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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在生态环境治理中应发挥的作用

2019-11-20 09:40来源:危废技术联盟关键词: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危险废物处置危废跨省转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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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我国危废处置行业的现状:

1. 截至2019年9月底,危废经营单位达到了3091家;核准经营规模超过10500万吨。2018年统计资料显示危废利用处置经营设施的平均规模达3.3万吨/年/家。

2. 我国1760余条水泥生产线中,预计有200多条线符合协同处置危废选址条件。截至2019年7月,已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75家,分布于25个省(区市), 核准经营规模达462.52万吨, 占全国核准规模的4.5%,平均处置能力6.17万吨/年/家。按目前取得环评批复情况预测,到2020/21年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项目的持证规模将超过1000万吨。

3. 危废经营企业“小、散、弱”的局面依然存在,行业前20强的龙头企业所占市场份额还有待提高。由于危废处置领域历史欠账太多,导致处置价格水涨船高,很多企业在准备进军环保领域时大部分会选择从危废板块入手,千军万马蜂拥而至,踩踏事件就难免发生。现在已经有地方主管部门发布了《关于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首次明确提出:焚烧填埋危废项目不再建,鼓励利用、收集贮存危废项目。

二.水泥窑协同相比其他危废处置方式的优势:

1.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具有以下特点:

(1)处置温度高。水泥窑内固体温度1450℃、气体最高温度可以达到1800℃以上,主要有机物的有害成分焚毁率可达99.999%以上,即使很稳定的有机物也能被完全分解。

(2)焚烧时间长。危险废物在炉中高温下停留时间长,焚烧充分。

(3)固态气态的物料反方向运动。水泥窑是一个旋转的筒体,湍流扰动性强,风量足以保证过剩空气率。(以上为3T+E)

(4)处置规模大。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量可占到水泥熟料产量的5%左右。

(5)新型水泥窑内呈弱碱性气氛。能对燃烧后产生的酸性物质(如HCl、SO2 等)起中和作用,可有效避免专业焚烧炉燃烧废气产生的“二次污染”问题,能改善和降低污染物综合排放量。

(6)新型水泥窑系统是负压状态运转,烟气和粉尘不会外溢,防止了处理过程中的再污染。

2. 特别要说明的是,相较于传统的焚烧+填埋项目,水泥窑协同不产生灰渣:

(1)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废物中的固态物转化成惰性灰渣并混入水泥熟料中,无需另外处理。

(2)废物中的气态物在尾气处理过程中随碱性生料扑捉后以灰状回入窑系统内,其余则达标排放。

3. 重金属元素会在水泥熟料1450℃煅烧阶段熔融固化在熟料晶格中,属于最为稳定的化学键形式,不会二次析出产生污染。据报导,德国水泥研究所在2000年曾经针对铬铜锌铅等多种重金属做过一个试验,在水泥生产配料中的添加量加大到2倍于危险废物替代率水平,做成的水泥混凝土试体,重金属总量结果在历经200天的浸出测试后也远低于重金属要求最敏感的饮用水标准。北京化工大学也做过类似的实验,结论为:利用水泥窑处理危废所制得的水泥在应用于混凝土后,99%以上的重金属元素均可以固化在混凝土基体中,各种重金属元素的浸出浓度远低于我国饮用水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限量。由此来看,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的预处理工艺,按照《GB30760-2014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限值控制,水泥产品质量是有保障的!

4. 水泥窑炉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新技术也已成熟。热盘炉的应用实例实现了水泥窑炉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新突破,为水泥工业向绿色化转型升级又开辟了一条新途径。其特色为窑尾在线式的处置,是名副其实的“大胃王”,已有使用热盘炉技术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项目成功运营一年以上,笔者参观后感觉这一应用技术会有更加广阔的前景。

三.科学高效、经济合理地进行危废跨省转移

1.重庆与陕西省、四川与甘肃省签订跨省合作危废监管协议,对危废进行“联防联控”、“监管合作”。针对危废管理及处置形成五大机制:信息互通、处置需求对接、快审快复、应急转移、协调会议。这为其他省份之间开展同类型合作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2. 完善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化运作体系并举。健全专门的危废运输公司和预处理公司,形成从危废的产生、运输、贮存、预处理、水泥厂入窑处置的产业链。笔者建议借鉴《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中 “分散联合”的经营模式,在危废产生大省各建设2家左右的集“收、贮、预处理”于一体的预处理转运中心并颁发经营许可证。预处理转运中心为周边的产废企业提供服务,对危废进行收集、贮存和预处理,再向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水泥企业转移,这需要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允许经济发达且危废产生量大的省份可以先行先试。

3. 危废持证企业处置能力与当地产废情况存在错配现象。以某产废大省为例,11月5日,省政府新闻办举办新闻发布会,邀请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全省目前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填埋问题依然突出,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监管体系等方面仍需加强,全省氰化尾渣、化工废盐产生量大,处置困难。目前我国某些省份除原有的固废堆存没有很好解决之外又新增了飞灰的处置难题,北京琉水的成功经验可以在这些省份推广。因此,发挥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的优势,进行危废的省际监管合作正当其时。

4. 危废跨省转移应本着就近便利的原则,例如:北京-河北、山东-山西、江苏-安徽、浙江-福建等,就危废的产生与处置形成供需快速对接、转运绿色通道,既降低运输成本又可减少环境风险因素。鼓励省级主管部门联防联控、监管合作,保护合法经营企业的正当权益,同时对蓄意违法行为一票否决。

四.政策上鼓励、监管上区别、经济上补偿:

1.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投资少、见效快、运营成本低、邻避效应小,是典型的“短、平、快”利国利民项目。由于独具水泥生产、原燃料替代和协同处置三位于一体,湖南生态环境厅审批时已将水泥窑协同归为资源化利用项目。我们再次呼吁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具备选址条件的水泥企业上马协同处置项目予以支持鼓励。

2. 《巴塞尔公约》中认为,水泥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的协同处理方法是对环境无害的处理方法,即最佳可行技术。除国际公约之外,我国现行危险废物管理体系由法律、法规、标准等构成;同时还有地方相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标准、规划等。跨省转移需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横向沟通并岀台鼓励政策,召集产废和处废企业进行交流,以最合理、最经济、最高效的方式打通危险废物从摇篮到坟墓的通道。

3. 2017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我国每年产生固体废弃物超过100亿吨,尤为引起重视的是,我国历年堆存的工业固体废弃物总量达600~700亿吨。这些堆存历史久远、成分复杂、有些还来路不明,各地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固废堆存实际情况,采取适当补贴的方式鼓励水泥企业进行处理处置。

4. 具备水泥窑协同处置选址条件的水泥企业是稀缺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该充分合理地利用好这一资源,在省际之间高效配置,让其发挥最大的作用。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水泥窑协同具备优势,应为危废跨省转移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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