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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强化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推进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基地)建设,促进城市废弃物资源利用园区化、规模化和产业化。2020年,新创建9个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基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30.实施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推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提标改造,满足环境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对达到服务年限的填埋场进行规范封场,并启动实施生态修复。(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31.加大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力度。对城乡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进行全面摸排,对排查出的及时开展清理整治,并开展污染状况检测。各级水利部门督促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管理单位加强水库大坝前漂浮物打捞清理,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以农村生活垃圾、离田农业生产废弃物为主要成分的非正规垃圾处理。(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32.统筹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动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分质利用,完善收集、清运、分拣、再利用的一体化回收处置体系。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标准体系,明确适用场景、应用领域等,提高再生产品质量。到2020年,各设区市、县(市)分别建成2—3个、1个以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固定式处置工厂,资源化利用率分别达到60%以上和50%以上。(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
33.加强生活垃圾设施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重点抓好主体施工与设备安装调试交叉作业安全。督促指导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认真按照垃圾处理设施运维操作规范,开展安全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深入开展制度创制专项行动
34.加快生活垃圾管理立法。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立法调研工作,加快推进《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立法。(责任单位:省人大环资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职能部门)
35.完善配套标准规范。发布《一次性消费用品管理规范》《绿色包装通用规范》《浙江省生活垃圾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补贴实施细则》,修订《浙江省高标准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评价标准》,编制《新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片区评价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化县(市、区)评价标准》《就地式生化处理易腐垃圾操作规程》等一批技术标准。(责任单位:省分类办、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
36.大力推进技术创新。针对生活垃圾分类过程管控、处置等关键技术难题,组织省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进行科研攻关,促进成果转化应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37.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村)、物业企业、环卫部门、志愿者和居民等协同推进垃圾分类的工作机制,厘清各方主体职责边界,严格生活垃圾分类过程管理。(责任单位:省分类办、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
38.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全省逐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探索建立处理费用与产生量、垃圾类别直接挂钩的差别化收费机制。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对已经充分竞争的,实行双方协商定价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
39.建立垃圾分类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市场主体失信认定标准和信息归集机制,作为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内容。(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省级部门)
40.着力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指导各地通过“互联网+”、“城市大脑”、人工智能应用等方式,完善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全链条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数据互联共享,精准管理。(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
41.破解易腐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出路难题。按照适宜、安全、适量的原则,研究制定易腐垃圾资源化有机肥料用于绿地、林地等土壤改良用途的配套应用政策标准,打通易腐垃圾处置产业链。(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42.健全市场化配置机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前端分类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以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分类运营管理。(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43.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急联动机制。按照“资源共享、应急互帮”原则,以市域为单位,建立统一应急联动机制,在设施检修、故障等情况下,实现各县(市)生活垃圾焚烧、餐厨垃圾处理厂之间点对点互保应急处置。(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44.完善有害垃圾处置监管机制。生活垃圾收集单位应当建立有害垃圾管理台账、实行转移联单电子化,做好收集转运的同时防止环境污染。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有害垃圾中分类出来的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台账,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处置流程,健全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有害垃圾中分类出来的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
45.健全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管。深入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厂“装、树、联”工作,重点加强焚烧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填埋场监管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到2020年底,焚烧处理设施实时监控装置安装率达到100%,其他处理设施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
(五)深入开展文明风尚专项行动
46.深化“八进”宣传活动。加强垃圾分类知识普及,持续开展以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进机关、进商场(市场)、进宾馆(酒店)、进“窗口”为主要内容的“八进”活动,对全省生活垃圾分类文明风尚行动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分类办、省级相关部门〕
47.实施精准宣传。坚持“因人施策”,针对不同群体采取适宜有效的方式加强宣传引导,依托“互联网+”方式,通过开设微信公众号(APP)或在政务平台增设垃圾分类查询功能等手段方便查询垃圾类别;鼓励采用入户宣传、积分奖励等方式。〔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教育厅〕
48.加强新闻舆论引导。打造新媒体传播矩阵,提高公益广告覆盖面,通过新闻报道、言论评论、专家点评、热点聚焦等多种形式,形成舆论声势。建立健全信息灵通、反应迅速、落实有效的舆情反馈机制,及时化解生活垃圾分类领域群众关注的重大舆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广电局、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
49.坚持典型引路。全面推广“垃圾分类星级户评比”“垃圾分类挑战赛”等活动,开展垃圾分类典型案例、典型人物征集,讲好垃圾分类故事。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村镇、最美家庭等活动的评价内容。〔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分类办、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
50.建立鞭策机制。对未按《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执法和曝光,重点加大对公共机构、大型综合体(商超)、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连锁餐饮企业等单位执法曝光力度,形成有效威慑。〔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省广电局〕
51.强化学校教育引导。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垃圾分类纳入教学内容,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认知水平和成长规律,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融入教材,并与教学和实践内容有机结合。每校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以生态文明教育和生活垃圾分类为主题的教育实践活动,着力提升分类意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52.志愿服务推动。有效整合全省志愿服务资源,引导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和广大志愿者开展各类垃圾分类活动。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垃圾分类的教育培训、项目实施、科技研发,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在垃圾分类中的生力军作用,继续开展“垃圾分类巾帼先行”等主题活动。〔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团省委、省妇联、省民政厅〕
53.广泛发动共同缔造。以垃圾分类为切入点,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领导作用落实到城市社区,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动员能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基层社区治理体系。(责任单位:省分类办、省委组织部、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围绕年度目标,细化工作方案,列出工作清单,分解落实责任,明确时间节点,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积极主动谋划,压紧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
(二)强化目标考核。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年度工作,实施目标考核管理。省分类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考核评估办法及评分细则,实施清单式、动态化管理。
(三)严格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本系统业务工作,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同时,以“三服务”活动为契机,组织专家赴基层开展技术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附件3
省级有关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委网信办、省人大环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机关事务局、省供销社、省林业局、团省委、省妇联、浙江省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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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医疗废物的有效管理是控制疫情扩散的重要环节和途径,做好措施指导、做好医废处理和废弃口罩处理,彻底切断病原体“二次污染”,成为此次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第二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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