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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年□□月□□日起,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
5.2 VOCs物料存储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2.1 基本要求
5.2.1.1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储罐、储库、料仓中。
5.2.1.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5.2.1.3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5.2.2和5.2.3条规定。
5.2.1.4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3.7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
5.2.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控制要求
5.2.2.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且储罐容积≥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5.2.2.2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GB 16297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8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3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特别控制要求5.2.3.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5.2.3.2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且储罐容积≥150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GB 16297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4储罐运行维护要求
5.2.4.1浮顶罐
a)浮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浮顶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它正常活动外,应密闭。c)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时,应采取密封措施。d)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顶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e)自动通气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顶处于支撑状态时开启。f)边缘呼吸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g)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顶的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顶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液面下。
5.2.4.2固定顶罐a)固定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它正常活动外,应密闭。c)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5.2.4.3维护与记录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若不符合5.2.4.1和5.2.4.2条规定,应记录并在90日内修复或排空储罐停止使用。如延迟修复或排空储罐,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5.3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3.1基本要求
5.3.1.1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5.3.1.2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5.3.1.3对挥发性有机液体进行装载时,应符合5.3.2条规定。
5.3.2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5.3.2.1装载方式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底部装载方式;若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料管口距离槽(罐)底部高度应小于200 mm。
5.3.2.2装载控制要求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 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500 m3的,装载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GB 16297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80%;b)排放的废气连接至气相平衡系统。
5.3.2.3装载特别控制要求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 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500 m3的,以及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5.2 kPa但<27.6 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2500 m3的,装载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GB 16297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b)排放的废气连接至气相平衡系统。
5.4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4.1涉VOCs物料的化工生产过程
5.4.1.1物料投加和卸放a)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b)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除尘设施、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c)VOCs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应密闭,卸料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1.2化学反应a)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b)在反应期间,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在不操作时应保持密闭。
5.4.1.3分离精制a)离心、过滤单元操作应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离心、过滤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采用密闭设备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b)干燥单元操作应采用密闭干燥设备,干燥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采用密闭设备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c)吸收、洗涤、蒸馏/精馏、萃取、结晶等单元操作排放的废气,冷凝单元操作排放的不凝尾气,吸附单元操作的脱附尾气等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d)分离精制后的VOCs母液应密闭收集,母液储槽(罐)产生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1.4真空系统真空系统应采用干式真空泵,真空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若使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汽)喷射真空泵等,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应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1.5配料加工和含VOCs产品的包装VOCs物料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灌装、分装)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2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5.4.2.1VOCs质量占比≥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
a)调配(混合、搅拌等);
b)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
c)印刷(平板、凸版、凹版、孔版等);
d)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
e)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
f)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
g)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
5.4.2.2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3其他要求
5.4.3.1企业应建立台帐,记录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5.4.3.2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
5.4.3.3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3.4工艺过程产生的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第5.2、5.3节的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5.5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
5.5.1管控范围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设备与管线组件包括:a)泵;b)压缩机;c)搅拌器(机);d)阀门;e)开口阀或开口管线;f)法兰及其他连接件;g)泄压设备;h)取样连接系统;i)其他密封设备。
5.5.2泄漏认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认定发生了泄漏:a)密封点存在渗液、滴液等可见的泄漏现象;b)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VOCs泄漏检测值超过表3规定的VOCs泄漏认定浓度。
5.5.3泄漏检测
5.5.3.1企业应按下列频次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行VOCs泄漏检测:a)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每周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可见泄漏现象。b)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至少每3个月检测一次。c)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至少每6个月检测一次。d)对于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在非泄压状态下进行泄漏检测。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泄压后,应在泄压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对泄压设备进行泄漏检测。e)设备与管线组件初次启用或检维修后,应在90日内进行泄漏检测。
5.5.3.2设备与管线组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于泄漏检测:a)正常工作状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b)采用屏蔽泵、磁力泵、隔膜泵、波纹管泵、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泵或具有同等效能的泵;c)采用屏蔽压缩机、磁力压缩机、隔膜压缩机、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压缩机或具有同等效能的压缩机;d)采用屏蔽搅拌机、磁力搅拌机、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搅拌机或具有同等效能的搅拌机;e)采用屏蔽阀、隔膜阀、波纹管阀或具有同等效能的阀,以及上游配有爆破片的泄压阀;f)配备密封失效检测和报警系统的设备与管线组件;g)浸入式(半浸入式)泵等因浸入或埋于地下以及管道保温等原因无法测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h)安装了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可捕集、输送泄漏的VOCs至处理设施;i)采取了其他等效措施。
5.5.4泄漏源修复
5.5.4.1当检测到泄漏时,对泄漏源应予以标识并及时修复。发现泄漏之日起5日内应进行首次修复,除5.5.4.2条规定外,应在发现泄漏之日起15日内完成修复。首次修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拧紧填料螺栓或螺母、加注润滑油、在设计压力和温度下密封冲洗。
5.5.4.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可延迟修复。企业应将延迟修复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于下次停车(工)检修期间完成修复。a)装置停车(工)条件下才能修复;b)立即修复存在安全风险;c)其他特殊情况。
5.5.5记录要求泄漏检测应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5.5.6其他要求
5.5.6.1在工艺和安全许可的条件下,泄压设备泄放的气体应接入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5.6.2开口阀或开口管线应满足下列要求:a)配备合适尺寸的盲法兰、盖子、塞子或二次阀;b)采用二次阀,应在关闭二次阀之前关闭管线上游的阀门。
5.5.6.3气态VOCs物料和挥发性有机液体取样连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采用在线取样分析系统;b)采用密闭回路式取样连接系统;c)取样连接系统接入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d)采用密闭容器盛装,并记录样品回收量。5.6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6.1废水液面控制要求
5.6.1.1废水集输系统对于工艺过程排放的含VOCs废水,集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b)采用沟渠输送,若敞开液面上方100 mm处VOCs检测浓度≥200 μmol/mol,应加盖密闭,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5.6.1.2废水储存、处理设施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 mm处VOCs检测浓度≥200 μmol/mol,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采用浮动顶盖;b)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c)其他等效措施。
5.6.2废水液面特别控制要求
5.6.2.1废水集输系统对于工艺过程排放的含VOCs废水,集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b)采用沟渠输送,若敞开液面上方100 mm处VOCs检测浓度≥100 μmol/mol,应加盖密闭,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5.6.2.2废水储存、处理设施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 mm处VOCs检测浓度≥100 μmol/mol,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采用浮动顶盖;b)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c)其他等效措施。
5.6.3循环冷却水系统要求对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总有机碳(TOC)浓度进行检测,若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则认定发生了泄漏,应按照5.5.4、5.5.5条规定进行泄漏源修复与记录。
5.7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5.7.1基本要求
5.7.1.1针对VOCs无组织排放设置的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满足本节要求。
5.7.2废气收集系统要求
5.7.2.1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
5.7.2.2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 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 16758、AQ/T 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 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5.7.2.3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 μ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排放。泄漏检测频次、修复与记录的要求按照第5.5节规定执行。
6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控制要求
6.1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年□□月□□日起,执行下列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6.2 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执行表4规定的限值。
6.3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执行表5规定的限值。
7污染物监测要求
7.1 一般要求
7.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7.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HJ1013中相关要求以及其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7.1.3 对企业排放的废气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
7.1.4对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不应低于设计工况的75%。对于监督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限制。
7.2有组织排放监测要求
7.2.1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7.2.2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397和HJ 732、HJ 734、HJ/T 373、HJ759的规定执行。
7.3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
7.3.1 对于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设施以及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VOCs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GB/T 16157、HJ/T 397、HJ 732和HJ 38、HJ 1012、HJ 1013的规定执行。对于储罐呼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7.3.2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的VOCs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733的规定执行,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对于循环冷却水中总有机碳(TOC),测定方法按HJ 501的规定执行。
7.3.3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7.3.4 厂区内NMHC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HJ 1012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小时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7.3.5 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按HJ/T 55、HJ/T 194的规定执行。
7.4 污染物监测方法挥发性有机物分析测定应按照表6规定的方法执行。
8实施与监督
8.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8.3 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8.4对于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8.5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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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效能,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现公开征求意见。文件全文如下: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建智慧高效的生态环境信息化体系,推动实现生态环境智慧治理,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固定污染源基本数据集第1部分基础信息》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环境信息化标准指南》(HJ511-2009)废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规则的通知,以推进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构建排污许可核心制度体系,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和总量控制要求,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详情如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规则的通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发布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清单(第二批),其中包括《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修订HJ38-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氧化亚氮和六氟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的测定便携式非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规范钢铁、焦化行业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连续监测,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河北省钢铁、焦化行业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连续监测技术要求(试行)》,文件全文如下:
为强化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构建以排污许可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
“电足了,项目建设进度条拉满了!”近日,在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临港产业园生产制造的深海养殖平台“恒燚一号”工作人员小林兴奋地说。该平台在惠来前詹港区顺利出港,驶往湛江东海岛海洋牧场规划海域进行安装使用,这标志着粤东地区先进海工制造业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这背后,离不开惠来县争创全国经
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印发广东省2024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分不同情形,依法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广东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主要包括了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状况、措施与行动等内容。详情如下:
4月24日,阳西中新众树新能源有限公司阳西电厂#3—#4机组储能调频辅助服务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发布,项目位于广东省,招标人为阳西中新众树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16700万元。项目招标范围为阳西电厂#3、#4机组储能调频辅助服务项目采购EPC总包方,保障项目顺利执行。本工程202
4月24日,揭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全市光伏安装和工业厂房屋面维修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乡镇(街道)要靠前服务,要做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加强宣传教育,告知属地厂房(房屋)业主(使用人):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工业厂房屋面维修作业和光伏安
北极星储能网讯,近日,广东铁塔2024年5G基站交流侧可变容量户外型新型储能柜产品研发项目中选候选人结果公示。项目共有两个标段,两家公司入选,分别为: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和昆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除已入选企业,还有多家未入选,以下为北极星储能网整理的被淘汰企业名单以及淘汰原因:
4月24日,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印发广东省2024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粤工信规划政策〔2024〕4号),其中提到,按照国家部署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方案明确,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我省煤炭
数说●3月,广东用电量位居全国省级电网第一●一季度,广东二、三产业用电增速均超10%●一季度,广东代表新质生产力产业基础的高技术及装备制造业用电量同比增长13.57%●截至今年一季度,全省新能源累计并网容量同比增长近43%,占总装机容量超过25%●一季度,广东与数字消费相关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用电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据网信广东,4月23日上午,广东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多个重要事项。会议指出,要抓牢新型工业化的重点任务,全面提升广东工业发展硬实力,聚焦完善创新体系,加快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链,不断催生新质生产力;聚焦完善产业体系,统
4月19日,广东能源莎车县2000MW光储一体化项目(100MW部分)光伏组件采购项目暂停公告发布。公告显示,现因故暂停该项目的招投标程序,恢复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时间另行通知。4月12日,广东能源莎车县2000MW光储一体化项目(100MW部分)光伏组件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发布。项目采购规模为130.23088MWp,本次
广东省发布关于公布2024年广东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全省共有1912家重点用能单位。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0000吨(含)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1120家,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含)至10000吨(不含)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792家。详情如下:广东省能源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4年广东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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