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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发布 6月1日起施行

2020-04-08 15:21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设施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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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广东省标准《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发布,编号为DBJ/T 15-184-2020。本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详情如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的公告

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现批准《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 15-184-2020。本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广东粤海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zfcxjst.gd.gov.cn)公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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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8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通知》(粤 建科函〔2018〕2954号)文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内容不涉及到任何专利。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污水收集设施;5.污水处理设施;6. 污泥处理与处置;7.水质检测;8.运维记录;9.运维评估;10.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

本规程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东粤海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业环保 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总 结实践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东粤海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爱国路水库 南粤港供水大楼,邮编:518021,电子邮箱:289210943@qq.com)、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2号珠江国际大厦9楼,邮编:510030,电子邮箱:85692811@qq.com) 和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97号,邮编:510010,电子邮箱: gdsy—sz2@163.com)。

本规程主编单位: 广东粤海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鹏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赵 焱 袁维芳 李德强 孙国胜 张 琨 钟云娜 魏玉芹 王 浩 周炜峙 孙 斌 李 继 王卓悦 高连敬 张元佳 陈锐海 邹 彬 王国彬 谢洁云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曹达文 袁敏忠 王少林 王彩虹 周秀霞 张昆峰 陈 杏

1 总则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过程,确保设施有效、稳定、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处理设施的使用功能,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仅适用于广东省内处理规模为 500 m³/d(含 500 m³/d)以上,10000 m³/d(不含 10000m³/d)以下,小城镇等处理规模相近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1.0.3 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small town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用于收集、输送小城镇生活污水的排水设施以及将收集的污水处理至达标排放所需的构(建)筑物及设备。

2.0.2 预处理设施 pretreatment facilities

具有除渣、沉砂和调节水量水质等功能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总称,一般由泵井、格栅、沉砂池、集水井、调节池等组成。

2.0.3 配套设施 affiliated facilities

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实现正常运行的配套设施、设备、仪表、构件,由供气系统、加药系统、电气及控制设备和辅助设备、设施组成,其中辅助设备、设施包括流量测量装置、阀件与管路设施、金属构件、构筑物安全防护设施、除臭设备等。

2.0.4 运行与维护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对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开展的运行、巡检、维护等管理活动。

3 基本规定

3.0.1 运维单位应依据本规程制定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责任、培训考核、工作流程、运维手册、记录评估、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并应定期修订。

3.0.2 运维单位运行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具备合格的运行管理技能后上岗。

3.0.3 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符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3.0.4 本规程涉及各类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除符合本规程要求外,还应满足产品说明书中操作规范的要求。

3.0.5 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宜按照本规程要求采用自动化控制,实现自动化管理。

3.0.6 工业废水排放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55、《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练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1 的有关规定,达标后方可排入小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4 污水收集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 污水收集设施的运行维护包括对市政污水收集管渠(含倒虹管、压力管)、检查井(含截污井、闸门井、阀门井)、排水(污水)泵站等的定期巡检、养护。

4.1.2 运维单位宜在排水泵站、溢流口、埋地管道上方等必要位置设立并公开专用于群众反馈的联系方式,便于尽早掌握设施的运行问题。

4.2 管渠及检查井巡检

4.2.1 管渠的巡检包括日常巡视检查、功能状况检查、结构状况检查。管渠日常巡视检查应每周不少于一次;管渠功能状况检查应每两年不少于一次;管渠结构状况应定期检查。

4.2.2 管渠日常巡视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管道是否坍塌;

2 管道是否存在违章占压;

3 是否存在违章排放;

4 是否存在新增私接管道;

5 建设工地及周边排水设施巡视检查;

6 对合流管、截流管应在停雨后三天内进行全面巡查,重点巡查设施完好情况,淤积或垃圾缠绕情况。

4.2.3 管渠功能状况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管渠内是否积泥超过管径或渠高的 1/5;

2 管渠内是否有树根、残墙、坝头等;

3 管渠内水位和水流是否正常。

4.2.4 管渠结构状况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管渠是否有变形、错口、脱节、破裂与空洞、渗漏、腐蚀、胶圈脱落、塌陷等;

2 管渠是否有倒坡。

4.2.5 管渠检查可采用潜望镜(QV)检测、电视(CCTV)检测、声呐检测、量泥斗检查、反光镜检查、染色检查和烟雾检查等方法。管渠检查方法及使用范围宜符合表 4.2.5 的规定。

4.2.6 电视(CCTV)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电视(CCTV)检测进行结构状况检查前,宜对检查管段进行清洗;

2 电视(CCTV)检测作业时,当管道内水位不能满足设备作业条件时,应采取降低水位 措施;

3 采用电视(CCTV)检测时,管内最大淤积深度不应大于 100mm。

4.2.7 采用声呐检测时,管内水深不宜小于 300mm。

4.2.8 采用染色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渠内应有一定水量且水体流动,但满管时不宜采用;

2 染色剂应投放在上游检查井;

3 染色剂应采用无毒、无害的彩色染色剂。

4.2.9 采用烟雾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满度应小于 0.65;

2 无需检查方向的管渠应予封堵;

3 应采用无毒无害彩色烟雾发生剂和专用鼓风机。

4.2.10 检查井检查包括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检查井外部检查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内部检查每 年不应少于两次。

4.2.11 检查井内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井盖链条或锁具是否缺损;

2 防坠设施是否缺失、损坏;

3 爬梯是否松动、锈蚀或缺损;

4 井壁是否存在泥垢、裂缝、渗漏或抹面脱落等;

5 管口、流槽是否破损;

6 井底是否存在积泥、杂物、堵塞;检查井允许积泥深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 的有关规定;

7 井内水位和流向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违章倾倒、新增私接管道管;

8 透气井内应无浮渣;

9 排气阀、压力井、透气井等附属设施应完好有效。

4.2.12 检查井外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污水是否冒溢;

2 井盖是否埋没、丢失、破损、移位,能否正常打开;

3 井盖标识是否与管道属性一致;

4 井圈、井口有无破损、倾斜、沉降、坍塌;

5 井盖与井框之间是否突出、凹陷、跳动或有声响;

6 检查井周边路面有无破损、沉降。

4.2.13 检查井可采用量泥斗检查、反光镜检查的检查方法。

4.2.14 当巡检人员发现井盖缺失或损坏后,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在 6 h 内修补恢复;当管理单位接报井盖缺失或损坏信息后,必须在 2 h 内安放护栏和警示标志,并应在 6 h 内修补恢复。

4.3 管渠及检查井养护

4.3.1 收集设施养护包括:检查井、管渠的清淤、疏通;井体病害的修复,井盖、井框、安全网的更换;闸门、阀门及拍门等的保养;排水泵站的运行维护。

4.3.2 检查井养护频率不应低于 4 次/年,管渠养护频率不应低于 1 次/年,容易淤积的管网应结合季节性和重要性适当增加清疏频率。

4.3.3 管渠及检查井清疏养护产生的淤泥处理与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淤泥产生特点,宜设置淤泥中转站,对淤泥进行浓缩、脱水和暂存。浓缩产生的污水应就近排入污水管道,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2 淤泥中转站宜按就近原则设置,优先选择污水处理厂、雨污水泵站及现有管渠污泥码头或堆场;

3 经淤泥中转站处理后的淤泥可进行填埋处置,但处置过程应符合填埋场的相关规定。

4.3.4 检查井清疏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坠设施上、检查井内及截污井内的格栅上应无垃圾和杂物;

2 发现防坠设施不牢固的,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3 清疏后应达到井壁清洁无结垢,井底无硬块,井内无积泥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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