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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排污许可100问答

2020-03-16 11:14来源:山西生态环境厅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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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核发环保部门主要审核什么内容?

答:一、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二、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政策。按照应发尽发的要求,只要符合产业政策,都要发证。首先看项目建设地,不能是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其次看产业政策,不能是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最后看环保要求,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如果通过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控制指标的,出让单位需要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三、审核排污有关许可事项,明确管理要求。

32、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的范围怎么确定?

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16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 吨的;(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 吨的;(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 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 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 吨的;(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 吨的;(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33、如排污单位有多个行业,部分行业为重点管理,部分行业和通用工序为简化管理、登记管理,该如何发证?

如何提自行监测等管理要求呢?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五条规定“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如果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业,其中某一个行业是重点管理,那么该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各行业部分自行监测等管理要求按照各自行业的技术规范进行申报即可。对于既要发证又要登记的排污单位,只需申请一张许可证,并在申请表中填写补充登记表。

34、申请材料满足哪些条件,核发环保部门可以核发排污许可证?

答: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三、排放浓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四、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五、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35、核发环保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之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单。

36、核发环保部门受理之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决定?

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核发环保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依照本办法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排污单位;(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四)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中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单。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中请材料之目起即视为受理。第三十一条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排污单位。

37、排污单位申请材料不齐,核发环保部门逾期未告知怎么办?

答: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38、需要核发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等,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的事项有哪些?

答: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二、自行监测要求、台账记录要求、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等要求;三、排污单位信息公开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39、排污许可制度给环境监管执法带来哪些变化?

答: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之后,环境监管执法将统一于排污许可证,重点聚焦是否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核实排污单位排放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并且将监管执法的时间、20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40、如果标准有变化,排污单位没有如期申请变更怎么办呢?

答:如果标准修订后加严了,而排污单位依然按照原排污许可证的许可浓度排污,将按照超标排污进行处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了,而排污单位不执行的,可以按照超总量进行处罚。

41、2019年版名录实施后,原来已经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如何进行管理?

答: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领的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持有我省非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领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或进行登记,并由原发证机关将原非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收回,今后不再核发我省非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42、什么情形属于无证排污?

答: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3、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调试期间排污,算不算无证排污?

答:属于无证排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44、无证排污,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5、违反排污许可证排污,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排污单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6、什么情形属于违反许可证排污?

答: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47、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将会受到什么处罚?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48、违法排放,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复查时被发现继续违法排放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可能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49、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50、什么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答:排污单位发生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核发环保部门,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从轻处罚。主要情况包括:①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②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③在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中,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排污单位应当在相应季度执行报告或者月执行报告中记载以上异常情况。

第二部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30问解答


51、为什么要修订排污许可名录?

答: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主要解决哪些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和应该纳入什么类别管理的问题,是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撑。2017年版名录对于推动排污许可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排污许可制实施的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一是与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结合还不够,一些重点行业未纳入2017年版名录,不能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形势需求。二是没有将一些行业产排污量很小的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没有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三是随着行业生产工艺和环保治理技术的进步,部分行业产排污状况也在不断变化,一些行业管理类别划分不够科学合理,原有的管理类别划分标准需要更新。四是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调整后,行业类别划分发生了一定变化,名录行业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年)等不对应。因此,生态环境部对2017年版名录予以修订完善。

52、2019版名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解决排污许可未全覆盖的问题。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共1382个行业小类,其中涉及固定污染源的有706个,全部已纳入2019年版名录。通过增加登记管理类别,2019年版名录已实现陆域固定源的全覆盖。二是解决管理分类不合理的问题。根据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和行业特点,通过调整生产规模、工艺特征、原料使用量、燃料类型等管理类别26的界定标准,确保“全面管理、重点突出”。三是解决和其他统计分类不衔接的问题。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行业名称和代码调整名录的行业分类,实现排污许可制与环境统计、二污普等工作的衔接。

53、2019年版名录与2017年版相比有哪些明显变化?

答:在保持管理尺度一致性和延续性的基础上,为解决2017版名录存在的问题,2019版名录在管理和行业类别的设置和划分、分类标准的表述方面都有比较大的调整。一是2019年版名录共包含108个行业类别(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49个大类、212个中类、706个小类)和4个通用工序,2017年版名录包含78个行业类别(涉及31个大类、104个中类、295个小类),2019年版比2017年版增加了30个行业类别(涉及18个大类、108个中类、411个小类)。二是科学优化分类,对262个小类调整了分类、扩大了范围。三是对263小类新增登记管理类别。四是为保证名录的时效性,不再规定发证和登记时限,在《通知》中明确现有排污单位发证和登记时限。

54、《名录》中有行业类别和通用工序,实际上很多行业里都涉及通用工序,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2019年版名录第六条提到了通用工序。举例说明:一是列明按照通用工序进行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应根据通用工序的管理类别申请排污许可证。例如,《名录》第91类仪器仪表制造业列明按照所涉及通用工序进行管理,某家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企业仅涉及表面处理通用工序,则排污单位只需要对表面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申请重点或简化的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如打磨、组装)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排污许可证。二是主行业有明确行业划分的,按主行业的管理类别申请排污许可证。例如,《名录》第95类中明确火力发电(4411)属于重点管理,若一家火电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时,锅炉属于企业自身生产设备,同时还涉及水处理站,则应根据火电行业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对企业锅炉、水处理和其他生产设备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一张重点管理的排污许可证。三是通用工序重点管理只与环境要素相关。例如某家采矿企业涉及锅炉和污水处理站,因锅炉被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污水处理站未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一企一证”原则,该排污单位需申领一张许可证,其中锅炉按重点管理,污水处理站按简化管理。

55、名录未作规定行业的排污单位如何管理?

答:名录第108类其他行业中有两类企业需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一是涉及通用工序的,应当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例如有锅炉的酒店,应根据锅炉的管理类别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二是有第七条中六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申请领取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例如某汽车修理厂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对相应排污设备和相应的排放口申请领取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此外,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28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56、已经申领过的排污许可证,与2019版名录不符,是否继续有效?

答: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领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57、请问一个企业其主行业属于纺织印染行业,配套有污水处理设施,但这套污水处理设施同时收集并处理周边其他纺织印染废水。请问这个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利用行业,还是将其理解为该印染厂的配套污水处理设施?

答:印染厂的配套污水处理设施。

58、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未做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是否可以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来确定。对于已有规定的行业,地方是否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类别提出调整建议,该如何操作?

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第八条明确,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对于《名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名录》管理类别要求执行。

59、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是以生产能力区别,这个生产29能力以环评批复为准,还是实际生产规模为准?

答: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生产能力界定是以实际生产能力为准。强调一下生产能力、生产量的区别,生产能力是能生产多少,生产量是生产了多少,生产量通常小于或者等于生产能力,所以不要把生产量或者是生产力混淆了。

60、对于《名录》第61类中,实行简化管理的橡胶制品业291,提出的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是仅适用橡胶板、管、带制造2912,还是同时也适用橡胶零件制造2913以及2914、2915、2916?

答:《名录》规定的行业判别,如果中间使用顿号隔开的,定语是从前一直管到最后的;如果是逗号隔开,定语就是截止的。所以这种对于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都是适用的,即不仅适用2912,同时还适用2913、2914、2915、2916。

61、《名录》第七条(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 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请问污染当量怎么核算,是否需要税务部门出具手续?

答:污染当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行计算,无需税务部门出具手续。

62、《名录》第七条COD大于30吨的需重点管理,这30吨指的是排环境的量还是纳管量?

答:30吨是指排出企业厂界的量。

63、请问生产烧结砖项目,以页岩、粉煤灰、炉渣为原料,粉煤灰和炉渣的热量内燃。请问这种企业是重点管理还是简化管理?

答:粉煤灰中含有煤渣,应为重点管理。

64、请问《名录》提出的“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811”中纳入简化管理条件为“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有涂装工序的”,这里营业面积特指涂装工序面积还是整个面积呢?

答:汽车、摩托车修理和维护的营业面积包括涂装工序,以及销售、洗车的配套设施所占的总面积。

65、某企业所属行业是按照通用工序确定管理级别的,但是没有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只是生产废水进入调节池,仅调节pH,然后就排入污水厂,且水处理量大约2.5万吨每天。请问这种情况按照通用工序水处理的要求如何管理?通用工序水处理设施指的是什么?一级处理的算不算?

答:该企业需要按照通用工序水处理的要求实行简化管理,水处理设施包括对水进行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的所有设施,包括过滤、沉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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