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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20-04-23 15:16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关键词:建设用地土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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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论证分析,突出结论意见

对于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必须开展采样和污染因子分析,报告应强化采样布点方案、特征检测因子和检测数据与污染源之间逻辑关系论证,尤其要强化采样点位选择的论证,最后结论性意见要明确,便于环境管理决策。

(五)编制单位及报告格式要求

只需进行第一阶段调查、无需采样分析的报告,土地所使用权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第三方调查单位编制。报告格式要统一规范,便于评审和数据上传(具体要求见附件4),报告目录是完整性审查重点内容,内容不全者,初审视为不合格。

(六)编制人员应具备专业能力

对调查报告审核人员应具备环保、化工、土壤、地质或农业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主动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五、其它说明

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三方机构(调查单位、采样单位、检测单位)能力评估及监管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后续根据评审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研究出台。此前市级相关文件要求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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