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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天环境:公司涉及仲裁事项

2019-08-19 16:31来源:中财网关键词:博天环境高频环境仲裁事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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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收到仲裁申请书,许又志、王霞、王晓(以下统称“申请人”或“交易对方”)就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博天环境”或“被申请人”)收购高频美特利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70%股权事宜提出仲裁申请。

. 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后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协调,双方本着解决争议、继续推动相关交易的目的签订了《谅解备忘录》,就申请人撤销仲裁申请等相关事宜达成了初步共识。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继续努力与申请方进行沟通,妥善解决本次仲裁事项,并遵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受理日期:2019年5月27日

仲裁机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中国北京

申请人 1:许又志

申请人 2:王霞

申请人 3:王晓

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仲裁申请书日期:2019年6月10日

司法保全措施:申请人同时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了财产保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冻结了公司持有的高频环境70%股权,冻结期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止。

二、仲裁请求内容

1、裁决解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在《收购协议》项下取得的高频美特利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频环境”)70%股权,并配合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的定金3,000万元不予退还;

4、仲裁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

三、本次仲裁案件纠纷起因及基本情况

申请人与公司就高频环境70%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申请人与公司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确定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作价为35,000万元,其中以向申请人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20,000万元(该方式简称为“新增股份发行”),以现金方式支付15,000万元。根据收购协议约定,公司需以现金支付的15,000万元将通过向不超过10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募集(该方式简称为“配套融资”)。

同时,《收购协议》第六条对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履行进行了约定,包括: (1)在新增股份发行及配套融资事宜取得证监会核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目标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2)在目标股权过户后40个工作日内开始公司向申请人发行股份事宜,确需延期的,需经交易各方另行书面一致同意。

《收购协议》签署后,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3,000万元定金;公司于2018年10月底取得证监会对于本交易的核准;随后,申请人于2018年11月配合公司完成了高频环境7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签署了高频环境新的《公司章程》,各方按照《收购协议》的约定改组了高频环境的董事会,公司委派了财务负责人并由高频环境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成为高频环境持股70%的大股东。现申请人认为:公司在拿到证监会核准批文后长达半年的时间里,没有履行支付对价的合同义务。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

对此,公司认为: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许又志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76号)(以下简称“批文”),该批文的有效期为 12个月。公司收到该批文后,依照法律法规、批文的内容,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其他附属协议的约定积极履行合同相关义务。在高频环境70%股权过户后40个工作日内,博天环境已经开始向许又志、王晓进行发行股份准备,2019年7月29日,博天环境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该部分股份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的内容,将以配套募集资金进行支付。若公司本次配套融资不足或未能成功实施,则在各方确认本次配套融资不足以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或无法成功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公司应自筹资金并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现金对价。

因此,公司支付现金对价的期限尚未届满,不存在所谓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况,申请人无权解除合同。

四、信息披露暂缓程序

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后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协调,双方均表现出和解的意愿,于2019年6月12日签订《谅解备忘录》,约定:各方同意,虽然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但各方本着解决争议、继续推动相关交易的目的,目前处于积极沟通与和解过程中,并就申请人撤销仲裁申请等相关事宜达成了初步共识。申请人有意向根据双方达成的初步共识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撤回(2019)京仲案字第2408号仲裁案的仲裁申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问答》第二条“哪些信息可以暂缓披露”中的回复,“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7条等规定,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鉴于本次仲裁事宜双方初步达成了和解共识,未来是否继续仲裁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理解如当时披露可能会误导投资者,损害公司及高频环境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问答》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公司对本次涉及仲裁事宜履行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对本次涉及仲裁事项进行了暂缓信息披露。

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完成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58,999,989.60元;同时公司已向申请人发行了股份并办理了股份登记,公司将继续按照《收购协议》等协议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现金对价。

五、公司对本次涉及争议事项的自查

(一)公司就收购高频环境70%股权事项申请核准时,不存在对高频环境剩余30%股权收购的其他潜在安排或计划。

1、公司在收购高频环境70%股权事项申请核准时,不存在对高频环境剩余30%股权收购的其他潜在安排或计划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于2018年10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关于核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许又志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76号)。

经过公司自查与申请方签署的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于2018年10月24日公布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中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不存在收购高频环境剩余股权的后续计划或安排。”申请人亦于2018年7月17日出具了《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承诺:“本人为本次交易向博天环境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证明以及所做的声明、说明、承诺、保证等事项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控股股东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收购高频环境剩余30%股权的意向情况

经公司向控股股东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汇金联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汇金聚合”)核实,控股股东汇金聚合与申请就收购高频环境剩余30%股权签署过相关意向性协议。

(1)2018年1月,汇金聚合与高频环境、许又志、王霞、王晓签订了收购框架协议。根据该框架协议约定:汇金聚合或其关联方将在三年承诺业绩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对申请人届时持有的高频环境30%股权进行收购。但根据该协议条款,除“保密”、“排他性条款”、主要收购条款中的 “成本与费用”与“管辖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外的其它条款不应亦不会构成本协议各方之间任何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上述收购条款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构成汇金聚合对高频环境剩余30%股权的收购义务。

(2)2018年4月,汇金聚合与许又志、王晓签订了相关股权收购意向协议,该意向协议约定:若高频环境在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总额达到承诺净利润总额的,汇金聚合或其指定关联方将在业绩承诺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收购许又志以及王晓持有的高频环境30%的股权。该协议未约定明确的收购主体,在三年业绩承诺期未届满前,并不能确定具体收购事宜。上述协议由汇金聚合与交易对方签订,收购事项申请核准时,公司未收到汇金聚合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议由公司收购高频环境剩余30%股权的议案,亦未就相关事宜形成任何决议。公司在收购高频环境70%股权事项申请核准时,不存在对高频环境剩余30%股权收购的其他潜在安排或计划。

3、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督促上市公司进行自查,并再次核查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上市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出具的《关于不存在收购高频环境剩余30%股权的承诺函》、交易双方出具的《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等底稿文件。本次交易申请核准时,上市公司未就高频环境剩余30%股权收购与交易对方达成计划或安排。

(二)公司收购高频环境70%股权事项的款项支付、股份交割情况,符合协议约定以及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公司在2018年年报中对高频环境作并表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1、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款项支付、股份交割等情况及协议的约定(1)收购协议关于款项支付的约定:a、公司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5个工作日内,按照交易对方于本次交易项下出让的高频环境相对股权比例(即,于本次交易项下交易对方各自出让的高频环境股权比例分别占本次交易项下交易对方合计出让高频环境股权比例的比例)向交易对方支付交易定金共计3,000万元。本次新增股份发行及本次配套融资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向交易对方支付其应获得的现金对价15,000万元。交易对方在收到上述现金对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公司还交易定金3,000万元。b、本次交易不以本次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本次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交易的实施;若公司本次配套融资不足或未能成功实施,则在各方确认本次配套融资不足以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或无法成功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公司应自筹资金并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现金对价。c、本次交易批文的有效期为12个月。根据收购协议约定,公司于收购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许又志、王霞及王晓银行账户共计支付定金3,000万元。截至2019年7月29日,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58,999,989.60元,公司已正式向申请人发函,要求申请人提供银行账户,公司在获得银行账户后将按照协议向申请人支付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配套募集资金。

(2)收购协议关于股份交割的约定:a、各方一致同意,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目标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交易对方应协助公司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确需延期的,需经公司书面同意。b、各方一致同意,在资产交割日起40个工作日内开始本协议项下博天环境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事宜;确需延期的,需经交易各方另行书面一致同意。c、在资产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为资产交割之目的对目标股权在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审计基准日期间产生的损益和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资产交割审计报告。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高频环境以2018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于2018年11月23日出具了交割审计报告。2018年11月21日,高频环境领取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本次交易对方许又志、王霞、王晓合计持有的高频环境70%的股权已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发布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在高频环境70%股权过户后40个工作日内,公司已经开始了向许又志、王晓发行股份的相关工作,2019年7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该部分股份已经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3)综上所述,截止本答复出具之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款项支付、股份交割等情况,符合协议约定以及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2、2018年年报中对高频环境作并表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

2018年4月25日,高频环境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且相互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8年5月24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本条规定。

(2)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2018年9月12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18 年第 43次工作会议审核通过博天环境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18年10月23日,博天环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关于核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许又志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76号)。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本条规定。

(3)参与合并各方已经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2018年11月21日,高频环境完成70%股权的工商变更。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本条规定。

(4)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根据收购协议约定:1)许又志、王霞、王晓应当在证监会核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日起40日内将目标股权过户至博天环境名下,并协助公司办理相应变更手续;2)公司应当在配套融资完成后10日内日支付现金对价,在证监会核准之日后12个月内完成股票发行。

2018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关于核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许又志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76号)。按照前述约定,本次交易的对价支付的最长期限是2019年11月1日(2019年10月22日加上10日)。截止2018年12月31日,交易双方积极开展工作,顺利完成了高频环境股权过户、董事会改选、2018年业绩承诺的实现等事项。鉴于本次交易系证监会审批核准的交易,交易双方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流程、款项支付的可能最长期限已充分知悉,交易对价的支付时间取决于配套融资完成的时间。2018年12月31日,公司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的义务,积极的推进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发行工作,有能力、有计划支付本次交易对价。

因此,合并方或购买方未支付合并价款,是由于其特有的价款支付方式决定的,本次交易对方许又志等高频环境的股东已充分知悉、认可该价款支付方式和可能最长期限,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本次交易符合本条规定。

(5)合并方或购买方已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2018年11月6日,高频环境董事会改为董事5人,公司提名3名董事。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聘任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需经四分之三以上董事表决通过;高频环境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公司委派1名监事;公司委派了财务负责人并由高频环境董事会审议通过。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本条规定。

综上所述,2018年末,公司已经实质上取得了高频环境的控制权,2018年年报中对高频环境作并表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3、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意见

上市公司2018年年报中对高频环境作并表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公司依法依法依规完成配套资金的募集,并履行了相关进展披露义务。

根据收购协议,公司与申请人的交易不以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本次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交易的实施。2019年7月22日,发行人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向最终确认的1名发行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通知投资者将认购款划至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2019年7月29日,公司获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新增股份已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2019年8月3日,公司在《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以及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公司已依法依规完成配套资金的募集,在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后,履行了相关进展披露义务。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上市公司已依法完成了配套资金的募集,在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后,履行了相关进展披露义务。此外,上市公司尚需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具体约定向相关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鉴于本次配套融资不足以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应自筹资金并在2个月内支付现金对价。独立财务顾问将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完成相关对价支付,并及时披露信息。

(四)、目前公司对高频环境的控制情况及其生产经营状况,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高频环境股权交割后,高频环境董事会的董事人数已由3名增加至5名,其中公司提名3名董事,许又志提名1名董事,王晓提名1名董事;高频环境监事1名,公司已向高频环境委派;根据高频环境2018年11月6日召开的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司提名的高频环境财务负责人正式审议通过。目前高频环境生产经营正常,未因本次仲裁事宜改变董事、高管任命。公司目前收到高频环境提供的截至2019年5月的财务报表,正在要求高频环境提供截至2019年6月的财务报表。

如高频环境后续发生任何影响公司继续控制的事宜或者高频环境生产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公司将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股权交割后,高频环境董事会的董事人数已由3名增加至5名,其中公司提名3名董事,许又志提名1名董事,王晓提名1名董事;高频环境监事1名,上市公司已向高频环境委派;根据高频环境2018年11月6日召开的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上市公司提名的高频环境财务负责人正式审议通过。

目前高频环境生产经营正常。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未支付完成,且相关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双方还在协商过程中,财务顾问将以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和及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跟踪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后续事项进展。

六 、本次仲裁事项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2019年6月10日,博天环境收到北京仲裁委寄送的仲裁申请书等文件,交易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持有的高频环境70%股权,并因此向法院申请将已过户给博天环境的上述高频环境股权予以冻结。2019年6月12日,双方签订《谅解备忘录》。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双方还在协商过程中。上市公司对上述仲裁事宜履行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当事人未及时告知本独立财务顾问。获知上述事项后,本独立财务顾问已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仲裁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财务顾问将以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和及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跟踪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后续事项进展。

七、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继续努力与申请方进行沟通,妥善解决本次仲裁事项;但如各方争议继续扩大,公司亦不排除采取仲裁及诉讼的方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利,并遵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八、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

2、关于(2019)京仲案字第2408号仲裁案答辩通知;

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9日


原标题:博天环境:公司涉及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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