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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收藏|太全了!一座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诞生之前置审批手续梳理

2020-02-06 13:56来源:雅居乐集团法务部作者:安晓辉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焚烧发电企业PPP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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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项目前期阶段)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主要涉及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05 安监部门

(1)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项目前期阶段)

① 2015年改革前(备案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② 2015年改革后(备查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改)》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主要涉及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改)》(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2) 安全设施验收意见(项目验收阶段)

① 2015年改革前(备案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② 2015年改革后(备查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主要涉及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改)》(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3)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前期阶段)

① 2016年改革前(审核备案制):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a.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b.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c.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② 2016年改革后(企业强制评估):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自2016年7月2日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律停止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审批。发现仍违法受理审批事项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4) 职业病防治验收(项目验收阶段)

①2016年改革前(分类验收):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a.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b.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c.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②2016年改革后(自主验收):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自2016年7月2日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律停止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审批。发现仍违法受理审批事项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主要涉及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健函[2016]30号)。

06 维稳部门

社会稳定性评估报的意见或批复(项目前期阶段)

自2012年起,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先后制定了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社会稳定性评估的配套规定,评估主体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发改委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

主要涉及法规: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各省配套规定。

07 文物部门

关于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文物保护的函或项目用地是否涉及文物的批复(项目前期阶段)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主要涉及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08 民航部门

关于建设项目设施航空管理的审查意见(项目前期阶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建设或进行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任何活动,应满足《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第五条的规定和标准。

主要涉及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等。

09 军事部门

军事部门关于建设项目无异议的意见(项目前期阶段)

a.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申请立项前书面征求军用机场管理单位的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的意见;未征求军事机关意见或者建设项目设计高度超过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许可手续;b.地方在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安排建设项目,对军用电磁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由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共同对其干扰程度和电磁障碍物的影响情况进行测试和论证;c.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审查发射、辐射电磁信号设备和电磁障碍物的状况,以及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情况;未征求军事机关意见或者不符合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的,不予办理建设或者使用许可手续。

主要涉及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10 人防部门

人防部门出具的无异议函(项目前期阶段)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必须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主要涉及法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11 建设部门

(1) 初步设计审查意见(项目报建阶段)

初步设计是依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而编制的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施工图设计、订购设备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主要涉及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及各省配套规定

(2) 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项目报建阶段)

① 2018年改革前: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② 2018年改革后: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主要涉及法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项目报建阶段)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主要涉及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项目验收阶段)

a.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b.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c.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主要涉及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12 水利部门

(1)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项目前期阶段)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主要涉及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

(2)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批复(项目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主要涉及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16号)。

(3) 水资源论证批复(项目前期阶段)

① 2016年改革前: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在向发改委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② 2016年改革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主要涉及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4) 取水许可批复(项目报建阶段)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主要涉及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5) 取水设施验收意见(项目验收阶段)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主要涉及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13 消防部门

(1) 消防设计审查(项目前期阶段)

a.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b.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主要涉及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 消防设施验收(项目验收阶段)

① 2019年改革前:a.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b.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② 2019年改革后:取消一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仅对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医疗建筑和其它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生产和储存甲、乙类易燃品爆危险物品的多层厂房、仓库等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审批时限缩减一半,不再对其他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和备案。加强对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的抽查。本意见下发前消防部门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属于前建应纳入消防验收范围的。不再实施消防验收和备案。

主要涉及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意见》。

14 气象部门

(1) 防雷设计审查意见(项目报建阶段)

① 现有规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② 征求意见稿规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于需纳入防雷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的工程范围进行了调整。

主要涉及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现行有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2) 防雷设施验收(项目验收阶段)

① 现有规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② 征求意见稿规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于需纳入防雷设计竣工验收的工程范围进行了调整。

主要涉及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现行有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15 电力部门(含能源局、电力公司)

(1) 电力接入系统批复意见(项目前期阶段)

根据国家发改委对项目核准的要求,电厂接入电网意见是火电项目核准的支持性文件之一。电厂接入电网申请由电厂项目控股方或母公司向国家电网公司提出,国家电网公司发展策划部为出具电厂接入电网答复文件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涉及法规:《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

(2) 电力质监注册(项目报建阶段)

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质量监督。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本程序适用于电力(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到相应的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未经审批、核准、备案的电力建设工程,质监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注册申请。未通过质监机构监督检查的电力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主要涉及法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3) 电力工程质量阶段性检查专家意见书(项目验收阶段)

a.建设单位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的阶段安排,在工程进度接近阶段检查要求的工程转序节点时,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向质监机构申请本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并填报《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时,应按要求提供本阶段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进行启动前监督检查时,还需另附启动验收委员会验收组验收报告。b.专家组组长及全体质量监督人员共同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c.在工程转序节点,如未发现影响工程转序质量问题的,应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由质监机构向建设单位签发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转序通知书》。如有影响转序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整改闭环,质监机构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回复单》核查无误后,再核发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转序通知书》。未通过本阶段质量监督检查的,不得转入下阶段工序施工。

主要涉及法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试行)》

(4) 电力质监专项检查专家意见书(项目验收阶段)

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全局性质量影响的重点专业和重点工艺,质监机构组织进行专项检查。

主要涉及法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试行)》。

(5) 电力质监报告(项目验收阶段)

质监机构在完成投运备案,并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需完成商业运行前的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后七个工作日内,正式出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投运备案证书》;各质监机构在完成各阶段监督检查工作,出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投运备案证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对该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汇总整理历次质量监督检查的意见、整改和复查资料,完成《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主要涉及法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试行)》。

(6) 同意项目并网的批复(项目验收阶段)

a.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或者电网,在与有关电网管理部门签订并网协议之前,应当提出并网申请,由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审查其是否符合并网运行的条件。b.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通过质监机构监督检查的电力工程项目,方可并入电网。电力工程项目投运并网前,各阶段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全部完成整改闭环,经复核无误后,由质监机构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c.电网调度部门在接到《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后,方可办理受电和并网手续。

主要涉及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试行)》。

(7) 并网和调度协议及购售电合同(项目验收阶段)

满足并网运行条件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或者电网申请并网运行,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按规定签订并网协议。

主要涉及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原标题:雅居乐法务原创 | 一座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诞生之前置审批手续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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