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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0-04-30 09:26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污泥处理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昆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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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1.4 监测分析方法

监测分析方法应选用《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201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规定的方法。

7.3.2 土壤环境跟踪监测方案

7.3.2.1.1 监测布点

土壤环境监测布点采用简单随机法和系统随机法布点。

监测点位的数量应根据场地面积来确定,必须包括对照点位、观测点位。

对照点位,一般情况下设置在场地外部区域;应尽量选择在一定时间内未经外界扰动的裸露土壤,应采集表层土壤样品,采样深度尽可能与场地表层土壤采样深度相同。

观测点位必须包括表层样和柱状样。表层样应在0~0.2m取样;柱状样通常在0~0.5m、0.5~1.5m、1.5~3m分别取样,3m以下每3m取1个样,可根据基础埋深,土体结构适当调整。

污泥施用面积小于100hm2,设置3个观测点,超过100hm2,每增加20hm2增加1个观测点。

7.3.2.1.2 监测指标、频次及执行标准

土壤环境的监测指标、频次及执行标准可按下表执行:

1.jpg

7.3.2.1.3 采样方法

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2—201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执行。

7.3.2.1.4 监测分析方法

监测分析方法应选用《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2016)中规定的方法。

7.3.2.1.5 监测周期

监测周期不应低于10年。

7.3.3 地下水环境跟踪监测方案

7.3.3.1.1 监测点位、监测指标、频次及执行标准

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的布点原则和方法执行,设置对照井、跟踪监测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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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2 采样方法

按照本规范6.4.2执行。

7.3.3.1.3 监测分析方法

按照本规范6.4.3执行

7.3.3.1.4 监测周期

监测周期不应低于10年。

8 信息记录和报告

8.1 信息记录

8.1.1 监测信息记录要求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执行。

8.1.2 污泥产生转移记录要求

污泥产生转移记录要求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规范》执行。

8.2 信息报告

处理处置单位应编写监测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及变更原因;

b)企业及各主要生产设施(至少涵盖废气、废水主要污染源相关生产设施)全年运行天使、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超标情况、浓度分布情况;

c)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

d)按要求开展的环境跟踪监测的监测结果;

e)处理处置单位实现达标排放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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