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适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需要,充分发挥城镇排水系统在保障城市水环境中的防线作用,确保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保障生产人员健康安全,编制本指南。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期重庆市市域范围的城镇排水系统安全运维管控。
1.3 防范目标
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期城镇排水系统运维管控,确保隔断新型冠状病毒通过城镇排水系统传播途径、确保城镇排水系统生产人员健康安全、确保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1.4 编制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
3.《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环办水体函〔2020〕52号)
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和水环境风险防范的若干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水专项成果专报(第三期))
5.《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45号)
6.《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消毒剂使用指南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号)
7.《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通知》(渝建排水〔2020〕1号)
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公共建筑运行管理技术指南的通知》(渝建﹝2020﹞8号)
9.《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2009)
10.《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11.《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
12.《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
1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2011)
14.《办公建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运行管理应急措施指南》(中国建筑学会标准T/ASC 08-2020)
第二章 城镇排水系统管控措施
2.1 一般规定
1.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期,加强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确保城镇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控污防毒”的作用。
2. 在保证城镇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室外人工作业,增加机械作业和自动采样方式,确保生产人员健康安全。
3. 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隔离场所及已发生疫情的建筑小区周边城镇排水系统畅通,防止污水冒溢。
4. 做好城镇排水设施的消毒措施,隔断新型冠状病毒通过城镇排水系统传播途径。
5.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及临时隔离场所的监控防范,杜绝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废水直接进入城镇排水管网。
2.2 排水源头
2.2.1 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
1.重点防控区域应包括: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内的洗手盆、便器、地漏、浴缸、拖布池、空调凝结水排水管、厨房与隔油器连接的水封装置、阳台落水管等。
2. 重点排查内容应按照《办公建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运行管理应急措施指南》(T/ASC 08-2020)执行。
3.已发生疫情的建筑小区,在解除隔离前,小区内部排水系统的雨污水应在进入市政管网系统节点前(如化粪池出口处或小区雨水系统接入处)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管网。
2.2.2 化粪池
1.重点防控区域应包括:定点医疗机构、临时隔离场所周边的公共化粪池及已发生疫情建筑小区内的化粪池。
2. 巡查与作业
1)对于目前存在感染的楼栋、小区,检查窨井盖、化粪池盖,确认其处于封闭状态。
2)应暂停非紧急情况下的住宅小区和公共化粪池等各类化粪池清掏作业,确需人工作业时,应做好必要的人员防护。
3)化粪池周边应设置防护距离不小于10 米的警戒线,若楼栋处于化粪池下风向,则适当加宽防护距离。化粪池检查井/口、出水口等表面及周边2-5米范围内每天进行2次喷雾消杀,或在化粪池口加盖已浸泡高浓度消毒液的柔性遮挡物。
2.2.3 雨水口
加强雨水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杜绝污水和垃圾废弃物等倾倒排入雨水口。对从雨水口应急清掏出的杂物及泥渣应密闭运输并做到妥善处理处置。
2.2.4 行政许可
1. 排水许可
1)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期,排水许可宜采用网上申报、线下邮寄等方式,确保网上办事的质量和效率。
2)尽量减少排水许可监督性检测中的人工采样及监测,确需人工作业时,应做好必要的人员防护。
2. 接改沟许可
1)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期,接改沟许可宜采用网上申报、线下邮寄等方式,确保网上办事的质量和效率。
2)施工单位在开展接改沟工作时,施工人员应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与污水的直接接触。
2.3 排水管渠
2.3.1 重点防控区域
重点防控区域应包括定点医疗机构、临时隔离场所及已发生疫情的建筑小区周边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渠、排水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污水冒溢风险点、合流溢流口。
2.3.2 巡查与作业
1. 应暂停排水管渠的开盖检查、内窥检测等管道普查工作。
2.在保障人员安全和管渠畅通的前提下,常规管渠清疏工作应以机械、水力为主,尽量不采用人工疏浚,确需人工作业时,应做好必要的人员防护。对于清理出来的固体废物必须及时用密闭运输车辆运送到合乎相关规定的场所予以最终处置。
3. 重点巡查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水接入排水管网情况,严密监管医院排入市政管网污水的水质,确保医疗废水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排放至市政排水管网。
4. 重点巡查临时隔离场所污水接入排水管网情况,对有安装一体化应急污水处理设施的临时隔离场所安排专人负责消毒,确保污水达到《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相关处理标准,处理达标后输送至污水处理厂再次处理,禁止污水直排、漏排外环境。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未安装一体化应急污水处理设施的临时隔离场所,污水应采取有效措施杀菌消毒后经管网输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5. 绘制辖区医院、临时隔离场所及出现疫情的小区到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排放路径图,安排巡查人员对该路径上的排水井盖进行一日一巡,确保井盖无缺失、无松动、无移位,确保污水排放路径畅通。
6. 重点巡查已发生疫情建筑小区所在的排水分区内排水管渠由陡坡变缓坡的未封闭点位,若能采取临时封闭措施的应及时封闭;暂难采取临时封闭措施的,应设立警示标志,避免公众接触到水流冲击可能形成的气溶胶。
7. 重点排查医疗机构、临时隔离场所及已发生疫情的建筑小区附近是否存在污水冒溢风险点,如有,应设立警示标志,避免公众直接接触。安排巡查人员对风险点进行一日一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按应急抢修处理。杜绝污水冒溢,在冒溢点上游增加临时投加氯消毒装置,临时投加有效氯浓度不低于10mg/L的含氯消毒剂,保障充足消毒接触时间,游离性余氯应不低于0.5mg/L。
8. 加强合流溢流口的管控。设立警示标志,避免公众直接接触,在溢流口上游增加临时投加氯消毒装置,有效氯浓度不低于10mg/L的含氯消毒剂,保障充足消毒接触时间,游离性余氯应不低于0.5mg/L。
9. 处理污水冒溢、管道塌陷等突发事件时,应做好必要的防控措施,应急抢修队作业应以机械、水力为主,减少人工接触,非紧急情况,原则上避免人工下井作业,必须下井作业的应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防护措施后方可实施。处置结果以满足排水基本需求为标准。
2.4 泵站
2.4.1 重点防控单元
污水泵站除臭系统、泵站内所有可能接触污水、栅渣及栅渣废液的生产区域场所。
2.4.2 生产巡检
1.污水泵站除臭系统
巡检臭气处理系统是否完善,确保产生的臭气经抽吸及多级处理后高空排放。
2. 泵站内所有可能接触污水、栅渣及栅渣废液的生产区域场所
1)巡检时应尽量避免直接接触泵站内的生活污水、栅渣及栅渣废液。
2)清扫完毕泵站内所有可能接触污水、栅渣及栅渣废液的生产区域场所后,应参照《消毒剂使用指南》,使用有效氯浓度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对墙面、地面、设备装置、垃圾桶(区)以及周围环境进行喷洒消毒,每日上下午至少各消毒一次,保证生产区域环境卫生。
3)泵站内如有更衣室,更衣室应参照《消毒剂使用指南》,使用有效氯浓度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进行消毒,每日8:00前消毒一次。
4)栅渣及栅渣废液外运时应密封且做好消毒措施。
2.5 污水处理厂
2.5.1 重点防控单元
进厂污水、预处理单元(格栅间、曝气沉砂池)、生化单元、消毒单元、出厂水、污泥处理处置单元、厂前溢流口、臭气处理系统。
2.5.2 生产巡检
1. 进厂污水
1)进水水质以自动采样、在线检测为主。
2)密切关注进厂水余氯浓度变化,有条件的厂站可增加余氯在线监测设备。
3)在确保有效防护的前提下,加强污水处理厂进水源头监测,增加水质自动检测频率,根据水质、水量变化适时调整工艺参数,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4)确保安全条件下,尽量保持厂前集水井在低水位下运行。中间提升泵站宜低水位运行。
2. 预处理单元
1)在易发生污水飞溅的设备(格栅,砂水分离器等)前,增加防护罩。
2)减少预处理单元的现场巡检,尽量避免直接接触栅渣和沙砾,栅渣和沙砾应及时喷洒消毒剂。
3. 生化单元
1)减少生化池污泥浓度的化验检测频次,以视频监控巡检、在线检测及必要的现场目测为主密切跟踪关注活性污泥浓度,如有异常,及时比对仪表并化验检测。
2)当发现污泥活性降低时,宜减少剩余活性污泥排放量,提高污泥浓度,延长实际运行泥龄,同时适当增大曝气量,优先保证好氧生物处理单元的运行稳定。
4. 消毒单元
1)切实加强消毒工作,结合污水处理厂运行实际,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灯等多项消毒措施,确保消毒工艺发挥效能,确保出水粪大肠杆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有效控制出水的卫生学风险。
2)在疫情严重地区,条件允许时,执行一级B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可考虑适当提高消毒剂量,尽量达到一级A标准限值的消毒程度。
5. 出厂水
1)出厂水质以自动采样、在线检测为主,视情况减少人工取样次数,确需人工采样的,操作人员应采取严格防护措施。
2)加强出水水质检测,粪大肠菌群数检测宜从每周一测增加到每日一测,其余常规检测各单位按实际情况可每日一测。
3)密切关注出水水质数据。加强对出水粪大肠菌群数的监控,若出现粪大肠菌群数不达标,出水消毒系统宜辅助配以次氯酸钠或液氯消毒,确保出水达标,投药后应同步关注消毒药剂对受纳水体水生生物的影响;加强对出水TN、TP指标的监控,若出现TN、TP不达标,宜投加外部碳源或强化加药除磷等措施,保障生物处理系统的脱氮除磷能力。
6. 污泥处理处置单元
1)减少污泥有机物含量的监测频次,污泥含水率每周测定一次,但应严格控制污泥含水率,确保污泥出路顺畅。
2)加强污泥脱水间通风与消毒。
3)脱水污泥应日产日清,确保妥善处理,有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尽量采用热干化或者石灰碱法稳定化等方式进一步处理。未及时外运的污泥应参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执行,将污泥贮池作为污泥消毒池,通过投加石灰或漂白粉作为消毒剂强化杀菌消毒,且在厂内存放时间不应超过5天。
4)加强对污泥处置的监管,落实污泥转运联单制,规范污泥收集、运输和处置全过程。污泥的存储及运输过程应密闭,必要时,适当喷洒消毒剂,并做好登记,防止污泥的污染转移,做好污泥处置“专车、专人、专线、专点”运送至统一处置点进行处置,全程监督污泥的安全处置。严禁城镇生活污泥处置企业擅自接收并处置医疗废水处理系统污泥。
7. 厂前溢流口
封堵厂前溢流口,严禁污水溢流。若难以封堵,应充分发挥现有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设施的效能,建有合流制溢流快速净化处理设施的,加强调控,强化对渣砂和悬浮物的去除、消毒及处置。若无净化设施,应在溢流口上游增加临时投加氯消毒装置,临时投加有效氯浓度不低于10mg/L的含氯消毒剂,保障充足消毒接触时间,游离性余氯应不低于0.5mg/L。
8. 臭气处理系统
加大除臭系统抽吸风量,提高产臭单元换气次数,并确保收集的臭气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2.5.3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
已设置消毒单元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其设施运维要求应参照污水处理厂相关要求执行。未设置消毒单元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若该乡镇已发生疫情,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消毒剂投药量,增强消毒效果,但要同步关注消毒药剂对受纳水体水生生物的影响。
2.5.4 其它污水处理设施
1.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等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应参照污水处理厂相关要求执行。
2. 少数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较低,未设置消毒等深度处理设施的,可视情况加设投药消毒设施,增强消毒效果,但要同步关注消毒药剂对受纳水体水生生物的影响。
2.6 再生水回用设施
1.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期,对于再生水用于景观河道用水的,应设置警示牌,同时采取加氯、紫外线、臭氧等措施联用以构建多重消毒技术保障,确保再生处理与消毒工艺正常运行,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8921-2002)》标准限制,保障再生水利用的卫生学风险控制。
2.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期,暂停可能存在人体潜在接触的其它再生水利用方式,并制定严格的防范再生水误饮、误用和错接的措施。
第三章 生产人员作业防护措施
3.1 一般规定
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运营管理单位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生产人员在岗期间的健康安全,并做好生产人员安全防护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2. 各相关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具体工作环境及要求制订相应的防护用品领取、使用和管理办法,并着重考虑不同岗位的风险性及其对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3. 保障防疫物品充足到位,准备足够的口罩、体温计、消毒洗手液、消毒水等防疫用品(口罩、消毒液等储备不少于一周用量,且单独存放)。可能与污水有直接接触的工作人员,口罩一用一备,口罩被水浸湿后需马上更换。
4.作业过程中使用的防护用品应满足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使用后的防护用品应统一收集,并彻底消毒后作为生活垃圾进行处理。
5.消毒剂的选择和具体使用宜参照《消毒剂使用指南》执行;且不得在有人条件下对空气(空间)使用化学消毒剂消毒,不宜用戊二醛对环境进行擦拭和喷雾消毒,不宜使用高浓度的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大于1000mg/L)做预防性消毒,不宜用乙醇进行大面积喷雾消毒。
6. 办公区域及其他公共区域的人员防护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3.2 生产人员防护
3.2.1 排水管渠运维人员
1. 进行井上巡查、作业时,应全程穿工作服或防护服,佩戴口罩、护目镜、乳胶手套等防护用品,尽量避免接触排水管渠中的污水。作业过程中不可用手触摸脸部,巡检完毕或者一定时间段内的工作完毕后,应立即洗手。记录数据时,相关人员应定期对使用的笔及相关文具消毒,或者自备文具。
2. 疫情期间建议不进行人工井下作业。必须进行井下作业时,应穿戴全身式防护服、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乳胶手套等防护装备。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及佩戴装备应进行严格消毒,应先对冲洗车、吸污车、提泥桶、乳胶手套、防护服、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等接触过污水与污泥的工具或设备冲洗一次,现场再用有效氯浓度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消毒;作业人员现场使用含有酒精的免洗洗手液或酒精棉进行手部消毒。有条件的单位宜设置固定的员工和设备消毒场所。
3.2.2 厂站运维人员
1. 污水厂内应施行分区管理,在远离污水处理流程的位置,设置清洁区,便于员工休息、饮食等;在进入清洁区前,应要进行全面的消毒,并将接触污染的服装放置在污染区后方可进入。
2. 作业过程应尽量避免直接接触污水、污泥、栅渣及栅渣废液等,确需接触时,应穿工作服或防护服,并全程佩戴乳胶手套、口罩、护目镜和防护面罩,且不可用手触摸脸部,作业完毕或者一定时间段内的工作完毕后,应立即洗手。
3. 在设备维护检修涉及设备拆卸时,应先进行喷洒消毒处理,需动手维护、拆卸污水污泥接触过的部件,作业人员应穿工作服或防护服,并全程佩戴两层手套(可内戴丁腈手套、外部戴橡胶手套或棉纱手套)、口罩、护目镜和防护面罩。
4. 厂站工艺及设备巡检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工作服或防护服,并全程佩戴口罩、一次性手套、护目镜和防护面罩。
5. 记录数据时,相关人员应定期对使用的笔及相关文具消毒,或者自备文具。
6. 有条件的厂站宜为一线作业员工提供工作结束后离厂前的浴室,便于作业人员全面清洗后离厂,阻断扩散途径。
3.2.3 实验室检测人员
1. 实验室应保持环境清洁,每日通风不少于3次,每次20-30分钟。加强通风柜、冰箱等防护管理。雾、霾天酌情减少通风次数。
2. 做好定期消毒工作,使用75%乙醇溶液对台面、办公用品、文件进行消毒,早晚各一次。对于座机电话、手机,建议员工自行用75%乙醇溶液擦拭两次,如使用频繁可增加次数。地面及厕所可用有效氯浓度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等进行喷洒消毒。
3. 强化实验室样品管理,在采样、化验过程中,实验人员应穿工作服或防护服,并全程佩戴乳胶手套、口罩、护目镜和防护面罩,且不可用手触摸脸部,工作完毕或者一定时间段内的工作完毕后,应立即洗手。
4. 采样、化验过程中需记录数据时,相关实验人员应定期对使用的笔及相关文具消毒,或者自备文具。
5. 实验室废水及废弃实验样品应彻底消毒后按原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4.1 强化组织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市级相关部门应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确保信息公开,保证城镇排水设施运营单位能够及时准确获取定点医疗机构、临时隔离场所、已发生疫情建筑小区分布和医疗废水处理等相关信息,共同制定排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方案,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城镇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成立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工作组,负责制定疫期防控安全生产规程,指导、监督和宣传城镇排水系统的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处置机制和生产情况日报告制度,实施24小时值班值守,每班应有领导带班。疫情期间如发生异常,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属地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4.2 确保物资供应
将城镇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列入必要优先保障企业名录,纳入非常时期重要物资运输保障管理体系。保障药剂、器材器具等生产物资及口罩、护目镜、手套、防护服等防护物质的供应,开辟设备维修、供货、现场维修的绿色通道,保持污水处理生产运营物资、药剂、污泥运输通畅,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行及人员安全。同时,应强化城镇排水设施运营单位电力等要素保障,确保其电力正常供应。
4.3 做好防疫管理
城镇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对进场员工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状况日查日报制度,做好工作人员上下班体温检测和健康情况登记工作,对疑似感染者,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进行妥善处理。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各污水处理厂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外来人员随意进入污水厂。
4.4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排水设施生产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生产人员对污水生物危害的认识,加强对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的培训,强化生产人员自身安全防护意识。
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号召居民切勿把口罩、卫生巾、塑料袋等易导致排水道堵塞的物品扔到马桶内,保障污水管网畅通。借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狙击战的契机,摒弃向雨水口排放、倾倒污水的恶习。高度重视家庭和个人的卫生清洁与防护,做到少触摸,勤洗手,家庭和公共卫生间宜加强自然通风,并检查地漏的水封保护,避免通过下水道传播。
第五章 其它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城镇排水系统的运维管控,除满足本指南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以及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突发疫情的应对措施。
国家和市政府疫情防控部门解除疫情防控后,排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做好疫情期间排水设施运维经验总结工作,本指南中对设施运维或行业发展有益的措施,特别是生产人员防护的相关要求,在后期生产过程中可继续参照执行。当出现其它涉及排水系统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南执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近日,锡山环能集团顺利完成对云南水务持有的无锡中发、无锡云水、鹅湖云水股权的收购工作,东港、锡北、安镇、鹅湖四座污水处理厂正式由锡山环能集团接管,标志着锡山环能集团“厂网一体化”管理体系的成功落地。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锡山环能集团2022年启动股权收购
11月8日,中国城镇供排水协会开始就《城镇排水系统实时控制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排水系统实时控制总体要求、设施运行及控制策略、监测点布置、模型与算法、控制平台、实时控制项目实施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排水工程实时控制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维,对城市黑臭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印发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答记者问: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关于印发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审批原则》),为深入了解《审批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关于印发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审批原则》),为深入了解《审批原则》的编制背景、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对《审批原则》进行详细解读。点击查
摘要:气候变化是人类发展面临的威胁之一,面对极端降雨显著增加和城市的不断扩张,传统城镇排水系统的脆弱性日益凸显,“碳中和、碳达峰”战略背景下如何系统构建面向未来的可持续排水系统(SUDS),提升面对复杂外部扰动因素下排水系统的可靠性与韧性,是未来相当长时期排水系统规划设计、建造与运行
随着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推进和污水资源化理念的推广,农村生活污水的分质收集与资源化成为重要的研究和应用方向。农村灰水的收集-处理-回用模式逐渐受到重视。农村灰水是指除厕所污水以外的农村生活污水,具体包括农户日常生活产生的洗浴污水、洗漱污水、洗涤污水及餐厨污水等。灰水水量占生活污水总量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日前,由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镇排水系统评价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就《城镇排水系统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该标准主要规定了行政区、排水片区、排水单元三个版块的一般规定、控制项、评
2月正值虎年春节,整体市场稍有回落。据北极星水处理网统计,2022年2月开标亿级水处理项目24个(含部分预中标,不含上个月已统计的预中标,不含供水),涉及13大省份,总投资额135.13亿元,其中超10亿元的项目相比其他月份明显减少,只有3个,分别被长江环保集团、铁汉生态、日照当地国资斩获。水环境
在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的政策背景下,水环境治理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也将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水环境治理的两个主要短板就是源头治理和管理。一、全国主要城市水务(厂网河)行政主管部门统计为全面了解国内水务行
“提质增效并不是简单的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也不是简单的雨污分流。”在近日召开的南昌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城市水环境”专题报告会上,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唐建国受邀作了题为“城镇排水系统问题与提质增效的关键和实践”的报告,重点聚焦城镇排水系统提质增效。
2020年,习总书记强调,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完善水污染防治流域协同机制,加强重点流域、重点湖泊、城市水体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下降8%,基本消除劣Ⅴ类国控断面和城市黑臭水体。”基于此,城镇污水处理行业将向着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前进,以缓解生态环保压力,为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奠定基础。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2024年10
山西省司法厅对《山西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6日,该办法适用于山西省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对《山西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齐齐哈尔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自7月25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条例适用于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和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关于向社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4年7月19日。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
4月29日,福建漳州高新区农村污水管网提质增效工程施工及运营项目发布终止招标公告,经招标人研究决定终止本次招投标活动。据了解,招标控制价:建设费195662715.37元,综合运行成本基价根据《福建省城镇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年度(经费定额(2014)》确定。工程建设规模高新区农村污水管网提质增效工程建设
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3月13日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水排污行为的通告,为加快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切实加强排水排污行为管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水排污行为的通告穗府规〔2024〕1号为加快推进我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切实加强排水排污行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河南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对《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
1月29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了污水处理厂确因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的,依法予以免责或从轻处罚。因进水水质超标给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失的,其维护运营单位有权依法进行追偿
2024年1月1日,《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水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相关违法排水行为,对餐饮、沿街商铺排水户排水进
11月9日,漳州市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发布漳州市高新区农村污水管网提质增效工程施工及运营招标公告,项目主要是对高新区部分镇区实施污水收集及处理,涉及3个镇区的47个行政村、1个农场以及3个作区。工程新建污水处理站2座,总处理规模为230m3/d,敷设污水收集与处理管网总长度约522.5公里(DN80-DN300);
9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七十二条,包括规划与建设、排水管理、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维护与保护、法律责任等。《条例》规定排水管理相关制度。明确
5月23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2025年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详情如下: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5年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
5月22日,第七届中国西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在重庆开幕,中国华电总经理、董事、党组副书记叶向东应邀出席开幕式,并参加重庆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集体会见活动。在渝期间,叶向东到华电重庆燃机公司调研,详细了解项目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管控等情况,听取重庆公司汇报,对重庆区域企业高质量发展成
5月2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详情见下: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5年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23日一周火电项目,涉及项目的核准、开工、投运等。2×660MW燃煤机组三大主机中标公示太仓港协鑫2×66万千瓦扩建项目锅炉成套设备、汽轮发电机组成套设备中标候选人公示。东方汽轮机、上海锅炉厂等预中标。详情点击“疆电入渝”首台100万千瓦煤电机组首次并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23日一周电力项目:涉及火电、水电、核电项目的核准、开工、并网等。火电项目2×660MW燃煤机组三大主机中标公示太仓港协鑫2×66万千瓦扩建项目锅炉成套设备、汽轮发电机组成套设备中标候选人公示。东方汽轮机、上海锅炉厂等预中标。详情点击“疆电入渝”首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23日,山西省平定县400MW/800MWh储能电站EPC总承包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该储能电站项目位于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将建设一座400MW/800MWh预制式集装箱储能站,涵盖电池集装箱、PCS升压一体机以及一座新建的220kV升压站。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
5月22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行动计划(2025—2027年)》的通知。三年行动计划指出:1、推动传统产业“智改数转绿色化”转型。推动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纸、印染等行业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升级,深入推进“绿效码”应用,推进存量低效数据中心节能降碳
一、技术背景在垃圾处理的前沿阵地,焚烧技术凭借着节约土地资源、降低环境污染以及实现能源资源化利用等显著优势,成为了行业内备受瞩目的焦点。但不可忽视的是垃圾焚烧时,其内部复杂的化学成分相互反应,会产生如SOx、NOx、重金属等一系列污染物,其中不乏二噁英等剧毒物质,严重威胁生态环境与人类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22日,临泽板桥羊台山300MW1200MWh独立共享储能电站项目储能系统设备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及开标结果公布。项目位于甘肃省张掖市,主要为临泽板桥羊台山300MW/1200MWh独立共享储能电站项目储能系统设备采购。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0.499元/Wh;
5月22日,第七届中国西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西洽会”)在重庆国际博览中心开幕。在西洽会举行的重大项目签约仪式上,城口县与中广核新能源重庆有限公司成功签约拟投资11亿元的新能源项目,其中风电项目总投资约8亿元。据了解,该项目涵盖集中式风电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光伏项目等3个子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31个地方2025年4月的发电量数据,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1、北京市2025年4月,北京市总发电量22.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5%;其中,火电发电量21.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2%;水力发电量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92%;风力发电量0.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0.7%;太阳能发电量0.203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