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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能源局
省海洋局 山东海事局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强化2019—2020年全省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巩固并扩大今年以来全省空气质量改善成果,在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基础上,重点区域各市完成国家下达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即: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7个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以下简称7个传输通道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5%至4%,其中,济南市同比下降2%、淄博市同比下降2.5%、济宁市同比下降2.5%、德州市同比下降1.5%、聊城市同比下降3%、滨州市同比下降2%、菏泽市同比下降4%;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持续下降,其中,济南市和滨州市持续改善,其余5市同比减少1天(数据均以国控站点统计)。
(二)实施范围。重点是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7个传输通道城市;部分重点任务扩大到全省17市。
(三)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结合我省实际,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细化国家重点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压实主体责任,加强督导调度,严格督察问责,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控“两高”行业产能。按照国家部署,加快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2018年12月底前,各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
加大钢铁、焦化、火电等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2018年,全省钢铁产能压减退出355万吨,其中,淄博市70万吨,临沂市285万吨。7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国家下达燃煤小火电机组淘汰任务,其中,淄博市淘汰9台26.7万千瓦、济宁市淘汰2台15万千瓦、聊城市淘汰1台4万千瓦。加大7个传输通道城市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全省实施“以钢定焦”。
2.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各市在全面完成“散乱污”综合整治销号工作基础上,强化日常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同时,通过动态管理机制,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手续不全或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于整合搬迁类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或市政府盖章确认后方可投入运行。各市要将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已验收销号的清单之外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分类建立清单。
各市对行政区域内存在的“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整治工作,改变“脏乱差”生产环境。
3.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按照国家要求,7个传输通道城市严格执行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继续推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化有组织排放控制,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厂内所有散状物料储存、输送及主要生产车间应密闭或封闭;实施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水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清洁方式运输。鼓励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7个传输通道城市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整合提升和集中整治力度,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推进淘汰园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套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4.加快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各市完成陶瓷、有色金属(再生金属)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将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对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按照国家要求,各市要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严厉依法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有效推进清洁取暖。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7个传输通道城市按照2020年采暖季前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制定三年实施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要兼顾农业大棚、畜禽舍等散煤替代工作,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其他城市完成省清洁取暖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积极推广利用太阳能光热和集中式生物质能。根据各市散煤治理任务需求,合理分配下达天然气气量,优先向7个传输通道城市倾斜,优先推进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大的地区散煤治理。各市在优先保障2017年已经开工的居民“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根据年度和采暖期新增气量以及实际供电能力合理确定居民“煤改气”“煤改电”户数,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方式,要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按照国家要求,7个传输通道城市至少完成散煤替代45万户,其中,济南市完成3.3万户、淄博市完成10.2万户、济宁市完成8.73万户、德州市完成5万户、聊城市完成9.6万户、滨州市完成1.2万户、菏泽市完成7万户,其他城市按照我省要求完成目标任务。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建立散煤治理确村确户清单,由省生态环境厅汇总后报生态环境部。各市要以乡镇(街道)或县(市、区)为单元整体推进,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散煤复烧。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煤炭质量标准。
2.开展锅炉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制定并落实供热衔接方案,在确保供热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清洁供暖方式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2018年12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建立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清单。全省开展排查工作,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各市要加强对本区域燃烧醇基燃料企业的现场检查和监管,依法查处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的违法行为。
按照国家要求,在用的燃煤锅炉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超低排放水平。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按照国家要求,济宁市完成2台150蒸吨锅炉改造,聊城市完成180台258.5蒸吨锅炉改造,其他城市加快推进,按时间节点完成。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1.提升港口铁路货运比例。2018年12月底前,青岛、烟台、日照等沿海主要港口的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提升疏港矿石铁路运输比例,鼓励通过带式输送机管廊疏港;大力提升瓦日铁路线煤炭货运量;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国家确定的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增长10%以上;建设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
2.加快车船结构升级。7个传输通道城市制定营运车船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和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提前淘汰计划。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
按照国家要求,7个传输通道城市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等基本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济南市制定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及清洁能源汽车的实施方案。7个传输通道城市加快淘汰国三排放标准的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
(四)强化面源污染防控。
1.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降尘考核,各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省生态环境厅每月公布市、县(市、区)降尘监测结果。
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按照国家要求,7个传输通道城市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各市将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对情况严重的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借鉴相关省(区、市)经验,推进建筑施工颗粒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的编制及数据应用等工作。
2.严控秸秆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国家提供的卫星遥感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市秸秆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在大气强化督查和巡查过程中,加强秸秆露天焚烧检查,组织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五)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2018年12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对新生产、销售的车(机)型系族全面开展抽检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全省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指导监督。
各市要建立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私自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沿海港口等车辆集中停放和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各市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工作。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2018年12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港口码头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出现冒黑烟的地区、港口和机场等,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定期开展抽查。加大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
3.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各市要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物流车队和渣土车停放点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
各市要开展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
(六)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全面排查工业炉窑。各市要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各市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建立详细管理清单。按照国家要求,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在开展的工业炉窑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加强对工业炉窑动态管控,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持续推进综合整治。
2.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修订完善综合标准体系,加严标准要求,严格执法监管,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
3.加快清洁燃料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
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有色行业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4.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七)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技术机构研究编制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技术指南。2018年12月底前,各市完成重点工业行业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各地冬季错峰生产方案。重点推进石化、制药、农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务364家,其中济南市8家、济宁市76家、德州市237家、聊城市32家、菏泽市11家。
2.加强源头控制。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落实国家相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联合发布的地方标准)。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
3.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建立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
要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7个传输通道城市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2018年12月底前,石化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全面开展化工行业LDAR工作。其他城市参照执行。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千帕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千帕且小于76.6千帕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7个传输通道城市内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其他城市参照执行。
4.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按照国家要求,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对工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市场不规范行为;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处理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其他城市参照执行。
5.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按照国家要求,7个传输通道城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同时,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其他城市参照执行。
(八)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强化预报能力建设,按照国家要求,省级预报中心基本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统一区域应急预警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各市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确保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城市迅速响应、有效应对。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提示信息,各相关城市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各市要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由省生态环境厅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九)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1.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各市重点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包括: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在资源有保障的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电解铝、铝用炭素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毫克/立方米),氧化铝企业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各市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按照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制定本区域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各市按照有关要求将错峰生产方案分别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针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
(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1.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在省控、市控和县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统一联网基础上,全面推进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各市至少建成1套环境空气VOCs监测站点。按照国家要求,继续加快推进大气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网能力建设。
2.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制定的VOCs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各市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未达到的予以停产整治。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市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2018年12月底前,钢铁等重点企业厂区内要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
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8年12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10套左右固定垂直式、2套左右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生态环境部门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国家、省、市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
3.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按时更新完成PM2.5源解析工作。加大“一市一策”跟踪研究成果的转化,推进解决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水平。
4.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加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加强市场整顿,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公开,实行联合惩戒。
5.加快推进其他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提升大宗物料铁路货运量、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岸电设施建设与使用等工作,按照《山东省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安排部署加快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市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各市要制定本区域的具体落实方案,分解目标任务,落实相关部门和单位“一岗双责”责任,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二)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配合生态环境部对7个传输通道城市持续开展的强化专项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第一时间督促整改,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同时,各市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依然突出且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甚至恶化的县(市、区),加大督查和问责力度,对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通过厘清责任、调查取证、移交移送,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严肃问责,切实传导压力。根据全省和各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省生态环境厅适时开展对其他10个市督查工作,督促解决突出问题。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统筹中央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加大支持力度,优化使用方式,向传输通道城市和任务量较大的城市倾斜。各市全面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和改造、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替代、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
完善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出台港口岸基供电优惠政策,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鼓励各地加大对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经营的补贴力度。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提升铁路货运服务水平,鼓励货运企业运用灵活的运价机制,降低铁路运输成本。落实好对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支持各地进一步提高加价幅度。各地要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
(四)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按照国家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和冬季保供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切实保障采暖季电源气源稳定供应和价格稳定。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天然气销售公司要及早谋划部署,确保气源充足供应,加快推进储气库、沿海液化天然气(LNG)应急调峰站等设施建设。各市要积极主动开拓气源,承担分级储气责任,加快城市储气设施建设进度;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协调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通过自建、合建、租赁储气设施或购买第三方储气服务、储气气量等方式,逐步具备年平均3天供气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实施气代煤的地方须具备相应的储气调峰能力。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确保突出重点,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各市要建立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
各市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加大与清洁供暖相关的配电电网改造力度,与相关城市统筹电代煤工程的规划和实施,按照“散乱污”企业取缔处置要求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严格落实电力供应要求。各市要建立电力和燃气管网快速应急抢修队伍,确保发生电力和燃气管网事故状态下,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五)配合生态环境部落实考核问责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配合生态环境部做好针对7个传输通道城市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的督察工作,以及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量化问责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将继续每月公开全省17城市及164县(市、区)空气质量现状和改善情况排名,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序时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下发预警函。配合国家做好有关约谈问责和实行区域环评限批等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各市要统筹安排宣传引导工作,制订本地攻坚行动宣传方案,切实做好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工作。每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主动回应媒体和公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积极转发推送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微博、微信公众号信息,扩大系统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协调电视台设立“曝光台”栏目,按照国家要求,每周一至周五报道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播出时长3分钟左右。组织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实践活动,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
要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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