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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毒剂及投加量
(1)氯化消毒
传染病医院或接收“非典”病人的专门医院
液氯、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漂白粉或漂白精,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50mg/L。
接触时间>1.5小时,余氯量大于6.5mg/L,粪大肠菌群数<500个/L;
接收“非典”病人的综合医院应按传染病医院的要求对其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对原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在改造之前可采取加大投药量的方法作为临时措施。采用氯化消毒时,接触时间为1.0小时的,余氯大于10 mg/L,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80mg/L,粪大肠菌群数<500个/L。若接触时间不足1.0小时的,投氯量与余氯还需适当加大。
(2)臭氧消毒
接触时间大于0.5小时,投加量大于50mg/L,粪大肠菌群数<500个/L。
3、SARS病人排泄物及污物消毒方法
⑴次氯酸钠、漂白粉、三合二、漂粉精:有效氯0.1-0.2%溶液,浸泡24小时以上。
⑵次氯酸钠溶液:有效氯0.1-0.2%溶液,浸泡24小时以上。
⑶二氯异氰尿酸:有效氯0.1-0.2%溶液,浸泡24小时以上。
⑷二氧化氯:有效氯0.1-0.2%溶液,浸泡24小时以上。
⑸焚烧处理
附件2:
“SARS”病毒污染废弃物应急处理处置技术方案
一、可能被SARS病毒污染的废物
1、SARS专科门诊、医院发热门诊以及接触SARS病人的医院感染性废物,包括病人手术或尸解后的废物(如组织、污染材料和仪器等)以及被血液或人体体液污染的废医疗材料、废医疗仪器以及其它废物(如废敷料、废医用手套、废防护服、废注射器、废输液器、废输血器等)。
2、SARS传染病房产生的所有废物,包括排泄物、废敷料、生活垃圾以及病人接触过的任何其他废设备、废材料。
3、SARS感染者及可能感染者产生的排泄物、生活垃圾。
4、SARS专科门诊、医院发热门诊以及接触SARS病人的医院产生的废弃锋利物,包括废针头、废皮下注射针、废解剖刀、废手术刀、废输液器、废手术锯、碎玻璃等。
5、有关SARS临床、教学、研究等医学活动中产生的实验室所用的含有菌落及病原株培养液和保菌液的废弃物以及感染的动物。
6、SARS专科门诊、医院发热门诊以及接触SARS病人的医院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
7、SARS传染病房废弃的病房空气净化材料。
8、其他被SARS病毒污染的废物。
二、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
1、所有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收集应采用专用包装。包装应该采用具有防渗、防利器扎损功能的密闭容器。
2、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收集、运输应该采用专用密闭车辆。SARS病毒污染废物专用车辆应该每日消毒、清洗。清洗废水应该作为SARS病毒污染废水进行收集处理。
3、SARS病毒污染废物应该每日定时定点定人进行收集。收集人员和运输车辆司机必须进行必要的防护。
4、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贮存不得超过24小时,应该在产生的当日进行处理。
5、SARS病毒污染废物必须在独立的封闭贮存空间内贮存,不应露天存放;应该定期对SARS病毒污染废物贮存空间进行消毒、清洗。清洗废水应该作为SARS病毒污染废水进行收集处理。
6、SARS病毒污染废物包装容器、运输车辆和贮存区域应该有明显的标志。
三、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处理
1、SARS病毒污染废物必须按照卫生部门要求进行消毒后才可以进行后续处理。
2、SARS病毒污染废物应该尽量采用焚烧的方法进行处理。不得采用分类回收的方式处理利用其中的有价值材料。
3、在已经进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的地区鼓励采用区域(地区)集中处理的方式处理SARS病毒污染废物。
4、处理SARS病毒污染废物的焚烧炉设施应满足下列条件:
炉内焚烧温度不小于850℃;
烟气停留时间不得小于1秒,集中处理装置应该不小于2秒;
设有烟气二次燃烧装置;
设有烟气净化装置,保证排放烟气能达标;
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不得大于5%。
5、如果当地没有上述专用焚烧设备,建议按照顺序采用下列设备暂行替代处理SARS病毒污染废物:
简易医疗废物焚烧炉;
危险废物焚烧炉;
垃圾焚烧炉或工业废物焚烧炉;
水泥窑;
火化场焚尸炉;
供暖供热用燃煤锅炉。
采用这些设备处理SARS病毒污染废物,应该最低满足下列条件:
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不得大于5%;
烟气排放满足相关的排放标准。
6、SARS病毒污染废物处理过程中不应将废物包装容器破碎,应该带包装处理。
7、SARS病毒污染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该按照SARS病毒污染废水进行收集处理。
8、SARS病毒污染废物焚烧后产生的飞灰、残渣应该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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