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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加强江苏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监管,提高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测管理水平,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苏州工业园环境执法大队、苏州工业园区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年**月**日实施。
固定污染源 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和有关废气参数在线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要求、安装要求、现场调试、现场验收、联网验收、日常运行管理和质量保证、数据审核和处理以及数据记录和报表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涉VOCs排放行业废气排放口安装的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测量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16157 固定汚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DB11/T1367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DB31/1059 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2146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为表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体排放情况,本标准以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2
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在HJ38标准规定的测定条件下,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除甲烷外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除非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
3.3
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On-line monitoring system
在线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的全部设备。
3.4
有效数据valid data
符合本技术规范的技术指标要求,在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条件下,设备正常运行所测得的数据。
3.5
有效小时均值valid hourly average
连续排放或间歇排放超过1h的,在1h内不少于75%有效数据的平均值;间歇排放小于1h,在间歇排放时间内不少于75%有效数据的平均值。
3.6
有效日均值valid daily average
1个自然日内不少于排放设施运行时间(按小时计)的75%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3.7
参比方法reference method
用于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测量结果相比较的监测方法。
3.8
分析周期 analysis cycle time
系统连续运行时给出两组测量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
3.9
零点漂移 zero drift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零点气体,仪器的读数与零点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本标准分为仪表零点漂移及全系统零点漂移。
3.10
量程漂移 span drift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量程校准气体,仪器的读数与量程校准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本标准分为仪表量程漂移及全系统量程漂移。
3.11
相对准确度 relative accuracy
采用参比方法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同步测定废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取同时间区间且相同状态的测量结果组成若干数据对,数据对之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数之和与参比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之比。
4 组成和功能要求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由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单元(预处理单元、氢气发生器、挥发性有机物分析仪等)、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系统应当实现测量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或挥发性有机物组分浓度以及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的分析显示,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等功能。输出参数计算参见附录A的要求。
对于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还应实现同时测量含氧量的要求。
注:挥发性有机物组分,本标准仅对苯系物进行规定。
5 技术性能要求
5.1 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5.2.1 分析周期
≤3分钟(非甲烷总烃),≤6分钟(苯系物)。
5.2.2 分析仪器线性误差
不超过±3%满量程。
5.2.3 零点漂移
24h仪表零点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3%;24h全系统零点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5%。
5.2.4 量程漂移:
24h仪表零点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3%;24h全系统零点漂移不超过满量程的±5%。
5.2.5 准确度:
非甲烷总烃浓度参比方法测定平均值:
——<50 mg/m3时,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绝对误差的绝对值:≤20 mg/m3;
——≥50 mg/m3~<500 mg/m3时,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相对准确度≤40%;
——≥500 mg/m3时,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的相对准确度≤35%
苯系物浓度参比方法测定平均值:
——<20mg/m3时,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绝对误差的绝对值:≤8mg/m3;;
——≥20mg/m3~<50mg/m3时,与参比方法结果相对误差的平均值不超过±30%;
—— ≥50mg/m3时,与参比方法结果相对误差的平均值不超过±20%。
注: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乙苯以及苯乙烯。
5.2 废气参数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废气参数(氧气、流速、烟温、湿度)主要技术指标满足HJ 75中相关要求。
6 监测站房要求
6.1 应为在线系统提供独立站房,监测站房与采样点之间距离应尽可能近,原则上不超过70m。
6.2 监测站房的基础荷载强度≥2000kg/m2。若站房内仅放置单台机柜,面积应≥3.0m×3.0m。若同一站房放置多套分析仪表的,每增加一台机柜,站房面积应至少增加4m2。确保便于开展运维操作。站房空间高度应≥2.8m,站房建在标高≥0m处。
6.3 监测站房内应安装空调和采暖设备,室内温度在15℃~30℃,相对湿度≤60%,空调具有来电自动重启功能。空调安装避免正对设备吹扫。宜安装排风扇或其他通风设施。各通风口应安装防虫网。
6.4 监测站房内配电功率能够满足仪表实际要求,配电功率应不少于8KW,预留5个以上三孔插座,1个稳压电源,UPS电源一个。公用电源和设备电源回路应分开。线缆布置合理,走线清晰,并有标识标号。
6.5 监测站房内应配备不同浓度的有证标准气体,且在有效期内。标准气体应当包含零气和在线系统测量的各种气体的量程标气,以满足日常零点、量程校准、校验的需要。低浓度标准气体可由高浓度标准气体通过经校准合格的等比例稀释设备获得(精密度≤1%),也可单独配备。工作气源纯度应满足分析仪器使用要求,氢气纯度至少达到99.99%。
6.6 标识标牌:站房、仪器设备、辅助设施应有明显的标识、标牌。
6.7 日常管理: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和台账资料,制度上墙,现场放置设备操作指导书、使用维护规程以及运维台帐、运维人员等信息。
6.8 监测站房应具备满足数据传输要求的通讯条件。
6.9 防雷系统:除符合GB50057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仪器设备工作电源应接地,接地电缆采用大于4 mm2的独芯护套电缆,接地电阻<4Ω,不能和避雷接地线共用;
——平台、站房、交流电源设备、机柜、仪表和设备金属外壳、管缆屏蔽层和套管的防雷接地,可利用厂内区域保护接地网,采用多点接地方式。或在站房附近重做接地装置;
——电源线和信号线设防雷装置;
——接地线和零线不得共用,主机柜外壳和可导电的金属外壳要可靠接地;
——电源线、信号线与避雷线的平行净距离≥1m,避免交叉;
6.10 防爆区安装,须具有防爆安全性并通过防爆安全检验认证,根据厂区防爆要求设置规范化、专业化的防爆监测子站,符合GB50093、GB50168规定及GB3836爆炸性环境设备的通用要求,或已向安监部门备案。
7 安装位置要求
7.1 安装位置和现场配套环境条件应符合HJ 75 标准规定要求。
7.2 原则上要求一个排气筒安装一套系统。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或管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应尽可能将系统安装在总排气管上;不得只在其中的一个烟道或管道上安装系统,并将测定值作为该源的排放结果;但允许在每个烟道或管道上安装相同的监测系统。
7.3 污染源排放烟囱或烟道设置的采样平台必须易于到达,有足够的工作空间,安全且便于操作;必须牢固并有符合要求的安全措施;采样平台设置在高空时,应有通往平台的折梯、旋梯或升降梯。
8 现场调试检测
8.1 一般要求
8.1.1 现场完成系统安装、初调后,系统连续运行时间应不少于168h。
8.1.2 系统连续运行168h后,可进入调试检测阶段,调试检测周期为72h。
8.1.3 如果因系统故障、固定污染源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调试检测中断,在上述因素恢复正常后,应重新开始进行为期72h的调试检测。
8.1.4 调试检测必须采用有证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标准气体要求贮存在铝或不锈钢瓶中,不确定度不超过±2%。较低浓度的标准气体可以使用高浓度的标准气体采用等比例稀释方法获得,等比例稀释装置的精密度在1%以内。
8.1.5 对全系统进行技术性能指标调试检测时,零气和标准气体应通过预设管线输送至采样探头处,经由样品传输管线回到站房,经过全套预处理设施后进入气体分析仪。
8.1.6 调试检测后应编制调试检测报告,调试检测结果应达到本技术规范表1的要求。
8.2 分析周期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由系统正常采样分析,连续运行时给出两组测量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以秒表计时,重复3次,取其平均值,结果按本技术规范附录B表B.1的表格形式记录。
8.3 线性误差
待测系统运行稳定并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后,依次通入浓度为(20%±5%)满量程、(40%±5%)满量程/(60%±5%)满量程和(80%±5%)满量程的标准气体;读数稳定后分别记录系统通入各浓度标准气体的示值;再次通入零气,重复上述步骤3次,按公式(1)计算待测系统每种浓度标准气体测量误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8.4 零点漂移、量程漂移
待测系统运行稳定后,通入零点气体,记录零点稳定读数为Z0;然后通入量程标气,记录稳定读数S0。通气结束后,待测系统连续运行24 h(期间不允许任何校准和维护)后分别通入同一浓度零点气体和量程标气重复上述操作,并分别记录稳定后读数。按公式(2)、(3)、(4)、(5)计算待测系统的24 h 零点漂移Zd 和24 h 量程漂移Sd,然后可对待测系统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如果不校准可将本次零点和量程测量值作为在线系统运行24 h 后零点和量程漂移测试的初始值Z0 和S0)。
8.5 全系统零点漂移、量程漂移
全系统漂移测定时,要求零气和量程标准气体和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相同(如:采样管、过滤器、调节器等),方法同8.4,。
结果按本技术规范附录B表B.3的表格形式记录。
8.6 挥发性有机物准确度
当其他参过通过并且生产设施达到最大生产能力50%以上时,可进行准确度检测。
a. 待测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稳定后,进行校准。
b. 待测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与参比测试方法同步对污染物排放气态污染物进行测量,由数据采集器连续记录至参比方法测试结束。
c. 取同一时间区间内(一般为2~3倍于仪器分析周期)参比方法与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测量平均值组成一个数据对,确保参比方法与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测量数据在同一条件下(烟气温度、压力、湿度等,一般取标态干基浓度)。 取参比方法与CEMS 同时段测定值组成一个数据对,每天至少取 9 对有效数据用于相对准确度计算,连续进行3 天。
8.6.1 相对准确度计算
8.7 流速CMS 准确度
技术指标、操作步骤和计算公式均参照HJ/T75 的相关要求,按本技术规范附录B中表B.5的表格形式记录。
8.8 温度CMS 准确度
技术指标、操作步骤和计算公式均参照HJ/T75 的相关要求,按本技术规范附录B中表B.5的表格形式记录。
8.9 湿度CMS 准确度
技术指标、操作步骤和计算公式均参照HJ/T75 的相关要求,按本技术规范附录B中B.5的表格形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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