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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沈阳省大连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结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二人因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和3万元的刑罚。
2017年10月6日晚8时许,一辆环卫吸污罐车装载着被稀释的废弃液氨,先后来到位于我区区委党校对面的昌盛驾校训练场附近山沟和旅顺第六十二中西侧路边无名土路,在夜色遮掩下,非法倾倒废液,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8时50分许,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区委党校附近有刺鼻气味,公安机关遂出警进行处置。区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认定,废弃后的液氨属于危险废物,系有毒物质。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交检察机关被公诉至区法院。
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大连新峰冷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为大连海晏堂生物有限公司拆除制冷设备。10月6日,李某某找到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被告人曹某某为其处理制冷设备中废弃的液氨,曹某某又雇佣曹某成、王某某驾驶一辆环卫吸污罐车来到大连海晏堂生物公司,当晚8时许,曹某某指使曹某成将制冷设备内的1吨多废弃液氨倒入加水后的环卫吸污罐车内,而后由李某某驾其奔驰车在前面引路,带领驾驶吸污罐车的王某某倾倒废液。
近年来,面对环境污染犯罪呈现的大幅增长态势,区法院秉持最严格的环保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不断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服务保障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为贪图少花费用,明知被告人曹某某未取得专业处置危险物品的资质,仍雇其处置大量废弃的液氨,且明知曹某某的处置方式不符合规定,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情况下,仍带路寻找排放场地;曹某某明知液氨属于危险物品应按照相关国家规定进行处置,仍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肆意排放,造成周围土地、水质污染和农作物枯萎的严重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置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于不顾,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贴士]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本案中的液氨是一种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和强腐蚀性、易挥发性的工业原料,极易发生化学事故,废弃后的液氨即属于危险废物。人体若在短期内吸入大量氨气,会出现咳嗽、胸闷、呼吸困难等症状,严重者甚至引发肺水肿、呼吸道刺激症状,更有少数人会出现痉挛或死亡,严重危及人体健康。因此,对液氨的使用和处理,国家规定了严格的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特别是对废弃液氨的处置应经环保部门批准后由专门的危险物品处理公司采用专业方法运输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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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巴中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巴中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投资建设引导性公告,公告显示,原则上不鼓励新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及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鼓励现有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优化危险废物管理延伸服务。全文如下:为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危险废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优化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布局,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有序发展,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
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2024年度增补纳入《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3-2030年)》项目的公示,拟将杭州市第三固废处置中心一期项目等3个项目(见附件)增补纳入《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3-2030年)》。公告如下:关于2024年度增补纳入《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福建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学实施《福建省“十四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厦门市“十四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促进危
近期,陕西环保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陕西环保集团)、陕西环保产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陕西环保投资)联合转让持有陕西三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秦环保)8652.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0%。转让价格为5.03亿元,挂牌截止时间为12月5日。三秦环保是陕西环保集团在危废领域的重要切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延安市人民政府发布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九条措施,措施主要针对危险废物产生过程、运输过程、处置过程中的企业监管、落地监管、部门监管等方面,详情如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九条措施》已经市政府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典型性、震慑性、示范性作用,持续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统筹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涉及篡改监测数据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未按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案、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非道
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深入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积极利用群众举报、无人机等方式发现违法线索,坚持追根溯源,深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了一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2024年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此次
今年以来,辽宁省持续保持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紧盯重点行业、重要线索,联合公安等部门精准查办一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坚决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为进一步加强警示宣传,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指导各地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现将3起危险废物领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案例一:
11月8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草案)》。会议指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关键依据。新修订的《名录》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鉴别后危险废物管理归类,精
飞南资源公布,近日取得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取得上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即可依法开展收集、贮存、利用废电路板相关业务,公司可处置利用的危险废物种类和规模相应增加。上述经营资质的取得,为公司开拓区域废电路板处置业务市场奠定基础,也将有
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杨某某未经许可开设电镀加工厂,非法排放含有超标重金属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判处其承担环境损害费、危险废物处置费及鉴定费共计26229元,并责令其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义乌市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一起因非法处置污泥的案件。11月16日,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因为污染环境罪被判刑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等费用1000余万元,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据悉,该公司因为技术不成熟蚯蚓养殖失败,导致污
废污泥直接在厂区挖坑填埋,造成了所涉场地土壤生态环境损害,2022年11月16日,被告单位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因为污染环境罪被判刑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等费用1000余万元,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快速了解本次庭审的“来龙去脉”1被告单位因技
2021年10月13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在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得到乡镇公安派出所反馈线索蒲城县孙镇辖区一废弃厂房附近总有刺鼻气味,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现场检查废弃厂房内存在生产化工产品二甲酯的加工厂,整个生产环节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加工厂生产车间外的两个土渗坑内倾倒有红褐色废水,刺鼻的气味扑面而来,渗坑周边三颗大树树干发黑已成枯死状态。
近日,梅某、杨某、李某因干扰环境自动监测数据,被浙江省缙云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刑,并在特定时间内被禁止从事排污行业。
未经审批就非法建设冶炼粗铟生产线,生产过程中还非法外排含重金属的废水,天元区斯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因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不仅被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生态环境局还对该案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021年4月以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全国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安徽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县区充分利用日常检查、网格巡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充分发挥环保、公安联动机制作用,通过多部门密切协作,依法查办了一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某水务公司、原审被告人郑某、浦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8)苏01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某水务公司、原审被告人郑某、李某3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法问答09:污染环境罪中的“公私财产损失”范围如何认定?
在疫情防控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企业复工复产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述元表示,既要有力震慑违法犯罪,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顺利推进,又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正常经营。依法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这些强制性措施。需要依法查封、扣押
2019年11月,有关部门对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案调查报告进行了公布,共有包括2名副省长在内的61名公职人员遭受严肃问责。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就包括了苏州科太环境技术公司、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公司及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公司、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等省内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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