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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20 年版)
前 言
根据原人事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自 2005 年起每年举行一次。该考试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四个科目。参加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为指导考试命题和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复习备考,2005 年 1月,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编写、原人事部审定的《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正式出版。考试大纲从实际出发,注重考查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必备的法律法规和基础理论知识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大纲中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掌握即要求能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熟悉即要求能够理解并简单应用,了解即要求具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广泛知识。考试大纲中有关法律、法规及导则、标准的考试内容均为现行法律法规和导则标准中的相应内容。
近期,根据最新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生态环境部对考试大纲进行了第十四次修订。本版考试大纲是 2020 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和复习备考的依据。
第一科目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需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知识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中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了解环境的含义;
(2)掌握环境保护坚持的原则;
(3)掌握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4)掌握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规定;
(5)熟悉开发利用资源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6)熟悉加强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7)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8)掌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责任的有关规定;
(9)熟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10)熟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制度的管理规定;
(11)了解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的有关规定;
(12)了解农业和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13)了解环境影响报告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14)了解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原则
(1)了解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
(2)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1)熟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范围;
(2)掌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内容;
(3)掌握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4)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5)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
(6)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应当包括的内容;
(7)了解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或者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的情形;
(8)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有关规定;
(9)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0)掌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有关规定;
(11)掌握重点领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要求;
(12)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有关规定;
(13)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中类别确定的原则规定;
(3)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规定。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填报)与报批(备案)
(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的有关法律规定;
(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
(3)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4)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时间的有关规定;
(5)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
(6)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各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的有关规定;
(7)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8)了解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的编制要求;
(9)熟悉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10)了解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
(11)熟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要求;
(12)了解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监管的有关规定;
(13)了解生产和使用臭氧层破坏物质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4)了解生产和使用含汞产品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5)熟悉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的有关要求;
(16)熟悉各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要求;
(17)熟悉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要求。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1)了解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
(2)熟悉各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原则;
(3)掌握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
(4)掌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决定的情形;
(5)熟悉“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要求;
(6)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相关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了解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要求。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熟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对配套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有关规定;
(2)熟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
(3)熟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和验收报告的内容;
(4)熟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5)了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的要求。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1)熟悉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概念;
(2)掌握建设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情形;
(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4)熟悉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要求。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
(1)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体的有关规定;
(2)了解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3)熟悉编制单位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4)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
(5)熟悉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的情形;
(6)了解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的内容;
(7)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的内容。
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了解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的有关规定;
(2)熟悉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的有关规定;
(3)掌握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4)掌握工业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5)熟悉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6)了解农业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7)熟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恶臭气体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8)熟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有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了解该法的适用范围;
(2)熟悉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的原则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3)了解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
(4)熟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5)掌握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6)掌握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
(7)掌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有关规定;
(8)掌握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的有关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了解环境噪声、环境噪声污染、噪声排放、噪声敏感建筑物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含义;
(2)掌握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3)熟悉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4)掌握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5)熟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了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含义;
(2)熟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3)熟悉产生固体废物和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管理的一般规定;
(4)掌握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
(5)掌握建设、关闭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6)熟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了解土壤污染的含义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的原则;
(2)了解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监测的建设用地地块的范围;
(3)掌握关于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防止土壤污染的有关规定;
(4)掌握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规定;
(5)掌握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6)熟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防止土壤污染的有关规定;
(7)熟悉农用地保护的有关规定;
(8)掌握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的有关规定;
(9)熟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内容;
(10)熟悉关于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和修复施工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
(11)熟悉土壤污染责任人的义务;
(12)掌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
(13)掌握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有关规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了解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内水、滨海湿地、海洋功能区划的含义以及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
(2)熟悉海洋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
(3)掌握入海排污的有关规定;
(4)掌握向海域排放废液或废水的有关规定;
(5)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有关规定;
(6)熟悉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有关规定。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了解该法的适用范围;
(2)熟悉核设施选址、建造、营运、退役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3)了解开发利用或关闭铀(钍)矿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4)了解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排放或处理、贮存放射性废液的有关规定;
(5)熟悉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及编制处置设施选址规划的有关规定;
(6)了解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处理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有关规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1)了解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2)熟悉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应采取的清洁生产措施。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熟悉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生态环境保护及水生生物保护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2)熟悉水功能区划及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有关规定;
(3)熟悉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有关规定;
(4)掌握设置、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有关规定;
(5)熟悉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中禁止类和许可类活动的有关规定。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1)了解土地沙化的法律定义;
(2)熟悉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了解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及应当包括的内容;
(2)熟悉基本草原保护的有关规定。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了解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活动的有关规定。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了解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有关规定;
(2)熟悉禁止毁林开垦、开采等行为的有关规定;
(3)熟悉采伐森林和林木应当遵守的规定。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了解该法的适用范围;
(2)熟悉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的有关规定。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熟悉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
(2)了解关闭矿山的有关规定;
(3)掌握矿产资源开采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了解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2)熟悉保护耕地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有关规定;
(3)掌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
(4)掌握非农建设占用土地的有关规定;
(5)了解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征用土地的范围。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了解该法的适用范围;
(2)了解野生动物分类分级保护的有关规定;
(3)熟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内容;
(4)熟悉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了解城乡规划和规划区的法律定义;
(2)了解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
(3)熟悉城市规划中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有关规定。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熟悉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的有关规定;
(2)掌握在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生产活动或排污的有关环保管理规定。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掌握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分及保护规定;
(2)掌握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3)掌握内部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按照核心区和缓冲区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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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202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公布。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时间为6月14、15日,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时间为11月1、2日。详情如下:202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据中国人事考试网消息,2024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于2024年7月26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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