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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联合印发《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法》,旨在加强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的组织管理,确保水专项总体目标圆满完成,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函
环办科财函〔2019〕878号
关于印发《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的组织管理,确保水专项总体目标圆满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水专项工作实际,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生态环境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环科技〔2016〕15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22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顺利实施,充分激发水专项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保障专项总体目标圆满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发创新活力 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国科发重〔2018〕315号)以及《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水专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水专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专项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水专项对于我国依靠科技创新,促进节能减排,控制水体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水专项是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重大科技工程,围绕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集中攻克一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关键技术。
水专项项目(课题)分为技术示范类、技术研究类和技术开发类。技术示范类主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研究、集成及工程应用示范,为示范区水质改善和饮用水安全保障提供技术支撑;技术研究类主要开展共性污染治理技术、管理技术和经济政策研究;技术开发类主要开展关键设备、产品等的研制和产业化。
第四条 水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领导小组、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具体由生态环境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牵头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水专项组织实施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目标,聚焦重点。水专项聚焦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污染治理重大科技瓶颈问题,为实现水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高质量的科技供给。
(二)创新机制,资源整合。充分发挥牵头组织单位的作用,调动地方政府参与实施的积极性,加强与现有科技资源及成果的衔接,整合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以及国际合作的科技资源,发挥产学研结合的优势,集中力量开展科技攻关。
(三)厘清权责,规范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在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综合绩效评价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压实各方责任,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定期调度,突出绩效。建立健全水专项监督与动态调整机制,对水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攻关进展、水质目标改善状况、技术应用效果等进行跟踪调度,确保取得实效。
(五)注重人才,创造环境。结合水专项的实施,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创新、创业、创优人才,形成一支产学研结合、创新能力强的科技队伍,完善有利于水专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良好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负责重大专项综合协调和整体推动,研究解决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司其职,共同推动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管理。
第七条 牵头组织单位应强化宏观管理、战略规划和政策保障,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专项实施,保证专项顺利实施并完成预期目标。牵头组织单位应加强内部沟通、协调与配合。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水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水专项办),并对水专项办队伍建设、条件保障等进行指导和监管;
(二)组建水专项总体专家组,确定水专项标志性成果责任专家;
(三)负责制订水专项实施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四)负责组织制订水专项阶段实施计划,制订年度指南,审核上报年度计划;
(五)批复水专项项目(课题)的立项(牵头组织单位联合行文批复);
(六)负责对水专项项目(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指导督促水专项的实施;
(七)负责协调落实水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协调落实配套政策,推动水专项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八)组织协调水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国家重大工程的衔接工作;
(九)核准水专项实施方案、阶段实施计划、年度计划相关内容的调整,涉及水专项目标、技术路线、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等重大调整时,报三部门;
(十)组织编制上报水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等,根据水专项任务完成情况,提出专项验收申请;
(十一)负责水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课题)和取得的成果,进行密级评定和确定等。
第八条 水专项办在牵头组织单位的统一领导下,承担水专项实施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水专项项目(课题)实施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参与制订水专项阶段实施计划,提出年度指南以及年度计划建议;
(三)组织受理水专项项目(课题)申请,遴选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批复下达立项通知并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落实资金安排;
(四)组织对项目(课题)的督促、检查;
(五)组织对项目(课题)的综合绩效评价等;
(六)研究提出水专项组织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议;
(七)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对项目(课题)进行任务调整或预算调剂;
(八)根据需要提出调整水专项实施方案、阶段实施计划、年度计划的建议;
(九)定期报告水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
(十)负责项目(课题)档案和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等。
(十一)承办牵头组织单位交办的事务。
第九条 地方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专项项目(课题)实施的组织领导,根据需要成立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省级水专项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提出地方水污染治理科技需求及拟立项项目(课题)指南建议;
(二)协调落实项目(课题)工程示范和地方投入等保障条件,组织或参与项目(课题)的立项、监督检查、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三)根据需要提出项目(课题)研究任务、技术支持单位及经费调整的建议;
(四)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项目(课题)变更等事项的审批(查);
(五)定期报告本行政区域项目(课题)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总体专家组配合水专项办做好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总体专家组的咨询建议是牵头组织单位决策的重要依据。
总体专家组设技术总师和技术副总师,技术总师全面负责水专项总体专家组的工作,技术副总师协助技术总师开展工作。总体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开展相关技术发展战略与预测研究,对水专项主攻方向、技术路线和研发进度提出咨询意见;
(二)负责对水专项发展规划、阶段实施计划、年度指南、年度计划提出咨询建议;
(三)对水专项集成方案设计、标志性成果推进、项目(课题)衔接和协同攻关以及促进水专项成果的集成应用等提出咨询建议;
(四)参与水专项项目(课题)检查、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为水专项实施提出咨询建议。
技术总师、副总师应是水环境领域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物,能够集中精力从事水专项的组织实施。水专项总体专家组成员应是水环境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金融等方面的复合型优秀人才,能够将主要精力投入水专项的具体实施工作。总体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得承担和参与水专项项目(课题)。
第十一条 标志性成果责任专家由牵头组织单位研究确定,配合水专项办做好标志性成果推进的组织实施工作,接受总体专家组的技术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标志性成果的顶层设计以及总体进度把握;
(二)确定标志性成果研发方向,指导相关项目(课题)单位开展技术攻关,指导标志性成果的凝练、总结和提升;
(三)跟踪标志性成果研发动态,每季度报送标志性成果进展;
(四)全程参与标志性成果相关项目(课题)的立项、检查、评估及综合绩效评价;
(五)提出标志性成果相关项目(课题)任务调整建议;
(六)负责编制水专项标志性成果年度报告、阶段报告,进行标志性成果的总结集成;
(七)配合做好标志性成果的宣传推广;
(八)参与水专项最终成果的集成工作。
第十二条 水专项任务的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执行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要求,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对项目(课题)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按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要求,落实配套支撑条件,组织任务实施,规范使用资金,促进成果转化,完成既定目标。要严格执行重大专项和水专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阶段计划与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牵头组织单位依据水专项实施方案,组织水专项办、总体专家组编制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并报三部门综合平衡。
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修改和完善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报三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水专项实施过程中,涉及水专项实施方案目标、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的重大调整等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建议,经三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涉及水专项阶段实施计划目标、分年度概算和年度预算总额的重大调整等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程序报三部门。
涉及水专项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其他一般性调整的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核准,报三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水专项任务以保障水专项总体目标实现为前提,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向委托、择优委托(包括定向择优和公开择优)、招标等方式遴选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课题)立项程序包括: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与形式审查、评审、立项批复与任务合同书签订。
第十七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水专项实施方案、阶段实施计划,组织总体专家组、水专项办或委托有关地方管理部门编制项目(课题)申报指南,报三部门合规性审核后,提交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发布。涉密或涉及敏感信息项目(课题)的指南由牵头组织单位依照相关保密管理规定进行发布。
第十八条 根据三部门审核结果,牵头组织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发布下一年度指南,由水专项办受理项目(课题)申报。对于定向择优的,自指南发布日至项目(课题)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25个工作日;对于公开择优和招标的,原则上不少于4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和负责人的条件。
(一)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2.科研单位在相关领域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基础,取得了高水平、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研究团队。原则上必须主持或参与过国家级重大科研或重大工程项目。企业应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相关的工程业绩和工程经验等。
3.项目(课题)参与单位之间专业优势互补,与牵头申报单位能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合作。
4.对于产品设备或装备开发、工程示范建设及运行,以及具有较好市场化推广前景的关键技术研发的课题,应以企业为主体或吸纳企业参与。
5.对于申请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的申报单位,应具有组织完成项目(课题)的研发能力以及筹措全部(或70%及以上)项目(课题)研发费用的能力。
6.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黑名单”。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的基本条件
1.主持或参与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够投入足够时间和主要精力。
2.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1个项目,同时可主持本项目下的1个课题,不得主持其他项目下的课题。
3.课题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1个课题,同时可参与1个课题。课题参与人员同期最多只能参与2个课题。
4.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符合本条第(一)款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5.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黑名单”。
6.中央、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港澳特区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由水专项办组织形式审查并报牵头组织单位。技术示范类项目(课题),由水专项办或委托有关省级水专项协调领导小组、地方政府组织进行立项评审;技术研究类和技术开发类项目(课题),由水专项办组织进行立项评审。
第二十一条 水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和预算评审,采取视频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开展。评审专家应从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专家库中选取,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除涉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评审专家名单应向社会公开,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项目(课题)申报材料应提前请评审专家审阅,确保评审的效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课题)立项评审的重点包括项目(课题)研究目标、考核指标和预期成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的合理性和创新性、技术示范的典型性与配套保障条件的落实情况、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与任务的匹配度、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基础条件和优势以及组织实施方式的合理性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根据立项评审意见修改项目(课题)实施方案和预算后,由水专项办根据评审结果,形成年度计划建议(含预算建议方案),报牵头组织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牵头组织单位将年度计划报三部门综合平衡。水专项办对经过综合平衡的拟立项项目(课题)(含预算)进行公示,公示情况和处理意见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报三部门。三部门依据公示结果向牵头组织单位反馈正式综合平衡意见,由财政部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核定下一年度预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和程序纳入牵头组织单位预算中。
第二十五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和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批复水专项项目(课题)立项(含预算)。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任务合同书并提交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水专项办会同有关省级水专项协调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审查通过后,签订任务合同书。
对于技术示范类项目(课题),牵头组织单位(水专项办)和相关地方政府作为双甲方,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对于技术研究类和技术开发类项目(课题),牵头组织单位(水专项办)作为甲方,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对于需要提供配套条件和资金投入的项目(课题),由地方有关部门(单位)出具配套证明材料或在任务合同书上盖章。对于涉密项目(课题),水专项办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还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七条 牵头组织单位组织力量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对水专项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水专项办按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检查、督促项目(课题)相关配套条件的落实,负责日常管理,并建立项目(课题)诚信档案。
第二十八条 水专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水专项办组织总体专家组、标志性成果责任专家等,在总结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形成水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按要求提交三部门。
第二十九条 水专项项目(课题)一经批准并与相关责任方签订任务合同书后,应严格按照任务合同书的要求执行。对确需调整或撤销的项目(课题),根据情况执行分类报批程序。
(一)项目(课题)实施期间,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和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课题)负责人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水专项办备案。
(二)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项目(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承担单位要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变更调整手续,确保项目(课题)目标实现。水专项办做好服务、指导工作。
(三)对项目(课题)部分研究任务、考核指标调整或取消的,或项目(课题)严重偏离任务合同书目标、实施进度严重滞后、难以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等需要撤销的,由水专项办会同省级水专项协调领导小组提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的建议,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批后报三部门备案,并视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经费。
(四)对于保密项目(课题)的调整或撤销,按照保密要求进行。
第三十条 水专项建立科研信用管理机制,在相关工作协议或任务合同中明确约定诚信要求,并记录在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监督评估、综合绩效评价等管理过程中主要参加人员的信用状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主体申报水专项项目(课题)或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水专项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在专项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课题)任务合同到期后,由水专项办或水专项办会同有关省级水专项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课题)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在任务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重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档案管理情况三方面,并突出项目(课题)实施效果评估。综合绩效评价按照任务合同书(包括相关补充协议)、实施方案、立项批复文件、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水专项有关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进行。
第三十四条 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三种。水专项办将综合绩效评价结论报牵头组织单位批准后下达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并抄送三部门。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按不通过处理:
(一)未达到任务合同书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拒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的;
(二)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其他参与单位或个人在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存在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项目(课题)在综合绩效评价时,应向水专项办提交完整的、统一格式的技术报告,水专项办定期将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汇总后提交牵头组织单位,并抄送科技部。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课题)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水专项办组织开展每个五年计划的阶段总结,编制形成阶段执行情况报告,经牵头组织单位批准后,报送三部门。
第三十七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水专项目标完成及项目(课题)综合绩效评价情况,形成实施情况报告并向三部门提出水专项整体验收申请。原则上,应于水专项即将达到执行期限或执行期限结束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如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水专项资金筹集坚持多元化的原则,中央财政支持水专项的组织实施,引导和鼓励地方财政、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等方面的投入。针对水专项任务实施,科学合理配置资金,加强审计与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水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第四十条 统筹使用各渠道资金,提高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资金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其他来源的资金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水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
第四十一条 水专项的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审计规定进行专项审计,保障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第四十二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和执行水专项资金。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课题)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四十三条 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项目(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不得对参与单位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水专项办将采取约谈、暂停项目(课题)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四十四条 对于项目(课题)结余资金(不含审计、年度监督评估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资金),项目(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且承担单位信用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自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应及时上交牵头组织单位。
第六章 成果、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水专项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长效机制,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目标,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工作,跟踪国内外相关领域知识产权动态,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考核和目标评估制度。必要时,委托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在牵头组织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下,水专项办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和成果转移转化的具体工作,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水专项知识产权管理与成果转化交易服务体系的建设。
第四十七条 水专项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执行。水专项项目(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有向国内其他单位有偿或无偿许可实施的义务;知识产权转让转化的收益分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水专项办应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使用、许可等事项,促进成果转化和应用,为实现水专项总体目标提供保证。
第四十九条 水专项项目(课题)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资助”字样及项目(课题)编号,不做标注的成果,综合绩效评价时不予认可。
第五十条 参与水专项实施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切实采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对取得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保密、档案及其他
第五十三条 水专项组织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水专项办在牵头组织单位指导下,认真开展水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以及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水专项涉密信息和档案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 水专项档案是指在水专项的规划、论证、组织实施、监督评估、考核评价等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信息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国家重要科技资源,确保收集齐全、应归尽归、保存完整。
在牵头组织单位的监督指导下,水专项办负责制定水专项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的保管移交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水专项建立规范、健全的科学数据、成果的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上报项目(课题)有关科研数据和成果信息。水专项办建立完善的项目(课题)数据和成果信息库,实现信息公开和成果资源共享,按要求向三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为充分利用国际资源,水专项按照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组织开展国际合作活动。水专项办在牵头组织单位的指导下,负责国际合作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八条 水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展有关重大国际合作活动,由水专项办审批,牵头组织单位核准。
第五十九条 水专项国际合作活动应遵守有关外事工作规定和保密工作规定。
第六十条 水专项可对在关键技术突破、成果推广应用、科研管理创新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承担单位和科研(管理)人员给予荣誉激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环科技〔2016〕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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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专项全称叫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专项。要说清楚什么是水专项,首先得解释一下什么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大家有没有感觉,2020年下半年科技成果频出?其实那是因为国家重大专项都到了收官阶段。北斗系统、嫦娥探月等之前吹过的牛都实现了。这些都是国家早在15年前就开始的布局。2006年,国家颁布了《国家
15年,突破一批关键技术,研发一批核心材料及国产化成套装备,取得一系列创新成果,“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自2006年启动至今硕果累累。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在解决流域、区域水环境问题之外,“十三五”期间,“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技术体系与发展战
生态环境部发布11月重点工作进展图文,包含印发《长三角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汾渭平原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召开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京津冀区域项目实时调度会议等,详情如下:
国祯环保公布,2016年1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签订《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任务合同书》的公告(2016-009号)。公司与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签署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任务合同书》(课题编号:2015ZX07218001,“课题”)。课题名称为“重点区域分散型点源处理及小流域综合整治长效
水专项江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苏水专项办(2019)20号关于十三五涉苏水专项进展情况的通报国家水专项常州市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水专项无锡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水专项苏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目组:根据《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太湖流域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合
2019年全国科技活动周于5月19日至26日在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举办。今年活动周突出“科技强国、科普惠民”主题,展示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惠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完成的“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成果“全流程饮用水安全保障系统”演示模型,集中展示
日前,生态环境部、住建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批复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2018年立项项目(独立课题)的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2018年立项项目(独立课题)共12个,配套资金投入总额13.27亿。详情如下:关于批复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2018年立项项目(独立课题)的函各项目(
中电环保7月15日晚间公告,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正式通过公司牵头申报的重点流域石化废水资源化与零排放关键技术产业化课题任务和财务验收。公司于2013年6月5日,收到国家环保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2013年立项项目(课题)的批复》,由公司牵头申报的该课题获正式批复。2018年2月起,该课
近日,中央环保督察ldquo;回头看rdquo;已陆续结束各省的进驻工作。进驻期间督察组发现,内蒙古乌梁素海、云南玉溪杞麓湖、河南省黄河湿地等地区依然面临着较为严重的水环境问题。加强科技支撑、加快治理步伐已成为水污染治理工作越来越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作为《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
4月19日,北京市首届ldquo;海淀园dot;创新工匠rdquo;评选结果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展示中心正式揭晓。碧水源设计研究院技术总监贾海涛作为海淀园ldquo;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rdquo;的高科技人才代表,获得首届ldquo;海淀园dot;创新工匠rdquo;荣誉称号。据悉,此次共有5位来自
11月15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公示了《合肥市污水专项规划(2021-2035)》,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合肥市污水专项规划(2021-2035)》规划范围为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包河区(不含巢湖水面)和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规划城镇集中连片建设的区域,总面积1003.6平方公里。本轮规划的目标是到规划期末,全
日前,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生活污水专项规划(2020-2030年)》的通知发布,该规划指出,2020年,福建省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70%以上。各地基本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机制。到2030年,污水收集率山区村庄不低于65%、平原村庄不低于85%。全省农村生活治理率达到80
12月24日,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公布了《德州市中心城区排水专项规划(2020—2035年)》。规划范围包括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及陵城区。规划期限为2020-2035年,其中,近期2020-2025年,远期2026-2035年。规划总目标为:构建“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维护、智能化管理”的绿色生态型排水系统
9月27日,国家水利部节约用水促进中心副主任刘金梅一行至大唐淮北发电厂,对水资源利用、节约用水等情况进行调研检查。
精细化工行业是我国经济实现跨越发展、走向国际市场的重要产业之一。但精细化工行业高盐、高浓有机废水由于排放量大,污染物成分复杂,高盐、高毒、可生化性差,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其处理已成为制约精细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部分精细化工企业为降低治理成本恶意偷排,引发了多起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已严重威胁到太湖、淮河、海河、黄河等重点流域的水环境安全与水资源安全利用。
水专项江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于3月24日-4月2日组织召开了“十三五”水专项武进项目工程示范和示范区第三方评估会。国家水专项办、江苏省水办、常州市水办、武进区生态文明建设办等相关负责同志,有关行业专家,项目(课题)负责人、工程示范负责人及业主单位,以及课题技术骨干等200余人参加了会议。评估专家组对工程示范进行了实地考查,听取了各工程示范负责人的汇报,审阅了相关资料,通过质询,对武进项目工程示范和综合示范区进行了系统评估,一致认为,武进项目达到考核要求,同意通过第三方评估。
2021年3月24-26日,天津市水专项联席会议管理办公室在天津组织开展了水专项“滨海工业带废水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综合示范”项目共5个工程示范的第三方评估。水专项管理办公室、天津市水专项联席会议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京津冀标志性成果责任专家、有关行业专家,项目(课题)负责人、各工程示范负责人及技术骨干等30余人参加了评估。专家组对工程示范进行了实地考查,听取了项目组的汇报,审阅了相关资料,通过质询,对工程示范进行了系统评估,并一致认为,5项工程示范均达到任务合同书要求,同意通过第三方评估。
水专项浙江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1年3月23-25日在嘉兴组织召开了“十三五”水专项嘉兴项目工程示范和示范区第三方评估会。生态环境部科财司付川副司长,国家水专项办徐成处长、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单锦炎副厅长、嘉兴市治水办施晓松主任等相关领导,工程示范业主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及技术骨干等70余人参加了会议。参会领导与专家对工程示范现场进行实地查看,专家组听取了汇报,审阅了相关材料,通过质询,对嘉兴项目工程示范和综合示范区进行了系统评估,一致认为,嘉兴项目11个工程示范与综合示范区均完成了任务合同书要求,达到考核要求,同意通过第三方评估。
白洋淀有“华北明珠”的美誉,它由100多个浅水湖组成,总面积366平方公里,是华北唯一的大型平原湖泊湿地。
北极星水处理网从中国政府采购网获悉,3月5日,河南省罗山县农村生活污水专项整治PPP项目(乡镇工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项目预算金额为38244.3万元。详情如下:罗山县环境保护局罗山县农村生活污水专项整治PPP项目(乡镇工程)-资格预审公告项目概况罗山县农村生活污水专项整治PPP项目(乡镇工程)招
水专项全称叫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专项。要说清楚什么是水专项,首先得解释一下什么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大家有没有感觉,2020年下半年科技成果频出?其实那是因为国家重大专项都到了收官阶段。北斗系统、嫦娥探月等之前吹过的牛都实现了。这些都是国家早在15年前就开始的布局。2006年,国家颁布了《国家
《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经由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
11月15日,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以加强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条例(草案)》适用于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练江流域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及相关的生态保护活动。本条例所称练江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淮河流域(沈丘段)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与乡村振兴生态产业融合发展类EOD项目社会资本方发布招标成交公告,公告显示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成为该项目的社会资本方,运营期18年。公示如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11月8日发布《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
11月8日,山东济阳区大寺河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与生态循环农业融合发展(EOD)项目实施主体采购成交公告公告显示,济南市济阳区农发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中标。招标文件显示,济阳区大寺河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与生态循环农业融合发展项目包括:大寺河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农业生态循环产业项目、仁风镇富
内蒙古自治区发布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通报:兴安盟部分河流及岸线保护治理不到位2024年10月,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兴安盟进行督察。督察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办好“两件大事”、
《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于2024年8月28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近日,北控工业环境成功中标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农村生活污水生态治理工程项目,该项目将新建生态湿地1座,设计规模为170立方米/天。污水处理后可达到北京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612-2019)中规定的二级A标准。这一项目的实施,是积极响应《北京市全面打赢城乡水环
9月26日,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第三批施工标(施工A3标、施工D3标、施工D5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信息如下:施工A3标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报价:540639207.34元第二中标候选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报
9月13日,深水海纳发布公告,因市场环境变化、项目建设用地性质发生变化等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昌吉州呼图壁河流域生态综合示范治理与绿色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无法正常推进。为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经与新疆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友好协商并签订了项目《终止协议》,自《终止协议》
8月30日,生态环境部举行8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司长黄小赠出席发布会,介绍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有关情况。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主持发布会,通报近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并共同回答了记者提问。介绍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有关情况黄小赠:大家上午好!长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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