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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市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促进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整改工作方案

2020-03-02 09:45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污水处理厂工业集聚区污水广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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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广西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北海市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促进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整改工作方案》。根据方案,2020年6月底前,已建成或依托处理的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厂配套管网基本完善,大冠沙再生水厂、大冠沙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成投入试运行,初步解决红坎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和废水超标排放问题;2020年12月底前合浦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成投入运行;2021年9月底前北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北海铁山东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工业集聚区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全面完成整治任务。详情如下: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促进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2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促进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2月28日

北海市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促进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整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十五)整改督查推进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缓慢,部分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依托红坎污水处理厂比例偏高,红坎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未能稳定达标排放”等环境问题,确保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十五)整改销号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决策部署,将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问题和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问题整改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切实落实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着力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和维护我市生态环境质量。

二、总体目标

2020年6月底前,已建成或依托处理的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厂配套管网基本完善,大冠沙再生水厂、大冠沙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成投入试运行,初步解决红坎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和废水超标排放问题;2020年12月底前合浦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成投入运行;2021年9月底前北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北海铁山东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工业集聚区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三、整改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加快推进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集聚区(北海工业园区、北海铁山东港产业园),8月底前完成所有前期工作,项目正式开工建设,2021年9月底前完成所有项目建设并试运行

1.加快推进北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5月底前提供建设场地,并完成相关前期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北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完成厂区主体建设,2021年6月建成投入试运行。(北海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海城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责任领导:韦宏)

2.加快推进北海铁山东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推进北海铁山东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8月底前完成园区污水处理厂及深海排放管建设前期工作,9月开工,2021年9月完成项目建设并试运行。在未完成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情况下,禁止引进新增排放水污染物企业。(北海铁山东港产业园管委会牵头,合浦县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综合执法局配合,责任领导:李安洪)

(二)加快对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工业集聚区全部实现污水集中处理

1.加快大冠沙再生水厂建设,确保2020年5月底前建成投入试运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北排公司为落实责任单位,责任领导:陈敬恩)

2.加快大冠沙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2020年2月底前完成大冠沙污水处理厂现有污水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与再生水厂同步运行。2020年3月15日前开工二期建设,2020年6月底前建成投入试运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管理局牵头,北海银投公司负责落实,银海区政府、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责任领导:陈敬恩、莫永超)

3.加快红坎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容项目建设,2020年5月底前完成征地工作并开工建设,并于2021年底建成投入试运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海城区政府、市城投公司负责落实,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政管理局督促指导并配合,责任领导:陈敬恩)

4.加快推进合浦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确保在5月底开工,2020年底完成项目建设并试运行。(合浦县政府牵头,合浦县污水处理厂负责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督促指导并配合,责任领导:李安洪)

(三)已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集聚区,5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收集和外排配套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步建设

1.提高铁山港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2020年6月底前完成铁山港(临海)工业区污水管网工程(铁山港港务公司片区)、铁山港生活污水管网工程(滨江生活小区和兴港生活小区)的建设。〔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委会负责,责任领导:龙起云〕

2.蚂蟥沟实现雨污分流,雨水渠做成生态水渠,污水管沟接入污水管网。(市市政管理局牵头,海城区政府、市城投公司负责落实,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指导并配合,责任领导:莫永超)

(四)工业集聚区内工业污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业集聚区污水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1.加快完成各工业园区的雨污分流工作,于2020年3月15日前做好工业企业污水达标排放核查工作,督促工业企业的废水进行预处理后达标排放。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施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入园企业在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接入园区集中式处理设施。(市市政管理局牵头,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委会、北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北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北海高新区管委会、合浦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督促指导并配合,责任领导:莫永超)

2.红坎污水处理厂、铁山港区污水处理厂污泥依法依规处置、尾水达标排放。(市市政管理局牵头,红坎污水处理厂、市城投公司、市路港公司负责落实,市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督促指导并配合,责任领导:莫永超)

3.合浦工业园区管委会加快推进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合浦县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容项目)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园区雨污分流工作,并于2020年3月15日前做好工业企业污水达标排放核查工作,督促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进行预处理后达标排放,切实减轻红坎污水处理厂运行力。(合浦县政府牵头,合浦县市政管理局、合浦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落实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政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执法局督促指导并配合,责任领导:李安洪)

4.强化合浦县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工作,污水达标排放,污泥依法处置。(合浦县政府负责,市市政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督促指导,责任领导:李安洪)

(五)加强对水产品加工企业等排水排污单位管理

1.建立排水排污清单,依法开展清理整治。3月底前摸清我市排入红坎污水处理厂排水单位底数,按清单开展排水许可清理整顿,重点查处以下违规排水、排污行为:

(1)是否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为;

(2)是否存在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为;

(3)是否存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4)是否存在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为;

(5)是否存在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6)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于6月底前完成二轮清理整治,形成长效机制加强排水、排污日常监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北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北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北海高新区管委会、合浦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提供工业企业名单,安排技术骨干参加摸底排查组对我市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政府,各相关园区管委会、市综合执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政管理局配合落实,责任领导:宋毅)

2.强化执法监督,对未办理排污、排水许可证的工业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市市政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落实,责任领导:杨智军)

3.做好工业企业废水预处理后的水质监控。督促重点工业企业安装水质在线监控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确保排入红坎污水处理厂的重点工业企业废水均得到预处理,符合所依托的红坎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园区管委会为负责落实,各县区政府、市市政管理局、综合执法局配合落实,责任领导:宋毅)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快速行动

各整改责任单位思想上要高度重视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十五)整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紧抓每个工作环节和时间节点,确保整改任务按时按质完成。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做好迎检准备。

(二)加强监督,积极推进

各责任单位要指定一名日常工作负责人,按照每周一报,每月一总结的方式,于每周四下午下班前、每月27日下午下班前将本周、本月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各项措施牵头单位汇总,牵头单位于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及每月29日下午下班前汇总并报送至市整改办,市整改办汇总后报至市委督查绩效考评办备案。对措施不力、未能完成工作目标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要进行通报并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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