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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消毒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5.5.1 消毒设施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常规次氯酸钠、紫外线、二氧化氯等消毒方式,均须根据工艺要求、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及设备的操作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在达到设计处理效果的同时确保操作人员安全;
2 根据水质水量的变化及时调整消毒系统的运行参数,提高设备运行效率;
3 应定期监控紫外线消毒系统运行参数,保证消毒效果。不满足运行要求时,应手动运行灯管清洗系统;
4 采用紫外线消毒时,消毒渠无水或水量达不到设备运行水位时,严禁开启设备。
5.5.2 消毒设施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盐酸和固体氯酸钠的采购和存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应每周对防毒面具检查 1 次;
3 采用次氯酸钠消毒时,次氯酸钠原液应储存于阴凉干燥和通风良好的环境,避免阳光直射,工业次氯酸钠溶液存储时间宜在 1 个月內,不要超过 3 个月。现场制备次氯酸钠溶液存储时间不超过 1 周;
4 采用紫外消毒时应根据使用寿命要求定期更换紫外灯,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维护套管清洗圈及光感传感器。
5.6 配套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5.6.1 鼓风机及风管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当根据生物反应池溶解氧调整鼓风机的供气量;
2 设置多台鼓风机时,应轮换使用,不宜固定一台作为备用风机;
3 调节出风管阀门时,应避免发生喘振;
4 鼓风机在运行中,应定时巡查风机及电机的油温、油压、风量、风压、外界温度、电流、电压等参数;遇到异常情况及时排除影响因素,不能排除时,应立即按操作程序停机;
5 鼓风机叶轮严禁倒转;
6 鼓风机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正常运行时,出风管压力不应超过设计压力值。停止运行后,应关闭进、出气调节阀;
7 鼓风机运行中严禁触摸空气管路。
5.6.2 鼓风机及风管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期不使用的风机,应关闭进、出气阀门,将系统内存水放空;
2 鼓风机的空气过滤及油过滤装置应保持清洁;
3 清扫通风廊道、调换空气过滤器的滤网和滤袋时,必须在停机的情况下进行,并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
4 对鼓风机消声器的消声材料,应定期检查,当有腐蚀、老化、脱落现象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5 鼓风机应定期清洁和保养,及时添加更换润滑油、润滑脂及零配件,防止漏水、漏油、漏气等现象;
6 维护风管管路时,应在散热降温后进行。
5.6.3 配套泵组、搅拌器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组、搅拌器运行过程中应实时监控运行电流,出现电流异常时及时停泵检查;
2 当泵组、搅拌器配套导杆、基座出现振动、塌陷时,必须立即停机检查;
3 应根据工艺控制要求,实时调整配套泵组运行台数及运行频率。
5.6.4 配套泵组、搅拌器检查、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配套泵组、搅拌器出现堵塞、缠绕问题时,应立即进行停机清理;
2 应结合曝气池放空作业进行水下泵组检查与维护。当因水下泵组、搅拌器故障影响正常运行时,需进行放空检修;
3 如设备运行环境恶劣,应加强对配套泵组、搅拌器的检查、维护。
5.6.5 加药设施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过程当中,根据水质水量及工艺要求选择合适的化学药剂、投加量和药剂投加点;
2 化学药剂的储存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3 备用加药泵与使用泵应交替运行,避免长期启用或停用同一台泵;
4 对干式投料仓及附属投料设备,应定时检查,保证药剂不在料仓内板结;
5 对湿式投料罐及附属投料设备,应定时检查,保证药剂不泄露。
5.6.6 加药设施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药装置的管路应随时保持畅通,定时对装置各连接部位、过滤器、进料口、出料口等进行检查,如发现沉积物,应及时加以清理;
2 定期检查搅拌装置,如出现叶轮扭曲变形、联轴套松动等异常情况,应及时维护或更换;
3 定期检查安全阀、压力表及各类阀门,以免发生泄漏事件;
4 定期检查加药计量泵及计量流量计并校正实际加药量,确保加药精确计量。
5.6.7 电气设备运行及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装置的工作电压、工作负荷和温度应控制在额定值的允许变化范围内;
2 当变、配电室设备在运行中发生跳闸时,在未查明原因之前严禁合闸;
3 电气设备的运行参数应按时记录,并记录有关的命令指示、调度安排,严禁漏记、编造和涂改;
4 当变、配电装置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不能排除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5 所有的高压电气设备,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选用含义相符的标志牌;
6 高、低压变、配电装置的清扫、检修工作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 409 的有关规定;
7 电气控制柜无显露灰尘,各种技术性能正常。
5.6.8 控制系统运行及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设备工作日志和运维数据正常,数据作好归档及备份;
2 设备机房内无显露灰尘,调控机房温度和湿度在合适范围之内;
3 对网络设备、监控终端等设备的易老化部件定期检查与维护,发现异常及时更换;
4 对软件系统的各项技术参数、报警信息、病毒检测等进行定期网络巡检,及时诊断与排除故障,确保网络正常运行。
5.6.9 辅助设备、设施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定期检查通水管路是否有破损、阻塞问题,及时维护检修,必要时予以更换;
2 各种管道闸阀应定期做启闭试验,加注润滑油脂。检查后应确认回复至正常位置;
3 应对构筑物的结构及各种护栏、爬梯、支架、盖板及照明设备等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及防腐处理,如变形、损伤严重,危及使用和安全功能的,应立即予以整修或更换;
4 凡设有钢丝绳的装置,绳的磨损量大于原直径的 10%,或其中的一股已经断裂时,必须更换;
5 水尺、标志牌、警示牌等标识物出现缺损、变形,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6 建筑物、构筑物等的避雷、防爆装置的测试、维修及其检查周期应符合电业和消防部门的规定;
7 应定期检查和更换救生衣、救生圈、消防设施等防护用品;
8 除臭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 2038 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 的有关规定;
9 应定期检查减震降噪、隔声、消声等设备、设施,保证降噪效果。
6 污泥处理与处置
6.1 一般规定
6.1.1 污泥处理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投入运行。
6.1.2 污泥处置应符合无害化、稳定化、减量化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污泥处置途径,宜优先采用资源化处置方式。
6.1.3 污泥可采用浓缩、脱水进行减量化处理,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应达到设计要求。
6.1.4 单独建设有污泥处理设施应自行处理污泥达到要求并处置。未单独建设污泥处理设施的可采用区域集中处理与处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区域集中处理与处置站点宜按就近原则设置;
2 区域集中处理与处置站点负责区域内污泥的处理、处置并达到要求。
6.1.5 污泥处置应由获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单位进行,污泥运输的单位也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污泥运输过程中应密闭,以防止污泥外溢和洒落。
6.2 污泥处理
6.2.1 污泥重力浓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污泥泥量和泥位高度变化,调整停留时间、排泥周期在适宜的区间,防止污泥中
的磷释放至污水中影响出水磷的达标;
2 刮泥机宜连续运行,不得长时间停机和超负荷运行;
3 应及时清除浮渣、刮泥机上的杂物及集水槽中的淤泥;
4 应定期对浓缩机、泵等配套设备进行养护,养护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 的有关规定;
5 上清液需进行化学除磷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 的有关规定;
6 浓缩池臭气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 2038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 的有关规定。
6.2.2 污泥机械浓缩与脱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泥调理药剂的种类及投加比例,应根据污泥性质及生产试验确定。当泥性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
2 污泥处理过程中应控制药剂消耗量并保持加药装置运行精准。固体药剂应提前配制,放置时间应根据药剂使用要求确定。超过规定放置时间再次使用,应重新检测药剂的活性,合格方可再次使用;
3 脱水设备不宜长期停止,设备停机时间超过 1 周时,应将设备、药剂池、管道排空,电控柜的电源开关关闭;
4 在污泥机械浓缩过程中,污泥处理的浓缩、调理、脱水等装置应保持正常运行工况,确保出泥含水率和运行稳定,不得无故停机或超负荷运行;
5 应定期检查脱水机进泥预处理系统对渣砂的去除效果,及时发现脱水机进泥中砂粒对机械脱水设备的影响,损坏严重时应及时更换;
6 应定期对脱水机进行维护和保养,更换轴承、密封等易磨损的部件,定期对加药螺旋、加药泵、反冲洗泵等进行维护保养。
6.2.3 污泥干化脱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化后污泥含水率应根据污泥最终处置方案中污泥处置方式确定;
2 应保证干化脱水装置的正常运行工况,确保处理效果和运行稳定,不得无故停机或超负荷运行;
3 应定期对设备及配套装置的处理效果、接头密封与磨损等情况进行详细地检查和记录,及时更换磨损件、添加润滑油。
6.3 污泥处置
6.3.1 污泥应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倾倒。
6.3.2 污泥处置宜采用就近的原则,以节省运输费用及减少湿污泥运输中对沿途造成的污染。
6.3.3 污泥泥质应根据处置方式满足下列要求:
1 土地改良用泥质需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GB/T24600 的有关规定;
2 园林绿化用泥质需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 的有关规定;
3 林地用泥质需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林地用泥质》CJ/T 362 的有关规定;
4 填埋处置泥质需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GB/T23485 的有关规定;
5 建材利用泥质需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GB/T 25031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CJ/T 314 的有关规定;
6 单独焚烧用泥质需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GB/T24602 的有关规定。
6.3.4 严格执行污泥处置转移联单制度,厂内的污泥处理和处置流程应有效衔接,避免二次污染。
6.3.5 污水厂应定期检测污泥泥质。
7 水质检测
7.1 一般规定
7.1.1 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内应设置标识牌,明确标出设计出水标准,包括出水水质指标和限值,以及采样点标识。
7.1.2 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检测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在线监测,不具备在线监测条件的可采用人工检测。
7.1.3 出水水质检测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中基本控制项目要求和现行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55、《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 和《练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1 的有关规定。其他检测项目可根据实际要求选择检测。
7.1.4 水质检测周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的有关规定。因客观条件限制,需日检项目无法实现每日检测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检测周期。
7.1.5 当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集范围内存在工业涉污企业,运维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对企业的排污状况和特征污染物进行检测,必要时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
7.1.6 小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CJ/T51 的有关规定。
7.1.7 如果出水用于回用,出水水质化验指标及检测周期应根据再生水用途分别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水水质》GB/T 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地下水回灌水质》GB/T 19772 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 的有关规定。
7.2 采样
7.2.1 应选择工艺流程各阶段具有代表性的位置做为采样点,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进水构筑物最后一道格栅之后、沉砂池之前取进水水样,并应避开厂内排放污水的影响,且宜为水下 20cm~50 cm 或 1/2 水深处;
2 应在总出水口处取出水水样。宜为消毒后排放口水下 20cm~50 cm 处或排放管道中心处;
3 应依据不同污水、污泥处理工艺确定中间控制参数的采样点。
7.2.2 进出水采样点宜取 24 小时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7.3 人工检测
7.3.1 采样后应在样品保质期内检测。
7.3.2 检测过的样品应留样保存,4 ℃低温保存至下次采样结束。
7.3.3 人工检测可自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7.3.4 当水质检测不合格时,应立即重新采样复检,若复检结果不合格,应立即对超标原因进行分析,并调整运行工况,直至出水水质指标合格,并做好记录。
7.4 在线监测
7.4.1 对配备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的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明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维护的责任人及职责。
7.4.2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应根据仪表的使用要求定期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数据检查和现场巡查。
运维单位应规范使用、维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装置。
7.4.3 现场巡查应做好记录,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现场巡查应至少包括:
1 水质在线监测仪运行状态是否正常;
2 线路、管路是否有破损、泄露等现象;
3 各标准液与试剂是否充足有效;
4 水质在线监测仪站房内电路系统、通信系统是否正常;
5 数据传输是否正常。
7.4.4 应定期检查在线监测系统输出数据,汇总各监测点的水质报表,并作为存档资料保存。
7.4.5 应定期校验在线监测仪,定期清洗在线监测仪所配备探头或传感器,并可根据需要利用消毒剂抑制微生物在管路中生长,对水质在线监测仪的维护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技术标准》CJJ/T 271 的有关规定和在线监测仪说明书的维护要求。
7.4.6 发现水质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时,应确认数据异常的原因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可提高人工检测频率,对在线监测仪的准确度和重复性进行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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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F风机调试完毕,系统各项功能测试正常,可以启动并网!”铿锵有力的话音刚落,致远海风场集控中心监控界面的有功功率随即从0到逐步增加到200千瓦。2024年12月17日23时18分,国家电投广东湛江徐闻海上风电场300兆瓦增容项目(以下简称:徐闻增容项目)实现全容量并网发电,成为广东省2024年度首个全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广东电力交易中心近日公布第一百零二批列入售电公司目录企业名单,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2月3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对19家售电公司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交易中心收到群众对其中11家售电公司准入申请材料提出的异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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