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脱硫脱硝烟气脱硝政策正文

开封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20-03-11 16:23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蓝天保卫战开封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七)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生态环境部《“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以及河南省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及污染控制技术指南,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强化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完成VOCs排放量减排10%目标任务。

35.实施源头替代。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的技术要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在技术成熟的家具、集装箱、整车生产、船舶制造、机械设备制造、汽修、印刷等行业,全面推进源头替代。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36.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密闭空间作业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加大煤气发生炉VOCs治理力度,酚水系统应封闭,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其他区域采用直接水洗冷却方式的,造气循环水集输、储存、处理系统应封闭,收集的废气送至三废炉处理,吹风气、弛放气应全部收集利用。

37.强化设施运行管理。企业应系统梳理VOCs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包括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和技术交流。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集中喷涂、共享喷涂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

38.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开展O3、PM2.5来源解析,结合行业污染排放特征和VOCs物质光化学反应活性等,确定区域VOCs控制的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兼顾恶臭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等,提出有效管控方案,提高VOCs治理的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采用RTO、RCO等高效处理效率的治理设施可适当放宽管控要求。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对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组织专家提供专业化技术支持,严格把关,指导企业编制切实可行的污染治理方案,明确原辅材料替代、工艺改进、无组织排放管控、废气收集、治污设施建设等全过程减排要求,测算投资成本和减排效益,为企业有效开展VOCs综合治理提供技术服务。2020年6月底前,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完成“一企一策”方案编制;适时组织开展治理效果后评估工作,经评估没有达到治理标准的企业,应继续开展治理,对不落实治理要求或治理后仍不能达到治理标准的,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加严管。鼓励对重点行业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八)强化柴油货车污染治理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格检测监管,严控油品质量,全面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

39.加大重型柴油车排放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建立超标柴油车及所属企业黑名单和信用惩戒制度,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共享超标柴油车企业信息、车辆基础信息及营业车辆定位信息等,实施联合惩戒。生态环境部门将路检路查发现的超标车辆以及经治理后复检合格的车辆,及时移交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据6063代码实施超标车辆处罚,将未在规定期限内复检合格且未解除黑名单锁定状态的车辆,由生态环境部门抄送公安部门,纳入缉查布控及道路监控系统进行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将未在规定期限内复检合格并解除黑名单锁定状态的车辆,纳入高速路网收费系统进行查处。强化入省口和重点道路执法。加大柴油货车路检路查监督检查及处罚力度,与外省接壤的县区要在原有入省公安检查站、超限治理站的基础上,增设国省干道入省通道口检查点位,开展常态化全天候执法检查,确保国道入省通道口全覆盖。6月底前,各县区要完成标准化路检路查点位设置,要设置固定的检测站房、配备至少3台检测设备,每个路检路查点位每天检测车辆不得低于50辆次;确保未加装或者未使用污染控制装置车辆全部依法查处到位。提高入户执法检查力度。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提高入户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排放超标且污染控制装置未加装或者未正常使用的车辆依法查处;对排放不达标车辆,纳入辖区重点监管对象台账,交通部门监督车辆企业立即维修,确保逐一销账。(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0.强化在用车定期检测监管。加强排放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排放检验机构按照标准要求对汽油车检测线进行升级改造,监督检测机构规范开展氮氧化物检测及OBD检查,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送给市场监督及公安部门。严格高排放柴油车检测监管,试行高排放营运车辆检测预约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安排专人对高排放车辆检测过程进行人工审核;利用遥感检测及其他有效检测手段对已检测车辆进行抽检,对超标车辆,倒查检测过程;制定相应的配套考核办法,对于日常检查发现违规或者平台预警检测过程异常较为频繁的排放检验机构,取消其高排放营运车辆检测预约资格。推进I/M体系建设,生态环境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排放检测(I站)与维修治理(M站)信息共享工作,监督检测机构对于复检车辆进行严格检测。各级交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部门对维修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督促维修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超标车辆进行维修,并将最终的维修信息进行记录、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41.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加快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各县区政府组织生态环境、交通、工信、住建、城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工作;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号牌核发监管,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及号牌核发工作;强化销售和新购置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新购置或者转入的未进行信息采集的外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加大执法力度。各县区污染防治攻坚办牵头,对辖区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等开展全面排查,对于未悬挂号牌、张贴信息采集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律封存停用;强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对禁用区内使用国III以下机械、超标排放机械等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42.开展柴油机(车)船舶专项治理。各县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发改等部门开展柴油机车和船舶摸底调查、信息采集、定位系统安装工作;2020年10月底前组织对柴油机车、船舶开展排放检测,严查超标排放行为,对不达标的车(机)和船舶依法完成淘汰和治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配合)

43.持续加强油气排放日常执法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将储油库、加油站纳入固定污染源进行管理,强化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排放日常执法监管,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2020年底前,采取定期检查和现场抽查方式,至少组织一次对辖区内所有汽油储油库、20%以上的汽油加油站和油罐车进行监督性检测;对于监督性检测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未按照相关要求安装、管理、运行油气回收设备或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要坚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单位每季度按规范对油气回收治理系统进行检测和维护,按照国家规范填写自检报告,检修、维护记录、定期检测的原始结果数据至少保留两年以上;业主单位要安装卸油区视频监控,保证清晰监控到卸油情况,视频数据保留一年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44.强化油品质量监管。要坚持“挖幕后、断链条、打黑油、端窝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方面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联合执法建立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豫政办〔2017〕57号)有关要求,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储油库、加油站等成品油销售和储存环节,以及高速公路、国省道沿线加油站和尿素加注点质量检查,提高抽检比例和频次,严厉处罚违法行为;商务部门牵头组织,持续深入开展“开封市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油品运输车、施工工地等为重点,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尿素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尿素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对有关涉案人员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九)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能力

修订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实行企业绩效分级管控,加强应急联动,严格执法监管,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取得实效。

45.实施目标管理。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机制,依托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研究,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技术支撑能力。坚持目标导向,细化省下达PM2.5空气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量、用电量“三项”控制指标至县区,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加强区域应急协同,实施联动减排、联动执法、联动防护,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信息化科技手段,提高应对能力和管控实效。

46.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建立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动态更新机制,按地域、行业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将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企业、具体工地、具体生产环节,实施“一厂一策”“一企一策”清单化管理,做到减排措施全覆盖,保障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对应急预案启动和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绩效评估,视情况调整预警级别,强化应急减排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47.实施差异化应急管控。依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落实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突出科学精准减排。对行政区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产业,应统筹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对重点民生保障企业,原则上不管控、不减排、不打扰,综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分表计电、视频监控、无人机飞检等科技手段,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干扰。

48.实施应急运输响应。2020年10月底前,对建材、化工、电力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进行筛查,结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涉大宗货物运输的企业合理安排运力,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除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外,原则上禁止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运输物料。各县区、各相关部门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应急运输响应执行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49.强化季节性生产调控。2020年9月底前,制定季节性生产调控方案,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砖瓦窑、耐材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难以完成停产的,对污染较重、排放较大、区域产能过剩的行业,结合生产特点和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预先调整生产计划,实施秋冬季生产调控。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未完成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的企业,纳入季节性生产调控清单,采取停产措施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电力公司配合)

(十)提升监测监控能力

健全工业企业、机动车、施工工地等污染源监控系统,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提高监测监控能力,坚持依法科学治污。

50.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覆盖。建立完善市、县、乡(镇)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搭建信息全面、要素齐全、处置高效、决策科学的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各级网格和各类污染源的集中自动监测。开展VOCs监测工作。优化城乡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组织监测网络运维,加强监测基础条件保障,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稳定传输。(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1.建设机动车“天地人车”一体化监控系统。完成遥感监测设备联网对接,保障遥感监测设备正常使用,做好日常校准和年度计量校准工作;开展重型柴油车在线监控联网,2020年6月底前,全市50%以上柴油货车完成车载在线监控系统安装工作,将未联网的车辆纳入重点监控对象,增加抽检频次;构建全市道路交通污染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交通部门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完成主要物流通道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并完成省、市两级联网,监控并分析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完成重点企业运输车辆管控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将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柴油车在线监控、重点物流通道检测、监控门禁系统等系统平台进行整合,形成“天地人车”一体化的在线监控系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52.完善施工工地空气质量监控平台建设。全市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长度200米以上的市政、国省干线公路、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且长度1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等线性工程和中型规模以上水利枢纽工程重点扬尘防控点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属地政府监控平台联网。建立全市各类施工工地监控监测信息的交互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控尘办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推进实施)

53.完善工业企业监测监控。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化工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铬盐焙烧窑、磷化工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工业炉窑企业,纳入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0年9月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及其它符合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要求的排污单位,安装完成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0年10月底前全市采用氨法脱硫脱硝的企业应在相应排放口加装氨气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持续深化工业企业科技监管。建立省、市、县三级视频监控平台,巩固工业企业“一密闭、六到位”科技成果,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空气质量监测站、污染源在线监测、TSP自动监测、降尘缸监测、无人机等科技监管手段,实现全方位、全时段、全过程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测监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54.开展涉气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继续推进应急管控清单中排污单位用电监管设备安装和联网,管控清单内不能安装自动监控的排污单位要实现用电监管全覆盖、全联网,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应急管控清单中涉气的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均应独立安装用电监管设备。(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电力公司配合)

55.强化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应用。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于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和季节性生产调控。在线监控设施全覆盖(自动监控设施监测覆盖企业所有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监测的污染物覆盖企业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种类)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和季节性生产调控中以“限排”代替“限产”,污染物减排量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核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对于污染物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到位、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涉气工业企业,实施“限排不限产”的应急管控措施。因污染源自动监控违法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立案处罚的企业,一年以内不得申报“绿色环保引领企业”。未按要求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含用电监管设施)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未按照要求覆盖全部大气排放口(排放主要污染物对自动监控设施不响应的除外)企业,或用电监管设施未覆盖主要生产设施和治污设施的涉气企业,不得被评为“绿色环保引领企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56.强化监测监控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手工比对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照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厘清工作责任,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33—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依据职责分工,细化、量化所承担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清单台账,督促指导各地推进攻坚措施落实。各有关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治污减排主体责任,确保治理到位、排放达标、管控及时。

(二)严格考核奖惩。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综合运用通报排名、经济奖罚、公开约谈、区域限批、追责问责等多种手段,督促县、区政府严格落实大气环境管理属地责任。强化目标管理,制定各县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加强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考核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完成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未得到有效改善的予以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区域限批。完善大气污染治理量化问责办法,制定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完善经济机制。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坚持资金投入同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相匹配,加大对过剩产能淘汰、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等的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积极推动落实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第三方治理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推动完善节能环保电价等绿色发展价格机制,落实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开展“双替代”成效评估,建立完善农村清洁取暖补贴机制。严格落实《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对绿色环保引领企业给予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控措施、绿色信贷、审批支持、资金支持、优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五方面政策激励,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和良好的政策导向作用。

(四)强化执法监管。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2020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散乱污”企业取缔、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过剩产能和落后产能淘汰、重污染企业城市建成区搬迁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工业企业季节性生产调控督导检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过剩产能淘汰、煤炭削减、双替代、铁路专用线建设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市公安局负责对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超标车辆上道路行驶等机动车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道路限行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重型柴油车达标排放执法检查,持续推进全域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市商务局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情况、油品质量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市控尘办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开展督导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市城管局负责对市政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城市建成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市水利局负责对水利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运输结构调整、柴油货车执法监管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监测数据质量、散煤取缔、流通环节的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农机防尘措施改造、农机作业扬尘、秸秆禁烧专项检查。

(五)服务企业发展。坚持和完善支持服务企业绿色发展长效机制,推动常态化、制度化发展。充分发挥重点行业绿色发展协会作用,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健全完善绿色发展调研评价及排行榜发布机制,加强绿色发展排名靠前企业激励措施,增强企业治污内生动力。进一步改进方式方法,增强各部门“企业服务日”等活动工作实效,对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实行跟踪管理,建立问题台账,真诚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六)注重宣传引导。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宣传,加强与中央、省、市内主要媒体及新媒体的沟通,发挥各级各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及新媒体的作用。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披露公众关心的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信息,及时报道企业生态环境治理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治理社会责任,加强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生态环保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督促企业定期公开环境治理和污染排放信息,依法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加大有奖举报力度,拓宽举报途径,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群众参与环境治理工作,凝聚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坚强合力。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大气污染防治查看更多>蓝天保卫战查看更多>开封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