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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日前发布,该条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框架下,采取“小切口”的立法方式,细化、补充污染排放的管控措施,提高立法的针对性,为打赢蓝天保卫战,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维护公众健康提供法治保障。
北京发布的新一轮细颗粒物(PM2.5)源解析显示,PM2.5本地排放中,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排放占比达45%,已成为北京PM2.5的首要来源,特别是重型柴油车排放量居高不下。
为了控制和降低“移动源”的污染排放,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五十一条,聚焦北京市机动车特别是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造成排放污染问题,细化、补充排放的管控措施,对超标污染排放行为实施更严格的举措,完善京津冀区域协同治理措施等。
排放占比高,控制移动源污染刻不容缓
截至2019年底,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636万辆,是全国机动车保有量最高的城市。此外,外埠进京货车日均约3万辆次,长期在京使用的外埠客车有100余万辆,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共约6万至8万台。2019年,在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北京机动车年排放的氮氧化物较2014年降低约45%。
尽管做了很多努力,减排成效显著,但由于保有量和使用量居于高位,总体来看,北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量仍然很大,控制压力巨大。能源基金会中国交通项目主管辛焰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从大气污染防治趋势看,随着对工业锅炉等大气“固定源”全面治理,到“十四五”时期,“移动源”排放的PM2.5占比可能将会更高,北京出台专门的条例意义重大。
历经2019年7月、9月、11月三次审议后,2020年初,《条例》在北京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清说,《条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框架下,采取“小切口”的立法方式,细化、补充污染排放的管控措施,提高立法的针对性。为打赢蓝天保卫战,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维护公众健康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是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规的进一步补充和细化,新技术也为‘移动源’的管理立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比如遥感、远程监测、大数据运用等。”辛焰说,从全国情况来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的污染控制,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作用越来越大。北京在机动车管理和立法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条例》的出台也为其他城市的“移动源”污染防治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严惩重罚,重型柴油车成防治重点
数据显示,目前北京市的重型柴油客货车保有量24万辆,其氮氧化物和颗粒物(PM)排放量分别占机动车总排放量的70%和90%以上,是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管的重中之重。从日常检査及机动车年检通过率看,重型柴油车超标情况较为严重,治理减排任务艰巨。
张清说,超标排放车辆由于超标上路行驶的违法成本低,导致车辆超标受到处罚后未经维修复检仍旧上路行驶的现象较为普遍。当前柴油车排放超标及重复上路行驶的情况大量存在,这与重点用车单位相关负责人重视不够有关。
为此,《条例》做出了闭环管理的制度设计,健全了“环保检测、公安处罚”的执法模式,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逾期未维修复检又上路行驶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还可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并通过信用惩戒、强制执行、公益诉讼等措施,全方位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刚性约束。
“《条例》把防治重点放在了重型柴油车上,通过严惩重罚,震慑超标排放车辆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相关责任人员落实主体责任。”辛焰说,《条例》还规定新能源机动车将享受通行便利,货运优选“公转铁”,以推动交通和能源结构的变化。
《条例》提出,北京将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如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等。
辛焰说,与私人小汽车不同,非道路移动机械一般是用户通过向有关企业租赁获得,其流动性和使用强度较大,监管难度更大,而且多使用柴油,与汽车相较,污染更为严重。“从目前看,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以摸清家底为主。”
《条例》提出,北京将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在北京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未经登记或未如实登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每台处以5000元罚款。生态环境部门还应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手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一旦使用未登记或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将由市住建部门记入信用信息记录。
区域协同,京津冀建立联合防治机制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流动的,需要整个区域协同控制。京津冀三地制定相对统一的规范,不但能提高对超标排放车辆的执法效力,而且有利于推动实现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与协同治理。为此,《条例》设了专章规定“区域协同”的具体措施。提出北京市政府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等。
“《条例》吸取了北京多年来在机动车管理和执法方面的经验,提出三地共同建立京津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并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辛焰说,“移动源”管理不但要建立区域协同机制,还应建立部门协同机制。“污染治理不是生态环境部门一家的事,生态环境部门应与交通、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等共同制定治理方案,并协作实施,更好发挥政策合力。”
“为了统筹开展排放污染防治工作,《条例》要求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相关国家标准,从源头降低污染排放;推动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检验、油品供应等各环节的综合治理,加强全方位管控。”辛焰说,一辆新车使用寿命长达十几年,其排放也将持续十几年,应加强新车的一致性管理,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要求,在地方管理机动车污染排放时也应重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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