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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面临的困难
面对疫情期间的医疗废物管理及应急处置现况,我国生态环境部、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出台现相应文件,快速统筹协调,为应对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明确方向、做好部署、提出要求,各省、市地方政府及省、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也同时出台做好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相应通知,为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高效、有序地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与此同时,随着疫情的持续发展及医疗废物产生量的不断增加,当前应对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的措施会面临日益复杂的问题,故,笔者在此对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将面临的困难及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1我国针对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存有空白
(1)缺乏较高层级的法律规范
针对本次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月21印发《关于做好新冠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46号,下称“《通知》”),于2020年1月28日印发《新冠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下称《指南》)。纵观以上两份文件,《通知》为总体性要求,较为宽泛;《指南》针对本次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提出相应要求,但亦是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或原环境保护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此前发布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 号)、《应对甲型 H1N1 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环办〔2009〕65 号)等文件的要求为基础。不难看出,上述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法律规范层级上较低,当前疫情的防控和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形势严峻,需要国务院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联合协作,形成合力。仅有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发布的《通知》和《指南》等文件,无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统筹规范,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在具体执行上或将面临各部门、各行政区域政府及部门间协调不畅、处理效率不高、缺乏监督等问题。另外,已有的行政法规规定较为笼统,无应对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的具体性、专门性规定。当前施行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虽在立法层级上为行政法规,但其并无对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的具体性、专门性规定,亟待修订完善。
(2)缺乏针对城镇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区域的病毒防护用品等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的专门性规定
对于城镇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区域产生的废弃病毒防护用品及特殊生活垃圾,如口罩、手套、防护服、鞋套、纸巾等废弃病毒防护用品及生活垃圾,虽未按照医疗废物纳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但其与《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存在重合,比如,“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此类医疗废物在上述区域民众的日常生活和病毒防护中亦会使用和产生,特别是对于已感染新冠肺炎且未被发现、未被医疗机构收治的居民,其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废弃病毒防护用品及特殊生活垃圾实则与医疗废物有相同的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在当前疫情传播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对于城镇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区域产生的废弃病毒防护用品及特殊生活垃圾的处理,亦应当以特殊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收集、暂存、运输及处置,不能按照一般生活垃圾予以处理。
我国当前在国家层面并无统一的法律规范对疫情期间城镇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区域产生的病毒防护用品、特殊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处理进行规制,仅在地方政府层面发布相应的“通知”“指南”等临时性文件予以规范和要求。此种情况下,对于以上区域产生的病毒防护用品、特殊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如何定性(当前各地对于此类固体废物的定性不一,有按照“其他垃圾”处理的,如广东[1];有按照“有害垃圾”处理的,如四川[2]等地),按照何种标准和要求收集、暂存、运送、处置,收集、暂存、运送、处置的主体及责任边界如何确定,以及监管主体及监管职责如何确定等问题都亟需国家层面出台统一的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出台相应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当前,存在使用后直接将此类固体废物与一般生活垃圾混合丢入垃圾桶,再由环卫部门工人分拣的情况,存在污染一般生活垃圾甚至造成病毒扩散的风险。
2医疗卫生机构对于医疗废物的收集、暂存及自行处置的能力有待进一步评估、考察
首先,对于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应污染防治场所、设备、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需进一步考察。一是疫情期间对于医疗卫生机构收集、暂存医疗废物的管理要求更高,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收集、暂存医疗废物的场所、设备、设施是否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做到防流失、防泄漏、防扩散;二是医疗卫生机构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是否能够保证达标,如,对于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其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处理效果是否能够持续达标,无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水平无法达到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的要求采取“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杀菌消毒”等措施。
其次,医疗卫生机构的一线工作人员及保洁人员在医疗废物的收集和暂存过程中的疫情防控意识和环保意识是否到位,能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和文件的要求进行相应分类、消毒、暂存、登记、管理等有待持续评估和考察。
另外,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能力及风险防控保障措施有待进一步评估和考察。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处置或在临近医疗机构处置医疗废物,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及医疗废物经营许可手续[3]。故,如何确保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能够达到卫生防疫及环境保护标准亦是当前需要关注的问题。
3通过非医疗废物专业处置设施开展疫情期间的医疗废物处置活动需关注非医疗废物专业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处置设施项目主体的环评及经营许可豁免等问题
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新冠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中要求:“以设区的市为单位摸排调度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情况,将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纳入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资源清单。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做好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研判,在满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的卫生防疫要求的情况下,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处置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启用应急处置设施。”
该要求明确,在现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资源紧张的情况下,经本级政府审批后可启用非医疗废物专业处置设施开展疫情期间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因此非医疗废物专业处置设施是否具备针对医疗废物处置的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是否能够达标,以及处置效果能否实现无害化等问题需在启用非医疗废物专业处置设施前进行客观、详细的评估和研判。另外,非医疗废物专业处置设施处置医疗废物从环评法律规范角度存在环评的“重大变更后的重新环评”“未批先建”及“未验先投”等涉及行政责任的情形;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角度还存在无资质经营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行政责任的情形。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仅对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疫情医疗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医疗废物经营许可等手续提出豁免,而对于非医疗废物专业处置设施项目主体的环评及医疗废物经营手续的豁免未作规定。
4国家及地方各主管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收集、暂存、运送及处置的各个流程涉及环境、卫生、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住建、供水等部门职能,且在相应事项监管上存在职能重叠,或将产生监管职能主体、范围、方式及责任不明晰的情形。生态环境部及各地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理的工作通知和安排中均将“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等提到重要的位置,其实施和完成情况对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及防止疫情扩散的整体效果有着重要的作用。
注释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废弃口罩管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范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2020-01-29.
[2]四川率先出台省级新冠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污染防治技术指南,2020-01-30.
[3]生态环境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202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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