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企业环保合规热点问题Q&A
——环境影响评价类
01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环评类别如何确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8年4月28日修正)第五条规定,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分类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02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范围内的项目类别如何判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8年4月28日修正)第六条规定,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03什么样的建设项目变动属于重大变动?
2015年6月4日,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规定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截至2019年7月,原环境保护部共发布了水电、水利、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港口建设、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输变电、制浆造纸、制药、农药、化肥(氮肥)、纺织印染、制革、制糖、电镀、钢铁、炼焦化学、平板玻璃、水泥、铜铅锌冶炼和铝冶炼共二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清单。企业可根据所属行业,对照各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判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变化情况是否构成重大变动。
04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如发生变动,企业应当怎么做?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如发生重大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发生的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变动应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如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生变动,且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05什么是“未批先建”,存在的环境法律责任风险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批先建”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对于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06什么是“未验先投”,存在的环境法律责任风险是什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验先投”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未验先投”实质上是指建设项目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情形。
对于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企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07“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企业还会存在环境法律责任风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018年2月22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明确了“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需注意的是,即使企业“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因为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限而不被处罚,但是如果企业同时存在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行为,或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具有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等情形之一,分别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08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处罚是否受“未批先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规定,建设项目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期间,由于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因此,即使“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环保部门仍可以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不受“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
09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企业可以补办环评手续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规定了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需要限期补办环评手续,但2014年、2016年及2018年修订或修正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都未规定“限期补办手续”的内容,因此,对于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不再将“限期补办手续”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并未禁止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规定,因“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的处罚,或者“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而未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相应处理: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不予批准,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10危险废物仓库新建、改建、扩建是否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危险废物仓库属于贮存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因此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仓库都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1工厂各车间内自建的危险废物暂存间是否须申报建设项目环评?
工厂各车间自建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在存放数量和时长符合应具备“临时存放”、“中转”的合理性,且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标准,若企业能做到一天清运一次至工厂集中贮存危废的场所,并保证安全性,则实践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允许企业工厂各车间自建危险废物暂存间的,该种情形下危险废物暂存间不属于危废贮存仓,不需要申报建设项目环评。
但若此类临时贮存点占地面积较大、贮存数量较多且贮存时间较长,则实践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能将其视同危废贮存仓库,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因此如工厂各车间内自建的危险废物暂存间被认定为危废贮存仓库,则企业需要申报建设项目环评。
12申请环评前其他部门审批的前置程序,是否法定?企业遇到这样的问题该如何处理?
2017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简化了环评程序,删除了建设项目投产前试生产、环评审批前必须经水利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行业预审等审批前置条件、环评审批文件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工商执照前置条件等规定。
因此,企业在申请建设项目环评前,如被要求先获得其他部门审批的前置程序是不合法的,企业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13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是否有期限限制?具体是多少?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验收期限是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4应当依法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依法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是不需要进行环保竣工验收的。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推动综合利用,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部部组织编制了《赤泥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c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推动综合利用,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部部组织编制了《磷石膏利用和贮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
11月8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草案)》。会议指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关键依据。新修订的《名录》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鉴别后危险废物管理归类,精
10月3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废光伏设备回收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文件明确,光伏设备在生产、安装、维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零部件、边角余料等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处理企业应具备集中的运营场地,并实行封闭式规范管理。处理场地面积应不低于20000平方米,利用能力不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黑龙江人大发布《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31日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辽宁省人大发布《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该条例于2024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4年修订)》,本条例于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近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制定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的方式推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管理,实施期限为2024年—2027年。期满前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危险废物鉴别制度,推动分级分类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
9月1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燃煤锅炉协同处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规定了燃煤锅炉协同处理固体废物的设施及运行、固体废物特性、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环境管理、实施与监督等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全文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国家标准《燃煤锅炉协同处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惠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惠州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指引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实现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保障处置安全,预防环境污染,结合我市实际,制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吉林省榆树市供热工程公司锅炉及环保设施超低排放改造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世纪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一候选人,投标报价4209.7562万元。该项目建设内容为榆树市集中热源厂2台116MW热水锅炉及环保设施超低排放改造;西部新城热源厂4台46MW热水锅炉及环保设施超低排放改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发布《鄂尔多斯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方案要求,2025年,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试点任务全面落地实施,出台鄂尔多斯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激励办法,全市减污降碳协同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打造10个以上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标杆企业或标
10月15日,据企查查显示,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陈冬青卸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崔青汝接任,同时多位主要人员也发生变更。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4月,注册资本约25.87亿人民币,经营范围含水务投资管理、环保设施的投资与管理、投资咨询服务等,由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
为以优异成绩为祖国献礼,今年以来,华云电解三厂以自主管理为抓手,积极贯彻落实中铝股份“三化一提升”管理模式,聚焦环保设施改造升级,持续做好生态绿色文章,争当推动包铝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近日,华云电解三厂1#净化系统完成168h环保超低排放试运行。据了解,1#净化系统于5月18日启动试运
湖南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发布投诉举报案例发布(43)丨株洲市石峰区查处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前言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污染物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运行正常。2023年10月,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石峰分局根据群众举报成功查处一起企业不正常运行大气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榆树市供热工程公司锅炉及环保设施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招标公告(资格后审)招标公告,建设内容为榆树市集中热源厂2台116MW热水锅炉及环保设施超低排放改造;西部新城热源厂4台46MW热水锅炉及环保设施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预算总计44515654.84元。一.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榆树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厂区F0506线废气处理站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总承包拟中标结果公示,成都净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预中标,投标报价1890万元。在玻璃纤维生产过程中由于配合料引入和燃料燃烧熔化会产生的含颗粒物(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污染物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塔城市鸿瑞热力有限公司燃煤供热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招标公告,项目预算4500万元,计划对三台热水燃煤锅炉的环保设施进行技改,达到消减污染物排放量,实现供暖锅炉超低排放的目的,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
7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自8月1日起实施。通知指出,全面推动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基础设施REITs试点以来,制度规则持续完善,发行规模稳步增长,资产类型不断丰富,市场表现总体稳健,各方参与
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并发布《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修订版)》《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修订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修订版)》《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修订版)》(以下简称《工作指南》
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供热环保设施改造工程-超低排放改造工程EPC总承包三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星发建设有限公司3家公司联合体预中标,报价12444513.13元。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通过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优化规划环评管理机制,实施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推进排污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全链条制度衔接联动等措施,落实国家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改革工作部署,更好协调推进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广州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按照“干部作风大转变、营商环境大提升”专项行动有关要求,提高环评审批效能,主动服务企业绿色发展,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4月2日发布关于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通过优化集成电路相关行业环评分类管理,优化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等措施,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关于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印发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答记者问: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关于印发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审批原则》),为深入了解《审批
生态环境部日前公开《关于2022年上半年环评信用管理对象列入“黑名单”情况的通报》,涉及8家公司11名环评人员,处以失信记分,禁止从事相关工作等惩处。生态环境领域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环评质量是环评制度效力的生命线,生态环境部门对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不负责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的意见,设立建立服务重大投资项目清单和环评管理台账,切实优化简化环评文件编制,提供精准“一对一”服务,拓宽审批绿色通道,深化审批改革创新等重大举措。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的意见鲁环字〔2022〕100号各市生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扩大国内需求,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
日前,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本)》(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非辐射类)》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推进“放管服”改革需要,环评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取消了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对提升环评审批效率、激发基层改革活力、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环评领域弄虚作假现象仍屡禁不止,给环评制度带来了负面影响。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以下简称《重大变动清单》)。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重大变动清单》出台的背景、编制原则、思路和主要内容、适用范围等,回答了记者提问。问:《重大变动清单》出台的背景是什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