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高度重视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将其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收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监督管理;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城镇排水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信·裁判规则
1.将医疗污水处理设备处于断电状态直接排放医疗污水的,相关部门有权对该行为进行处罚——海关总署(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北京海关口岸门诊部)与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等行政处罚纠纷案
案例要旨:涉案卫生保健中心将其排放至市政污水管道的唯一处理医疗污水的设备断电,造成水污染的后果,属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此外,该断电行为属于《医疗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行为,对该违法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均有权进行处罚。
案号:(2019)京01行终83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10-09
2.监管机关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对医疗污水处理仍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检察院有权请求法院判决监管主体继续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诉延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纠纷案
案例要旨:医院未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即将医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市政排水系统,其监管主体在检察建议前对案涉违法行为未能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在检察建议后客观上未能全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因此,检察院要求判决该监管主体继续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诉请应予支持。
案号:(2018)吉2403行初72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03-26
法信·立法观点
1.《水污染防治法》对排放含病原体污水的要求
含病原体的污水包括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等。“病原体”是指传染病原体,包括致病菌、病虫卵和病毒。病原体污染是指由于寄生虫、病菌、病毒等进入水体而导致水的生物学特性发生变化的现象。另外,病原体污染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此,防止病原体污染是各国防止地表水污染的重要内容之一。
含病原体的污水并不是绝对禁止任何形式的排放,而是必须同时符合两项严格的限制要求方可排放;其一,该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其二,经消毒处理后的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例如《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另外,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该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的规定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明确要求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其中的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感官性状良好,且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等。
(摘自许安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30页。)
2.未达标医疗污水严禁排放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通知,安排部署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规范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杀菌消毒要求,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粪便和污水扩散传播。
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已发生疫情的地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督促相关医疗机构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对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应督促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加强对医疗污水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
通知提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要督促其加强消毒工作,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未发生疫情的地方,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动态,并要求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接纳医疗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机构等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通知还要求,加大农村医疗污水处置的监管力度、禁止医疗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防范医疗污水污染饮用水源、加大重点场所监督检查力度、做好信息发布共享等。
配套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明确规定,疫情期间,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以及研究机构等产生的污水,应作为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进行管控,强化杀菌消毒,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等各项指标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
(摘自《生态环境部:未达标医疗污水严禁排放》,载《北京青年报》,2020年02月03日第A02版。)
法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三十六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五十八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修订)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已发生疫情的地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督促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及研究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参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和《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见附件)等有关要求,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医院,应督促其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及《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杀菌消毒。切实加强对医疗污水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对隔离区要指导其对外排粪便和污水进行必要的杀菌消毒。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切实加强消毒工作,结合实际,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要求。
当前公共场所和家庭为防控疫情多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余氯量可能偏高,影响生化处理单元正常运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各城镇污水处理厂密切关注进水水质余氯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保出水达标。
三、未发生疫情的地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接纳医疗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机构等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四、加大农村医疗污水处置的监管力度,指导督促卫生院(所)因地制宜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专门的灭菌消毒,防止病毒通过医疗污水扩散。严格污水灌溉的环境管理,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医疗污水。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近日,碧水源旗下的碧水源膜科技公司成功中标北京城建集团援非项目,将为援布基纳法索博博—迪乌拉索医院项目提供2座自主创新开发的智能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ICWT)及配套服务,实现医院污水的高标准处理。该项目是中布两国复交后探讨实施的第一个大规模援建项目,由北京城建集团中标实施,项目位于西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军区保障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专项工作方案(2021—2025年)》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依法科学有序防控,人人有责。让我们从自身做起,全力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一份通知自今年年初在生态环境部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来,得到广泛关注。历时半年,近日终于尘埃落定——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60家定点收治医院、29家医疗废物处置单位、49家污水处理厂全部纳入监管。7月21日以来,全省累计处置医疗废物8175吨,其中涉疫医疗废物2273吨,全部做到‘日产日清’,定点收治医院废水排放情况总体稳定,实现了‘两个100%’。”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召开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视频会议,总结分析前一阶段的疫情防控工作,并对疫情防控工作再部署再压紧再抓实。
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2月1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发生新冠疫情的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督促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及研究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参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和《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等有关要求,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8月7日,从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守护全市疫情防控成果,保护生态环境,市生态环境局对涉疫废水监管再作部署,要求对医疗污水和医疗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严禁未经消毒处理和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严禁直接将处理后的废水排入水质目标为Ⅲ类及以上的地表水域。
医疗污水定义医疗污水来源及成分较为复杂,其含有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学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等,并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等特征。医疗污水主要是从医院(综合医院、专业病院及其它类型医院)的诊疗室、化验室、病房、洗衣房、X片照相室和手术室等向自然环境或城市管道排放的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于1月27日发布《关于征集医疗污水和医疗废物处理适用技术和装备的通知》,拟征集、筛选一批医疗污水和医疗废物处理适用技术和装备。详情如下:中环协〔2021〕14号关于征集医疗污水和医疗废物处理适用技术和装备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
严防新冠肺炎病毒通过医疗废物、污水、废弃口罩等途径传播,连日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多次召开视频调度会,全面强化涉疫情环境监管工作,筑牢医疗废物、污水、废弃口罩管控防线。坚持把常态化疫情防控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应
近日,江苏省环保集团苏州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成功中标“苏州高新枫桥水质净化厂原位扩容和提升改造”项目。苏州高新枫桥水质净化厂位于苏州新区京杭运河与马运河交汇处,主要负责苏州高新区城镇污水的收集、处理,净水处理后尾水排入京杭大运河。根据《苏州市污水处理专项规划(2020-2035年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近日,山西省就《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生态补水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生态补水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2022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我厅组织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协会城镇排水专委会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4月22日,江苏邳州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服务项目招标公告发布,预算金额:380万元(采购包1:260万元;采购包2:120万元),单价限价均为210元/吨,详情如下:项目概况邳州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服务项目JSZC-320382-GXZB-G2024-0004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苏采云系统内
战鼓酣锤,干劲倍增。春风送佳音,江西区域公司城镇水环境项目接连迎来新进展。在江西万安,城西污水处理厂现已完成路面混凝土浇筑施工和部分用电设施设备安装,整体进度达92%。该项目建成后,将提升万安城区污水处理能力日均0.5万吨,有效缓解城区污水处理压力,进一步完善万安城市排水设施,发挥良好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今年底,泸州首座具备跨区县服务功能的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将投入使用。泸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是泸州市第一座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项目,设计能力为日处理污水10万吨。该项目由中国五冶集团承建,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以及改造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涵盖污水
近年来,我国多个流域、省份出台了自己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其中,不少标准提出了准Ⅳ类甚至准Ⅲ类的出水水质排放要求。这意味着达标排放的污水已经接近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水质,甚至接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质。这是否有必要?是否科学?污水处理行业过度
近日,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阳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资产盘活处置(阳曲县城镇污水再生利用20年(含建设期1年)特许经营权)。项目编号:TA2024SX1000080项目名称:阳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资产盘活处置(阳曲县城镇污水再生利用20年(含建设期1年)特许经营权)转让方名称:阳曲县住房和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修订并发布《东莞市关于贯彻“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高水平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巩固提升方案(2023-2025年)》,计划2025年累计完成列入治理目标任务中的397个自然村全部生活污水治理巩固提升任务,全市行政村和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100%。全市407个行政村基本建成有制
为深入推进宁波市“甬有碧水”系列行动任务,优化污水管网布局,加快补齐城镇污水管道功能性及结构性缺陷等短板,保障管网设施功能完好,提升污水系统管理水平,持续深化“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宁波市美丽宁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五水共治”办公室编制《宁波市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行
1月15日,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污水处理厂、富湾污水处理厂、中心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第2次招标)中标结果公布,中标供应商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国盈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价94.16%。招标范围及规模:1.高明区明
1月2日,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污水处理厂、富湾污水处理厂、中心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五方联合体当选为定标候选人,分别是:主: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成: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国盈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主: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
2021年1月21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加快补齐我国医疗污水短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下发布,彰显了我国提升医疗卫生行业污染治理能力
熟悉达泽环保的读者都知道,2021年南京疫情的时候,达泽环保助力南京多地隔离点污水应急处理、助力多点医疗污水处理设备等,为南京的疫情出一份力!此次江苏人民医院浦口分院再次紧急联系达泽环保,达泽环保又一次拿出自己十二分的专业精神,冲到最前线,让我们看看是怎么回事吧!为保障疫情下,广大群
一觉醒来,令人措手不及的事情发生了。10月30日——11月7日,锦州市主城区保持“静默”管理,再无来往车辆和行人,听到的声音只有“请居民朋友们带好口罩,下楼做核酸”。整个城市,除了在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警务人员、社区工作者以及志愿者等,其他人都静守家中。但还有一群人,用自己的坚持和奉献
日前,宿州根据《安徽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公开《宿州市2022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该名单共计纳入202家企业,包括宿州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宿州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康达环保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德邦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康达环保(宿州)水务有限公司等,纳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专项工作方案(2021—2025年)》
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19号,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医疗污水定义医疗污水来源及成分较为复杂,其含有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学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等,并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等特征。医疗污水主要是从医院(综合医院、专业病院及其它类型医院)的诊疗室、化验室、病房、洗衣房、X片照相室和手术室等向自然环境或城市管道排放的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加快补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
1月11日,海南省海口市环境监察局对省中医院和海口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全力支持保障。经检查,两家医院的污水处理设施均运转正常,并在疫情期间针对污水站管理上安排人员轮流值班,确保了污水站正常运行。省中医院1月份以来产生感染性医疗废物3206.3公斤,损伤性医疗废物349.
2020年5-7月共收集汇总99个环保相关文件。一、国务院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摘要: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出发,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近日通过视频连线,检查督导乌鲁木齐市两家新冠肺炎疫情定点收治医院污水处理运行情况,要求确保疫情期间污水达标排放。视频会上,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同志及专家对自治区传染病医院和乌鲁木齐国际医院两家医院的基本情况、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查看问询,并抽查了两家医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