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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近日收到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判决后,作为委托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勇儒评价,本案充分体现了环境司法者对于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的坚持适用,发出了环境法治的明确信号。
这是一起什么案件?二审法院为什么撤销原审判决?
一审认定被告私设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犯污染环境罪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吴某旺是普宁市某印染厂投资人和实际经营者,该厂于2008年5月29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先后雇用了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等工人进行印染生产。其中,肖某某于2017年3月被雇用为该厂环保副厂长及污水处理小组组长。
被告人吴某旺为降低污水处理成本、逃避监管,在工厂污水处理初沉淀池中私设暗管并连接厂外管道,指使被告人吴某某等人非法排放生产废水,先后多次被普宁市环保局和普宁市公安局查处。
2012年7月~2017年1月7日,因违法排污等行为,该印染厂及吴某旺被普宁市环保局和普宁市公安局先后行政处罚17次,吴某某被行政处罚1次。
2017年8月~2018年6月6日期间,吴某旺指挥安排被告人肖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将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废水,通过私设暗管直接向厂外排放,然后流入练江。同时,用一条大塑料管道连接电泵机,利用电泵机将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从初沉池中抽出,经该大塑料管道直接排出厂外,严重污染周边环境,至2018年6月6日被查获。
经普宁市环保局监测站检测:该印染厂西南侧一水管排放口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为948mg/L、硫化物为0.58mg/L、苯胺类为1.22mg/L,上述指标均超标,其中“苯胺类”属有毒、有害污染物质。
经鉴定评估,2013年~2018年5月,该印染厂非法排放废水对练江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464798.71元,本次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事务性费用为61200元,生态损害鉴定费用为191200元,共计717198.71元。
2019年4月29日,普宁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单位普宁市某印染厂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吴某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4名犯罪嫌疑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三个月不等,罚金2000元~7000元不等。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判决被告单位普宁市某印染厂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为47万余元。
当事人以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如此重的判决,二审还有希望吗?由于不服判决,当事人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并委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勇儒、陈研文分别作为普宁市某印染厂和吴某旺的代理律师。经过阅卷及案件研究,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是本案不应既罚企业又罚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明确,个人独资企业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一条明确规定,构成单位犯的独资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不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一审法院将吴某旺个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普宁市某印染厂作为被告单位,判其构成污染环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明显与现行有效的基本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悖。
二是一审认定诸被告人有“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严重与事实不符,被告人在两年内未有查证一次排放、倾倒、处置前述物质的行为。
经查阅卷宗发现,该案刑事侦查卷(五)、卷(六)显示,被告人所受行政处罚中,只涉及COD超标、二氧化硫超标或色度超标,无一次被查证“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更无一次因“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排放、倾倒、处置而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另根据生态环境部已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特别是卷(七)第56页中普宁市环保局对有毒有害污染物质的证明,均可知前述超标所涉物质均非有毒有害污染物质。
三是监测人员采样时使用来源不明的塑胶袋采集样品,又未对上诉人生化池中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导致一审主要证据,检测报告中检出的“苯胺类”系由上诉人导致的结论缺乏唯一性,因果关系不明,因此不能形成证明上诉人偷排含有毒物质“苯胺类”废水的完整证据链。
此外,辩护人还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等问题提出质疑。
二审采纳了检察官的建议,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前不久,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和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派了两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参与本次庭审的揭阳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法庭辩论阶段,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表示赞同,主动确认其检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庭发回重审。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听取辩护人意见后,采纳了检察官的建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对于此判决结果,当事人亲属深感欣慰,也让陈勇儒感到有些意外。他评价,该案少有地出现了检察官当庭支持律师辩护意见的情况,体现了地方司法部门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的现代司法文明思想,是一个摒弃了有罪推定、重刑主义等陈旧落后观念的典型个案。
“正如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所言,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需要反复强调的一个词就是‘依法依规’,执法领域如此,司法领域更是如此。”陈勇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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