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日前,河北发布《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如下:
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根据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已列入国家污染物排放重点监控范围的设计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规模的火力发电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发证以外的其余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辖区所属派出分局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
(二)运营集中供热设施热源的;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
(四)运营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并获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理包括满足填报申请材料、信息公开、台账记录等主要管理要求。
第七条全省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全国统一的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省、市现有的排污许可审批平台逐步接入。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执法、社会监督等信息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
第二章申领程序
第八条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或有偿方式获得排污权,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30日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第十条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延续排污许可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排污单位依法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申请材料通过平台审核后,向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排污许可申请,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告知单。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对排污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单位。
核发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并申请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同时自作出行政许可十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排污许可决定,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依法需要听证、检验、监测、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等工作,应向排污单位出具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内。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法定程序。
第十一条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二)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二十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三)国家、地方或行业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本省要求执行严于国家、地方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核发机关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四)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五)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核发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变更的,在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发生第十一条第一项变更的,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并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发生其他变更的,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四条核发机关应当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延续的,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延续许可决定,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同时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
第十五条申领、变更或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要求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环保备案手续或已到期的排污许可证原件。
5.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申请材料按照国家明确的简化要求执行。
(二)变更排污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3.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延续排污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3.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决定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一)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三)核发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三)法律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排污许可证损毁的还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第三章期限与内容
第十九条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原则上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条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载明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信息。
(一)正本和副本应载明的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信息。
(二)副本中应当载明的许可事项:
1.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2.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3.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的特别要求。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可只包括1以及2中的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
(三)副本中应当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2.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副本还应载明的其他内容:
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信息。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现有排污单位,核发机关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
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上述内容进行许可时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相关要求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
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禁止涂改、伪造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许可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
(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规定的最新环境保护要求等。
(三)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四)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
(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公开,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审核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指定相关排污许可技术支撑单位对排污单位的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进行审核。
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排污单位,要提高抽查频次;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以及环保诚信度高、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排污单位,可减少检查频次。
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应记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二十七条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具有核发权限的下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对违规发放的排污许可证,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撤销许可,并责令改正;对于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由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撤销该证并责令整改,对直接负责核发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开信息,畅通与公众沟通的渠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细则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调查处理,按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
第二十九条除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之外,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相关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排污许可监督管理和执法信息。
第三十条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许可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违法违规做出排污许可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仍在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本细则,向本细则规定的具有核发权限的机关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
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行业的排污单位暂时未能录入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的,排污许可管理仍执行《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中提到的“核发机关”指省、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细则中提到的受理、审查、许可时间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生态环境部近日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深入了解《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问:《管理办法》修订发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起草《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4月11日起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意见时间截止至2024年5月10日前。现行条例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完善管理体系。提出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排污单位应
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显示,《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
为规范排污许可核发工作,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现予印发。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
近期,江苏苏州德信芯片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从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获得《高端功率器件晶圆研发生产新建项目》环评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和排污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评一证”)。这标志着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水务管理领域行政审批,从“两证衔接”(排污许可和环评有机衔接)模式成功升级至“两评
为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推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生态环境部持续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技术复核,发现了一批问题企业,梳理形成排污许可证问题典型案例。案例一:管理类别错误(降级管理)某木炭厂属于“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
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页岩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文件规定了页岩气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文件适用于页岩气开发企业和页岩气开发废水集中处理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页岩气开发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征求意见稿))》等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根据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上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征求意见稿)》等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征求意见稿)》等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本规范适用于现有工业排污单位(不含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主要污染物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业排污单位和集中式污染治理单位减排项目的可交易排污权核定。
生态环境部近日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深入了解《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问:《管理办法》修订发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
4月15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黄红牌”名单,“黄牌”重点排污单位韩城市桑德水务有限公司,季度超标率84.62%,超标污染物COD、氨氮、总氮;神木市国融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季度超标率41.76%,超标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2024年第一季度
4月11日,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排污权市场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为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进一步活跃排污权交易市场,激发排污单位自主减排内生动力,经市政府同意,自2024年4月12日起,启动全市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规范市级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起草《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4月11日起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意见时间截止至2024年5月10日前。现行条例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完善管理体系。提出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排污单位应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南昌市2024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昌富超实业有限公司等共231家企业入选该名单,其中包含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重点排污单位等。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南昌市2024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湾里生态环境局:根据《
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显示,《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开展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采样记录电子化工作的通知,以落实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详情如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采样记录电子化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
为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推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生态环境部持续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技术复核,发现了一批问题企业,梳理形成排污许可证问题典型案例。案例一:管理类别错误(降级管理)某木炭厂属于“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根据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上海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发贵州省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调整建议名单的通知》《关于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生态环境部)(第一批)》《关于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生态环境部)(第二批)》《关于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的调整建议(生态环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受理注册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河北丰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申请,并对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申请资料进行了完整性校验,现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在河北电力交易平台予以公示。详情如下: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关于公示受理注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4月25日,河北承德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区环卫作业市场化运营服务中标公告发布,北京慧丰清轩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6626.064315万元中标该项目,详情如下:一、项目编号:HB2024038360010002二、项目名称: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区环卫作业市场化运营服务三、中标(成交)信息四、主要标的信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4月24日,河北黄骅城区环卫市场化中标公告发布,项目总额超亿元,由四家企业分别中标,其中河北冠非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以20372969.26元中标一标段,黄骅市洁诚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以35722528.74中标二标段,沧州渤海新区安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38686555.18中标三标段,河北安润科环境科技
4月23日,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2024年4月份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公示。广阳区8个供电所(营业站)2024年4月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为229316KAV。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4月24日,河北昌黎县城乡一体化农村垃圾治理全域保洁服务市场化运作服务项目(龙家店镇、葛条港乡、两山乡、十里铺乡、南区管理处、大蒲河镇)中标公告发布,河北昌润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2886.8832万元中标该项目,服务范围对龙家店镇、葛条港乡、两山乡、十里铺乡、南区管理处、大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4月24日,河北昌黎县城乡一体化农村垃圾治理全域保洁服务市场化运作服务项目(安山镇、新集镇、靖安镇、朱各庄镇)中标公告发布,城环服(北京)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3157.8482万元中标该项目,服务范围对安山镇、新集镇、靖安镇、朱各庄镇区域进行清扫保洁、垃圾清运、湿扫、洒水降尘、
企查查显示,4月23日,大唐高邑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等。企查查股权穿透显示,大唐高邑新能源有限公司由大唐发电全资持股。
企查查显示,4月23日,大唐高邑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等。企查查股权穿透显示,大唐高邑新能源有限公司由大唐发电全资持股。
4月19日,河北省发改委副主任、河北省能源局局长姚运涛同志一行到访华北能源监管局,与华北能源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就加强电力市场建设,促进绿电发展等方面进行了座谈交流。姚运涛同志对华北能源监管局积极支持河北省能源行业发展表示感谢,介绍了河北省支持绿色电力发展减轻高新企业用电负担、推动经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有关单位:为适应全省职业技能培训评价需求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根据《河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申请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冀人社函〔2022〕88号)要求,决定征集部分新职业、康养产业和急需紧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评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公示发电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公告,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大唐保定热电厂#13机、平山县北冀建能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入市申请,公示期为2024年4月19日至4月25日。详情如下: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关于公示发电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公告交易注册〔2024〕060号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