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日前,河北发布《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如下:
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根据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已列入国家污染物排放重点监控范围的设计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规模的火力发电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发证以外的其余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辖区所属派出分局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
(二)运营集中供热设施热源的;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
(四)运营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并获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理包括满足填报申请材料、信息公开、台账记录等主要管理要求。
第七条全省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全国统一的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省、市现有的排污许可审批平台逐步接入。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执法、社会监督等信息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
第二章申领程序
第八条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或有偿方式获得排污权,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30日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第十条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延续排污许可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排污单位依法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申请材料通过平台审核后,向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排污许可申请,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告知单。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对排污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单位。
核发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并申请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同时自作出行政许可十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排污许可决定,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依法需要听证、检验、监测、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等工作,应向排污单位出具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内。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法定程序。
第十一条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二)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二十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三)国家、地方或行业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本省要求执行严于国家、地方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核发机关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四)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五)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核发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变更的,在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发生第十一条第一项变更的,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并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发生其他变更的,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四条核发机关应当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延续的,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延续许可决定,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同时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
第十五条申领、变更或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要求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环保备案手续或已到期的排污许可证原件。
5.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申请材料按照国家明确的简化要求执行。
(二)变更排污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3.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延续排污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3.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决定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一)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三)核发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三)法律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排污许可证损毁的还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第三章期限与内容
第十九条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原则上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条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载明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信息。
(一)正本和副本应载明的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信息。
(二)副本中应当载明的许可事项:
1.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2.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3.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的特别要求。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可只包括1以及2中的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
(三)副本中应当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2.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副本还应载明的其他内容:
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信息。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现有排污单位,核发机关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
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上述内容进行许可时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相关要求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
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禁止涂改、伪造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许可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
(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规定的最新环境保护要求等。
(三)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四)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
(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公开,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审核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指定相关排污许可技术支撑单位对排污单位的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进行审核。
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排污单位,要提高抽查频次;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以及环保诚信度高、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排污单位,可减少检查频次。
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应记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二十七条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具有核发权限的下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对违规发放的排污许可证,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撤销许可,并责令改正;对于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由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撤销该证并责令整改,对直接负责核发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开信息,畅通与公众沟通的渠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细则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调查处理,按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
第二十九条除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之外,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相关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排污许可监督管理和执法信息。
第三十条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许可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违法违规做出排污许可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仍在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本细则,向本细则规定的具有核发权限的机关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
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行业的排污单位暂时未能录入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的,排污许可管理仍执行《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中提到的“核发机关”指省、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细则中提到的受理、审查、许可时间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5月29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深化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意见提出,到2027年,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制度基本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更加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更加活跃、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健全,推动资源环境要素畅通流动
5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到2027年,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制度基本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更加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更加活跃、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健全,推动资源环境要素畅通流动、高效配置,充分释放市场潜力,
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意见提出,完善碳市场覆盖范围。结合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要、行业降碳潜力和碳排放核算基础等,稳步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扩展交易主体,丰富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完善全国温室气体
5月28日,江苏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发布《2025年5-12月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监测计划》,根据《关于印发2025年度无锡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锡环办23号)确定检测名单,对于安装有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开展在线设备比对监测。境监管重点单位监测按照执行的排污许可证要
日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威海市新闻出版局联合印发《威海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详情如下: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威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威环发〔2025〕27号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现将《威海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
5月25日,珠海市政府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合理控制煤炭消费量。推进现有煤电机组节能降耗。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按需逐步扩大Ⅲ类(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
5月26日,《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印发。文件提出,到2025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18.6微克/立方米以内,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完成省下达的NOx和VOCs减排目标;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稳定控制在现有水平以下。全文如下: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日前,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海南省深化推进全域“无废岛”建设工作方案(2025—2027年)(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到2027年,全域“无废岛”建设成型起势,4个地级市和昌江黎族自治县“无废城市”建设形成引领示范。全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资源利用效率向国内先进水平迈进,危险
5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发表《通州区生态环境局推进企业绿色绩效分级管理,助力提升企业“含绿量”》,提出优先推动“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节能环保、绿色低碳工作扎实的企业开展绿色绩效评价。详情如下:1.精准筛选,严把“绿评”首关。在考虑不同行业类别的基础上,兼顾重点排污单位
华能山东分公司济宁电厂脱硫废水综合治理改造建安施工项目【重新招标】招标公告(招标编号:HNZB2025-04-2-435-01)项目所在地区:山东省1.招标条件本华能山东分公司济宁电厂脱硫废水综合治理改造建安施工项目【重新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济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4年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刘莉,苏艺。20
全球新能源产业进入高速增长期,但政策不确定性、技术迭代加速、国际竞争加剧等因素导致法律风险频发。近年来,全球新能源产业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然而,行业高速发展背后暗藏多重法律风险。(作者:莫泰京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新能源行业法律风险白皮书——合规挑战与应对策略目录一、行业趋势
5月29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深化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意见提出,到2027年,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制度基本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更加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更加活跃、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健全,推动资源环境要素畅通流动
5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到2027年,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制度基本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更加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更加活跃、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健全,推动资源环境要素畅通流动、高效配置,充分释放市场潜力,
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意见提出,完善碳市场覆盖范围。结合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要、行业降碳潜力和碳排放核算基础等,稳步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扩展交易主体,丰富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完善全国温室气体
5月28日,江苏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发布《2025年5-12月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监测计划》,根据《关于印发2025年度无锡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锡环办23号)确定检测名单,对于安装有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开展在线设备比对监测。境监管重点单位监测按照执行的排污许可证要
5月25日,珠海市政府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合理控制煤炭消费量。推进现有煤电机组节能降耗。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按需逐步扩大Ⅲ类(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
5月26日,《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印发。文件提出,到2025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18.6微克/立方米以内,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完成省下达的NOx和VOCs减排目标;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稳定控制在现有水平以下。全文如下:珠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5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发表《通州区生态环境局推进企业绿色绩效分级管理,助力提升企业“含绿量”》,提出优先推动“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节能环保、绿色低碳工作扎实的企业开展绿色绩效评价。详情如下:1.精准筛选,严把“绿评”首关。在考虑不同行业类别的基础上,兼顾重点排污单位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4年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刘莉,苏艺。20
4月2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的系统结构与功能要求、安装技术要求、安全规范性要求、验收技术要求、日常运行维护与校准要求和数据应用。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4月1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5月29日,邯郸市钢铁行业创新研究院发布关于《邯郸市钢铁企业极致能效项目“揭榜挂帅”的公告》,公告显示,通过实施烧结、炼铁、炼钢、轧钢等关键工序的节能技术升级改造、能效管理智能化升级等,实现工序能效水平的提升,实现企业吨钢能耗折算经济价值降低10元以上。全文如下:
在钢铁行业绿色转型的浪潮中,一项名为“烧结烟气CO催化氧化协同减污降碳”的创新技术正在引发行业震动。近日,宝武环科、宝武水务大气治理事业部(欣创环保)(以下简称“大气事业部”)宣布,其牵头并协同宝钢股份、马钢有限、北京华电光大研发的烧结烟气CO催化氧化协同减污降碳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在
5月29日,邯宝炼铁厂1#360m2烧结机烟气治理升级改造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北京慧宇伟业国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渤化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价格:26.81元/吨矿;第二中标候选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蓝海智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价格:27.89元/吨矿。邯钢集团邯宝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29日,深能尉犁县45万千瓦光火储一体化项目储能系统设备采购候选人公示。项目招标人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项目位于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本次招标储能设备总容量为67.5MW/135MWh,采用直流1500V组串式PCS储能系统设计方案,并网电压等级为36.5kV,满足
作为中国低压电气行业的领军企业,德力西电气始终以创新驱动为核心,积极响应国家“双碳”战略与“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2024年5月,德力西电气成立行业首家新质生产力创新研究院,致力于贯通“应用基础研究#x2014;技术产业化”全链条研发体系,推动绿色化、数字化与智能化的深度融合,为行业高质量发
2025年5月29日,中国秦皇岛#x2014;#x2014;今日,全球知名的消防与安全解决方案提供商KiddeGlobalSolutions(以下简称“KGS”)以“扎根华夏厚土#x30FB;擎举消防安全新标杆”为主题,在中国秦皇岛隆重举行大中华区战略发布会。KGS携旗下三大核心子品牌#x2014;#x2014;海湾(GST)、Edwards(爱德华)、Ki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5月27日,中能建发布《深州100MW风电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招标公告》。《公告》显示,项目的建设地点: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建设规模:本项目总装机规模为100MW,采用16台单机容量6.25MW的风机,风机轮毂高度为160米,叶轮直径为220米,风机塔筒采用混塔形式。项目新建一座220kV升
2008年金融危机2011~2012年光伏双反2018年“531”历次光伏周期之下,必然伴随着光伏企业大洗牌以及光伏从业人员的缩减。眼下仍在苦熬的由产能供需严重失衡而引发的第四轮周期,此前有媒体统计了109家A股光伏公司2024年在职员工总人数为63.87万人,而2023年这一数字为78.26万人,这也意味着至少已有14万
按照国家能源局2025年重点监管任务总体部署和有关工作要求,华北能源监管局周密部署,统筹组织对区域内五家电网企业认真开展电网公平开放现场监管工作。华北能源监管局提前制定了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工作方案,对天津、河北、冀北、蒙西电网和华北分部自查自纠及现场检查等各阶段工作明确了时间节点、目标
北极星储能网讯:日前,2025年6月全国代理购电价格已经陆续公布(蒙西尚未公布)。其中17省市最大峰谷电价差超过0.6元/kWh,广东珠三角五市的电价差最大,达1.2802元/kWh,不过仍比5月降低了2%。其次,上海、海南、湖南、冀北、河北都超过1元/kWh。值得注意的是,江苏自4月30日发布新的峰谷电价计算方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全国各地2025年6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陆续公布。北极星售电网汇总了2024年11月-2025年6月各地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如下表所示:21个地区峰谷价差超过500元/兆瓦时。广东、海南、深圳、上海、山东、湖南峰谷价差排名前六位,均超过900元/兆瓦时。峰谷价差最大的是广东,为1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