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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向各市生态环境局、驻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发出通知,对做好全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进行安排。要求各市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和省厅制定的《山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方案》,认真做好应急监测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目前,全国上下正处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胜阶段,生态环境监测作为确保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是政府抗击疫情的重要支撑,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疫情防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出发,认清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以肺炎疫情防控为第一要务,积极响应、迅速应对、认真履职、主动作为,积极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做好空气、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等相关应急监测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二、强化监测预警,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一是做好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是生态环境应急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生态环境局、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做好辖区内国控、省控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解决承担国省控监测任务的第三方运维/采样机构的通行、安全防护、基本住宿等困难,力争辖区内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稳定运行,地表水采测分离工作正常开展,实时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监测数据,充分发挥自动监测数据的应急预警作用,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的环境质量安全。各运维单位、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县(市、区)监测站在不影响疫情防控要求和保障自身安全情况下,原则上按照正常的工作频次开展监测,并做好质控工作;对受疫情影响大,特别是因疫情防控需要导致交通出行不便的地区,要以疫情防控工作大局为重,可暂时停止运维、巡检、采样等监测工作;若相关防控措施已解除或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有明确要求时,应及时恢复监测运维保障,做好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的运维工作,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求。
二是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预警监测。疫情防控期间,各市应加强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在常规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余氯和生物毒性2项疫情防控特征指标监测。对余氯和生物毒特征指标监测,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自行开展监测;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充分借助科研机构、院校及第三方机构等,克服困难开展监测。各地可结合地方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合理确定监测频次,有感染病例和有疑似病例的乡镇及县(市、区),其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原则上一周一次,根据疫情发展或防控情况,及时调整监测频次;无确诊和疑似病例的乡镇及县(市、区),按照现有饮用水源地监测内容及频次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并启动日常环境应急监测程序,及时采取措施,查明原因、控制风险、消除影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三、加强监督检查,扎实推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
一是医院要切实加强对加所排废水的自行监测,加大对废水中余氯和生物毒性指标的自行监测频次,每天至少监测1次,并认真做好消毒剂加入量、污水和污泥产生量、处理量和排放量的记录;对未使用含氯消毒剂进行处理的废水,必须保证处理后的生物毒性指标达标。
二是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加强对所排废气、废水的自行监测,并做好医疗废物接收和处置的台账、处理处置设施运行台账,并按照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三是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垃圾填埋厂要加强对所排废水和渗滤液以及单位周边环境空气的自行监测。
四是污水处理厂要加大对所排废水的自行监测频次,污水、污泥必须经过严格消毒之后才能向外排放。
五是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应加强对所排废水中各项指标的自行监测,并主动增加对余氯和生物毒性两项指标的自行监测。
上述排污单位要及时在当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自行监测数据等信息;强化对自行监测数据超标情况的检查和处理。若发现自行监测数据超标,应加密监测,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如无法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应当果断采取减轻或防止污染的措施,提出今后预防和改进的对策,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超标排污分析报告,说明超标排污原因及整改措施。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超标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核实超标数据,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如果认定排污单位确实超标排污,必须依法实施处罚,并责令整改。
四、完善应急监测预案,提前做好应急监测准备工作
各市要结合辖区内疫情分布、风险源分布、医疗废物废水处理、污水处理厂运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肺炎疫情环境应急监测预案,不断提高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切实加强应急监测车辆、仪器、材料和防护装备等物资储备,努力提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环境质量异常应急监测的应对能力。各市要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应急监测负责人与值班人员,加快制定应对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或因大量使用消毒用品造成环境次生灾害时,及时向市级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报告,经批准后,尽快组织应急监测队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人工取样监测工作。同时,严格按照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人员安全防护工作,保障监测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
五、及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和应急监测结果
加强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科学研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及原因,准确评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或环境次生灾害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渠道,向公众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和应急监测结果,保障民众的生态环境质量知情权。及时按照规范要求上报监测结果。
附件
山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方案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疫情防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密切关注疫情严重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掌握疫情应急处置时的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做好大气、水环境监测,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针对疫情处置过程中大量使用消毒用品的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职责
省厅生态监测处: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和要求,统筹协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指导全省与疫情相关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环境空气和水质自动监测工作,必要时直接参加应急监测工作,及时汇总上报监测信息。
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本辖区与疫情相关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做好应急监测过程中各类防护等应急物资的协调工作。做好辖区内国控、省控大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的协调保障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辖区环境质量信息和应急监测结果,并向公众发布。
省厅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做好有关大气、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综合分析预警工作。负责开展辖区内与疫情相关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做好辖区内地表水“采测分离”协调保障工作;及时报送预警及应急监测信息。
二、监测内容
(一)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密切关注已发生肺炎疫情地市的环境空气、城市污水处理厂下游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水质自动监测站、大气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护工作,保障正常运行,发现数据异常要及时开展监督监测或核实,及时上报。
(二)饮用水源地监测
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例行监测,在常规指标的基础上,具备条件的地区增加余氯和生物毒性2项疫情防控特征指标的监测。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克服困难,充分发挥第三方监测机构或科研院所的监测能力,努力完成国家要求的指标分析。
各市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并启动日常环境应急监测程序,及时采取措施,查明原因、控制风险、消除影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1、监测项目
(1)地表水水源地
常规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
特征项目:生物毒性、余氯。
(2)地下水水源地
常规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基本项目39项指标。
特征项目:生物毒性、余氯。
2、监测频次
各地可结合地方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合理确定监测频次,有感染病例和有疑似病例的乡镇及县(市、区),其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原则上一周一次,根据疫情发展或防控情况,及时调整监测频次;无确诊和疑似病例的乡镇及县(市、区),按照现有饮用水源地监测频次进行监测。
3、监测方法
地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4、表5、表6所列方法执行。
地下水水源地常规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附录B所列方法执行。
生物毒性监测方法参照《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GB/T15441-195)执行。
余氯监测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GB/T5750112006)中四甲基联苯胺比色法执行。
4、评价标准
空气自动监测结果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地表水自动监测结果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相关限值进行评价;饮用水源地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限值和表2相关限值进行评价。
三、应急监测信息报送
(1)自2020年2月2日起,各市生态环境局每日上午12:00前组织报送前一日监测情况,报送格式按照国家生态环保部文件要求填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32377718@qq.com。
(2)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时汇总应急监测信息,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审核结果和总体评价,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3)省厅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时向省生态监测中心和各市生态环境局报送预警及应急监测信息。各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辖区环境质量信息和应急监测结果,并向公众发布。
四、其他
(1)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实行,并根据国家要求或工作需要随时调整有关内容。
(2)监测人员应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沟通,采取科学有效防护措施,保证监测工作的安全。如无妥善防护措施或防护能力,避免前往医院、危险废物处置场所等有感染风险的区域开展监测工作。
上述高风险区域如必须进行监测,需经各地市疫情防控小组批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开展监测工作。
(3)各市生态环境局、省厅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根据职责,按照生态环境部通知要求,制定本区域应急监测方案,并将方案和具体负责人及联系人方式在2020年2月2日18:00前报送至邮箱32377718@qq.com。应急监测期间,如有异常及时上报省厅,并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
(4)省生态环境厅做好省级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开展过程中防护物资的协调筹备工作;各市生态环境局做好辖区内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开展过程中防护物资的协调筹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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