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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召开新冠疫情以来的首次线上发布会, 通报2019年北京市固定源生态环境执法共立案6446起,同比增长近31%,处罚金额逾两亿元,查处五类重大案件888起。
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赵志威介绍,查处的五类重大案件中,按日连续处罚两起,查封扣押821起,限产、停产1起,移送行政拘留48起,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16起。
立案的案件中,大气类违法行为2859起,处罚金额5852.62万元;水类违法行为482起,处罚金额6727.96万元;固废类违法行为1207起,处罚金额1587.91万元;建设项目类违法行为1546起,处罚金额5573.07万元;其他类违法行为352起,处罚金额420.22万元。
赵志威介绍,2019年,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聚焦重点行业,以执法推动深度减排。在大气环境执法方面,深化“一微克”行动,对挥发性有机物、餐饮、汽修等大气重点行业,采用“执法+监测”的模式开展专项执法。在水环境执法方面,围绕城镇污水处理厂、涉重金属、三级医疗机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垃圾渗滤液处置设施等五大水重点行业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水环境违法行为,促进重点行业企业强化污水处理、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深化科技执法,提高执法监管效能,生态环境执法正进一步向精细化、科技化方向发展。”赵志威介绍,2019年,北京继续加强技术支撑,继续深化热点网格、自动监控、移动执法系统等科技手段在执法监管中的运用。
同时,北京积极推动京津冀联动执法。三地在省级联动基础上,将联动执法机制进一步向区(市)县一级下沉。目前,北京市各相关区已完成与津冀交界的区(市)县联动执法协议的签署工作,推动联动执法下沉,加大交界地区联动执法力度。联动执法在快速高效打击区域交界处污染难点问题、协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类大气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及第三方核查报告,且逾期未改正
2019年7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大钟寺国际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9〕6号),其应于2019年5月15日前提交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及第三方核查报告,但逾期未提交。2019年7月16日,向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2019年7月26日再次检查时仍未改正。
根据《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条,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两万元罚款。
案例二: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拒不执行限产决定
2019年3月,怀柔区生态环境局对太平洋制罐(北京)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此单位列入市级空气重污染应急停产限产名单。经调查,其于2019年2月22日-24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本应执行应急预案要求限产40%的应急减排措施,却未依法执行。
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怀柔区生态环境局对其处6万元罚款。
案例三:印刷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超标排放
2019年5月,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对文物出版社印刷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测。检测报告显示,其印刷车间废气中,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超过北京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1201-2015)规定的限值。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大兴区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加大印刷业监管力度,提高印刷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对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有着积极作用。印刷企业均应遵守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案例四:餐饮油烟超标排放
2019年9月,怀柔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市紫光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怀柔分公司进行检查,并对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检测报告显示,油烟、颗粒物均超过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规定的限值。
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怀柔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此单位限期改正,处4万元罚款。
自2019年1月1日起,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油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三项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的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符合要求的净化设备并按操作规范运行,确保达标排放。
案例五: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2019年10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兴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此单位属于北京市重点排污单位,自2019年9月9日0时至24日8时,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故障导致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和pH数值恒定,其未按要求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也未及时检修。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此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两万元罚款。
案例六: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水污染物进行监测
2019年7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加仑特石油化工(北京)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此单位属于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按照许可证规定,邻二甲苯、甲苯、总有机碳、间二甲苯、苯、对二甲苯、总氰化物及乙苯应每季度进行一次监测,但其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此单位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处2.5万元罚款。
案例七:低洼地排放污水
2019年5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中地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厂区东侧饲料加工区青贮窖产生的有酸臭味的发酵液,通过排水沟排放至厂区东侧的低洼地内。
根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此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一个月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两万元罚款。
第二类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第三类固废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八: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2019年4月,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王某经营的位于房山区长沟镇西甘池村的废机油滤芯粉碎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王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废机油滤芯,进行加工生产,所有生产设备、废机油滤芯、储存含油废物及废机油的铁桶均置于土地上,未采取防渗漏、防遗撒措施,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王某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600元罚款。同时,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四类建设项目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九: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
2019年7月,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对中铁房地产集团北京金郡兴盛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位于大兴区旧宫镇的限价商品住房和定向安置房项目于2017年9月竣工,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办理环保验收手续,于2018年1月正式投用,此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实际排放去向与验收报告所述排放去向不符,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大兴区生态环境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处35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5万元罚款。
案例十: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
2019年8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铠钺防护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此单位于2019年7月迁入现地址并投入生产,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也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此单位处6万元罚款;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此单位限期改正,处20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5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且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未超过二年,同时此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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