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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济宁市发布《济宁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绿色管控实施方案(试行)》称(简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深入推进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季节性生产调控,持续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包括:实施范围建材、焦化、铸造、炭素、玻璃、涉VOCs、各类锅炉等行业企业。建材行业主要包括水泥(含粉磨站)、陶瓷、砖瓦、石灰、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行业企业。涉 VOCs行业主要针对涉s VOCs排放的制药工业、农药工业、化工、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印刷等行业企业。
《实施方案》)规定工业企业秋冬季绿色管控实施时间原则上为秋冬季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根据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测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各行业绿色管控实施时间。
同时,《实施方案》)表示禁止一刀切,绿色标杆企业减免,为纳入的企业执行最严停限产。该方案要求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工业企业,按照《工业企业绿色标杆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申请绿色标杆企业,经属地政府批准后发放绿色标杆企业证书,可按规定实行不限产或少限产。
建材(水泥熟料、粉磨站、陶瓷、砖瓦、石灰、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焦化、铸造、玻璃、炭素、各类锅炉、涉VOCs等行业所有企业要全部纳入管控清单,凡是未纳入的,采暖季期间按同行业最严标准执行停限产。
对企业落实停限产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巡查、整改台账。确保企业严格执行停限产措施;对应列入本方案停限产企业名单而未列入的、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停限产的或未按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的企业,一律纳入停产管控范围,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采暖季期间(2019年11月15日—2020年3月15日),满足A级的企业可不予限产,满足B级的企业在停产不少于连续续1个月(12月或1月),其他情形的企业在停产不少于连续3个月(11月15日—2月15日或12月15日—3月15日,鼓励县市区分批轮流停产)。各县(市、区)可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管理实际加严要求。如山东省水泥协会出台更严停限产要求,从严执行。
采暖季期间(2019年11月15日—2020年3月15日),粉磨站停产不少于连续2个月(11月15日—1月15日或1月15日—3月15日,鼓励县市区分批轮流停产)。各县(市、区)可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管理实际加严要求。如山东省水泥协会出台更严停限产要求,从严执行。
根据《工业企业绿色标杆企业评选办法(试行)》,A级企业PM、SO2、NOx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10、30、100mg/m3以内。PM治理采用袋式除尘、湿式电除尘等。窑炉可配备SCR/SNCR高效脱硝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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