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脱硫脱硝烟气脱硫评论正文

山西:排污许可100问答

2020-03-16 11:14来源:山西生态环境厅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山西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日前,山西发布排污许可100问答。详情如下:

排污许可100问答

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提出的重要目标任务,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要求,全面做好我省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指导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及咨询与监测机构有序开展相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我厅收集了目前在排污许可实际工作中存在的100个典型问题和参考答案,供相关人员参考。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13日

第一部分排污许可政策50问解答

1、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2014年第9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2不得排放污染物。

2、关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党中央、国务院有哪些重要文件?

答:2013 年11 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这是中央决定中第一次提出排污许可制,并且是作为改革的一项重大问题提出的,从而确定了实施排污许可制的重大改革意义。2015 年4 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在“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篇章中强调,“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明确了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属于必须禁止的行为。2015 年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从改革的高度提出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不仅强调了禁止行为,还明确排污许可制要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2016 年11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进入实施阶段。3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3、环境保护部关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有哪些规章文件?

答:2016年12月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2018年1月1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订]。2019年12月20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4、什么是综合许可?

答:综合许可,是指将一个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在一个排污许可证集中规定,现阶段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和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5、什么是一证式管理?

答:一证式管理即指大气、水、固废等要素的环境管理在一个许可证中综合体现。企业守法、部门执法和社会公众监督也都应当以此为主要或者基本依据。4排污许可证将成为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行期间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作为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企事业单位排放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法律要求全部在排污许可证上予以明确。

6、排污许可证是申领还是发放?

答:排污许可制度作为一项行政许可,依申请许可,由排污单位主动向政府申领。排污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各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申领排污许可证。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

答:排污许可证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8、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是否需定期更新?

答:排污登记表自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对已登记排污单位,自其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动发送登记信息更新提醒。

9、排污单位承诺书主要承诺哪些内容?

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中请时,应当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是完整、真实和合法的;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主要包括:一、承诺真实合法。填报申请时,承诺申请材料是完整、真实和合法的。二、承诺按证排污。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一旦发现排放行为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将立即采取措施改正并报告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三、承诺规范管理。规范运行、管理、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信息,并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0、排污许可证有哪些内容?

答: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更为全面地体现行业排放的特点。排污许可证中有关许可事项与管理要求的信息仅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部分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属于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共同记载事项。(1)正本和副本共同记载的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基本信息;(2)仅在副本中记载的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等;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6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已取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3)许可事项: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排放口、排放方式和去向等;(4)管理要求: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要求。上述记载事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向原核发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11、排污单位的台账记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12、台账记录保存期限是多长?

答:电子台账与纸质台账同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13、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如何计算?

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气、废水的排污口、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分别计算,依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一、依法安装使用了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7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依法不需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手工监测数据计算;三、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包括依法应当安装而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生态环境保护部规定的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根据各行业技术规范或总则规定的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来核算。

14、季度和月执行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文件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季度和月执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二、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

15、年度执行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或者当月的执行报8告,并增加以下内容:一、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三、自行监测执行情况;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五、信息公开情况;六、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七、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排污单位记载在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

16、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单位主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主要是无证排污的法律责任,违证排污的法律责任,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自行监测的法律责任。排污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17、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向谁申请?

答:应当以排污单位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排污许可证。

18、由排污单位申报,并在副本中记录的登记事项有哪些?

答:一、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等;二、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记录等。

19、由排污单位申请,经核发环保部门审核后,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的事项有哪些?

答:一、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二、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10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三、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20、申请单位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核发环保部门没有发现而核发了许可证,责任在谁呢?

答:责任在排污单位。承诺是排污单位作出的,提供完整、真实和合法的申请材料,是排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21、排污单位对核发环保部门的不予许可决定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排污单位不服核发环保部门做出的排污许可行政管理行为,具体包括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变更、延续、注销、撤销等核发工作,以及上级核发环保主管部门对具有核发权限的下级核发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做出撤销许可等行为,排污单位可以选择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核发环保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县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对以县级派出分局名义做出排污许可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设立该分局的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该部门同级的市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2、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是否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答: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23、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该公开哪些信息?

答: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例外情形是指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因此在提交申请材料时排污单位认为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对此进行标注,申请不公开。

24、排污单位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排污单位概况,包括基本情况介绍、生产工艺简述、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放情况等;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简介,包括编制依据、监测手段和开展方式、在线监测情况、实验室建设情况等;三、手工监测内容,包括废气、废水、厂界噪声、单位周边环境质量监测、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采样方法、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手工监测质量保证等;四、自动监测;五、执行标准;六、委托监测;七、信息记录和报告;12八、自行监测信息公布,包括公布方式、公布内容、公布时限等;九、地方有具体自行监测方案编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25、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哪些?

答: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二、自行监测方案;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八、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6、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哪些相关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

答: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27、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一、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三、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同时,排污单位应当书面承诺对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以及严格执行变更后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28、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如何办理?

答:一般来说,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排污单位需要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29、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三、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0、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了怎么办?

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15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 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 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 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排污许可证查看更多>排污单位查看更多>山西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