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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角镇石曹村委会水牛埇村场地堆积的皮革废料然后彭某某、吴某某通过欺骗的方式,让司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将存放在高州市3A水泥厂附近的出租场地的皮革转移至该场地倾倒处置,后将三名司机的联系方式拉黑,拒绝接听更换微信、手机号方式逃避支付运输费用。
2018年11月
彭某某、吴某某、关某又继续租用位于高州市南塘加油站附近的某仓库,并将向手套厂回收的皮革废料12.8吨非法处置于该地点。
▲高州市南塘加油站附近的某仓库内皮革废料堆积如山
经检测,彭某某等人所倾倒的皮革废碎料为HW21(含铬废物)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在茂南区羊角镇石曹村委会水牛埇村场地的皮革重632吨,在高州市南塘加油站附近仓库处置的皮革废料重12.8吨。
根据广东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于羊角镇石曹村委会水牛埇村场地非法倾倒处置的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总计为351900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院以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合同诈骗罪以及关某、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合同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合同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被告人关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梁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虽然4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获刑并处罚金但是我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干警在梳理污染环境罪案件线索中发现问题: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被侵害的状态,这些问题又该怎样解决呢?
启动诉前程序,督促生态修复
为使被污染的环境得到修复,我院决定将本案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展开调查。
由于证据调取涉及多个部门,民行科干警多次奔赴被污染厂区查勘现场,对厂区及周边环境进行调查走访,搜集司法鉴定所需检材。
▲对羊角镇非法皮革处理厂进行实地调查,利用无人机设备现场取证
▲皮革废料堆积现场的水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茂南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茂南分局)作为茂南区生态环境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破坏恢复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对上述情况进行监督处理。↓↓↓针对上述情况,经过调查核实我院立即启动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茂南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组织人员对涉案的皮革废碎料固体危险废物进行防护处理,防止因雨水导致重金属污染物渗出,造成更大的污染。且督促行政相对人对涉案固体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并对受污染的环境进行损害修复。
茂南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多次派出环境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积极与我院进行有效沟通。
▲对高州仓库内的固体危险废物堆积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为了解决涉案的皮革废碎料固体危险废物可能造成的二次污染问题,茂南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了现场调查,对环境损害作出了量化评估,并责令相关责任人员、单位对涉案的皮革废碎料固体危险废物进行清理。
我院在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同时,对4名直接责任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起诉后,迫于法律责任的压力,相关人员及时赔偿了因污染环境而造成的国家损失4.6万元。
因我院的民事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经法院裁定,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撤诉结案。
该案从刑事、行政、民事三方面入手,以涉案的皮革废碎料固体危险废物的处理为重点形成合力,达到检察监督的周延性,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我院通过办理该案破解了“行为人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既保护了生态环境也让污染环境的行为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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