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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证将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是其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排污许可作为将来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为实现“一证式”管理,充分发挥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依法排污操作指南和环境管理部门依法监管手册的双重功用,对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质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为了解全市已核发排污许可证质量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持续提升许可证核发能力。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已连续两年组织开展了质量核发评估工作,对2017年和2018年全市已核发的488张排污许可证进行了质量评估,并编制了评估要点,明确评估内容和评估方法,指导各区核发部门开展自查。
评估内容
排污许可证质量评估主要包括基本条件评价、登记事项评价、许可事项评价等内容。
其中基本条件包括发证前提条件和批建相符性;登记事项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和登记事项规范性;许可事项包括排放口合规性、排放标准合理性、许可量合规性、管理要求规范性和依法依规性。
评估重点
质量评估将重点放在基本条件评价和许可事项评价。
基本条件作为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前置条件,是许可证核发必查项,是核发的“底线”。
哪些情形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根据国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1)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其中,禁止建设区域包括:位于生态红线内禁止建设的项目,二级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建设的项目等。产业政策依据为: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版)。另外,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实施后(1998年11月29日)投运、应当取得而没有取得环评批复或未纳入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的建设项目,不应核发排污许可证。
“批建不符”的建设项目,如何核发排污许可证?
针对排污单位生产及排污现状与其相关建设项目的环评要求不符,且已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情形,可参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项目变更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属于重大变更的,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办理相关环评手续;属于非重大变更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许可事项是企业依法排污和环境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管理的重要依据,是许可证的“灵魂”。其中排放标准合理性和许可量合规性是许可内容的“两个支柱”。
如何确定排放标准?
原则上,地方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标准的污染源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其他污染源执行综合排放标准。对于行业标准中没有的污染因子,排污单位确有排放且应纳入管理范畴的主要污染物,可根据本市综合排放标准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畴。
当某排放口存在多种类型的废水(废气)混合排放,且这些废水(废气)单独排放时应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时,该排放口应按照“交叉从严”的原则确定排放标准,即各项污染因子应分别执行相应排放标准的限值要求;当多个排放标准对某污染因子均有限值要求时,应执行其中最严格的限值。
如何核定许可量排放?
本市的基本原则是分别按照三种方法计算排放量,并按“三者取严”的原则确定许可排放量。一是“绩效量”,即根据相关许可证技术规范中的许可排放量核算办法计算;二是“环评量”,即根据环评文件中的预测排放总量;三是“历史实际量”,即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及核定规则》(沪环保总〔2016〕200号)计算的历史实际排放量。
废水直接排放和废气有组织排放的,按照上述“三者取严”的基本原则核定许可排放量。
废水间接排放的,一类污染物按照上述“三者取严”的基本原则核定许可排放量,其他水污染物按照“绩效量”和“环评量”两者取严的方法核定许可排放量。
废气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不应许可无组织排放量;挥发性有机物应计算以下六个无组织源项的排放量,并纳入许可管理(不包括事故和非正常工况):设备管线与组件密封点泄漏(包括采样);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调和损失;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损失;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冷却塔和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如无实测数据暂不许可);延迟焦化装置的工艺无组织。
许可事项是企业依法排污和环境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管理的重要依据,是许可证的“灵魂”。其中排放标准合理性和许可量合规性是许可内容的“两个支柱”。
评判标准
一张核发质量为优秀的排污许可证,应具备“完整性”、“正确性”和“可操作性”。
“完整性”主要指水、气、声、固废等环境要素的主要管理要求应当都在许可证中进行载明,尤其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台帐记录、自行公开等要求不能遗漏。
“正确性”主要指许可事项是否依法依规,标准选取、总量核定应当准确无误。排污许可证核发时不能创设管理要求,更不能通过发证将违法行为合法化。
“可操作性”主要指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是否明确,能否有效服务企业和环境管理部门,发挥按证排污、依证监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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