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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水位计、流速仪、流量计、雨量计线缆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仪器设备和固定杆之间的连接线缆应在路床以下暗埋,并铺设钢管和PVC管保护,钢管和PVC管在接口处应做好防水处理;
2 所有接入设备或设备箱的线缆均应作回水湾处理;
3 排水管道内水力冲击大,线管固定应牢靠,线缆应尽量贴管壁走线,禁止交叉。
6.1.6仪器设备保护应具有防盗及报警措施。
6.1.7水位计、流速仪、流量计、雨量计的信号传输在不具备线缆传输的情况,优先考虑无线信号传输方式。
6.1.8仪器设备安装点应定期检查清理杂物和淤泥。
6.2 水位计安装
6.2.1非接触式水位计宜装于窨井侧壁合适位置,传感器发射面宜调平。
6.2.2非接触式水位计探头发射波束所辐射区域内不得有障碍物,应注意井壁是否有流水管,确保流水管出水不在水位计探头探测范围内。
6.2.3采用接触式与非接触式水位计组合工作,接触式水位计应安装于非接触式水位计下方,确保在非接触式水位计盲区测量范围内触发工作。
6.3 流速仪安装
6.3.1接触式流速仪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正在运行管网安装前应封堵、抽水、清淤和清洗管道及检查井;
2 流速仪探头安装应水平于管底,同时保证与水流方向平行一致,探头前端应逆水流方向并与水流方向夹角为180度,并且探头前端不得有阻挡物干扰水流流态;
3 探头上的超声波收发装置应避免硬物撞击。
6.3.2非接触式流速仪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流速仪可安装在排水管道管顶或检查井侧壁合适位置,按照一定角度照射到管内水面;
2 流速仪安装应牢靠,安装时底板应采用不锈钢膨胀螺丝安装固定;
3 流速仪前端不得有阻挡物干扰水流流态;
4 流速仪与线缆连接处应做防水处理。
6.4 流量计安装
6.4.1正在运行管网安装前应封堵、抽水、清淤和清洗管道及检查井。
6.4.2流量计探头安装应水平于管底,同时保证与水流方向平行一致,探头前端逆水流方向并与水流方向夹角为180度,并且探头前端不得有阻挡物干扰水流流态。
6.4.3流量计探头上的超声波收发装置应避免硬物撞击或划伤;底部的压力传感器位于网状透水孔内,不得与硬物接触。
6.4.4流量计探头安装在管道底部避开淤泥的地方,探头安装在固定底板上。
6.4.5 流量计不宜安装在管道变径口和转弯口处。
6.4.6在安装流量计的检查井,宜安装井盖电子密码锁。
6.5 雨量计的安装
6.5.1雨量计的安装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雨量计的安装高度,以承雨器口在水平状态下至观测场地面的距离计;
2 雨量计承雨器口的安装高度选定后,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历年降雨量观测高度的一致性和降水记录的可比性。
6.5.2雨量计安装要求
1 在雨量器安装前,应检查确认仪器各部分完整无损,暂时不用的仪器备件,应妥善保管。
2 雨量器固定安置于埋入土中的圆形木柱或混凝土基柱上,基柱埋入土中的深度应能保证仪器安置牢固,在暴风雨中不发生抖动或倾斜,基柱顶部应平整,承雨口必须水平。用特制的带圆环的铁架套住雨量器,铁架脚用螺钉或螺栓固定在基柱上,以保证仪器安装位置不变,并便于观测时替换雨量筒。
3 在雨量计安装前,应检查确认仪器各部分完整无损,传感器、显示记录器工作正常,方可投入安装。
4 传感器与显示记录器间用电缆传输信号的仪器,显示记录器应安装在稳固的桌面上;电缆长度应尽可能短,宜加套保护管后埋地敷设,若架空铺设,应有防雷措施;插头插座间应密封,安装牢固。使用交流电的仪器,应同时配备直流备用电源,以保证记录的连续性。
5 采用固态存贮的显示记录器,安装时应使用电量充足的蓄电池,并注意连接极性。当配有太阳能电池时,应保证连接正确。根据仪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设置各项参数后,再进行人工注水试验,并符合要求。试验完毕,应清除试验数据。
6.5.3仪器安装完毕后,应用水平尺复核,检查承水器口是否水平。用测尺检查安装高度是否符合本规程6.5.1 条的规定。
6.6 水质仪器安装
6.6.1水质仪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质仪器应安装在不易受外界损伤的地方,并配置安全保护设施;
2 根据现场情况设置设备柜,并浇筑水泥平台固定安装;
3 监测点应定期进行杂物和污泥清理。
6.6.2取样管路、排水管路和溢流管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引至管井内;
2 取样管路暗装应在路床以下,并用钢管保护;
3 采样取水系统宜设置成可随水面的涨落而上下移动的形式,采样取水位置应在采样断面的中心。当水深大于1m时,宜在表层下1/4深度处采样;水深小于或等于1m时,宜在水深的1/2处采样;
4 供电箱应具备防水功能。
6.6.3供电及箱体安装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水质仪器宜采用220V市政供电电源,并应配置断路器及漏电开关装置;
2 电源应有过流、过压保护装置,重要监控点应配备备用电源,电源系统应具备接地防雷装置,防雷接地电阻≤10Ω;
3 设备柜基础应稳定。
6.7 视频设备安装
6.7.1摄像机安装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摄像机宜安装在不易受外界损伤、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的地方;
2 摄像机镜头应从光源方向对准监视目标,避免逆光安装;如需逆光安装时,应降低监视区域的对比度;
3 摄像机的安装应紧固、牢靠,安装点应避开雾气、灰尘较多处;
4 井下摄像机在检查中的安装,尽量避免对管网维护造成不良影响。
6.7.2线缆安装应遵循下列规定:
1 线缆走线不得裸露在外,应根据现场环境选用PVC管、钢管或桥架走线,线缆走向应选择人不能直接触及的位置;
2 电缆应设置于防雷区内,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
3 电源线不能与视频线、控制线等弱电线路同管,PVC管、钢管和桥架在室外的接口处应做防水处理。
6.7.3供电与固定安装应遵循下列规定:
1 视频监控设备宜采用220V市政供电电源,并应配置断路器及漏电开关装置;
2 电源应有过流过压保护装置,重要监控点应配备备用电源;应具备接地防雷装置,防雷接地电阻≤10Ω;
3 视频设备固定安装应根据部位与要求选择摄像机安装方式,可采取立杆、支架等方式。如采取立杆方式,固定杆为不锈钢管,安装高度应根据用途确定,固定杆顶部应设置避雷针。
6.8 井盖智能管理终端安装
6.8.1对于新建窨井应确保井室结构符合待装智能井盖的安装要求;对于已经运行的窨井,应根据待装智能井盖对井室结构进行适当调整。
6.8.2按照相关安装说明书安装井盖、智能感应器、密码锁、中继器、无线集中器、执行机构、供电、防雷以及控制中心等。
6.8.3安装完成后,应系统自检和测试,确保各部件及控制中心运行正常。
7 监测信息管理平台
7.1 一般规定
7.1.1监测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开放性:平台应采用先进、开放的体系结构,并预留与其它系统数据和服务集成的接口;
2 实用性:平台应充分考虑用户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提供PC端(B/S或C/S)、移动端和服务端等三种应用系统;
3 可靠性:平台应满足处理大量、复杂数据时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并应具备数据自动备份和数据恢复功能;
4 安全性:应制定完整的故障隔离、规避和恢复策略,从访问级别上严格控制不同用户的权限,避免用户越权使用或非法使用系统资源,确保平台运行的正常与安全;
5 稳定性:1)试运行期监测数据的连续跳、周期性好,无系统性偏移,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变化规律;2)自动测量数据与对应的人工实测数据比较变化规律比较一致,变幅相近;3)自动采集的数据其准确度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7.1.2监测信息管理平台宜包括采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移动终端应用系统、运维系统。
7.1.3监测信息管理平台可采用BIM+GIS集成技术,可在二/三维场景中实现监测布设方案展示、数据查询、数据分析应用、管网信息管理、监测预警、仪器设备自身管理等功能,并实时显示管网运行状态和数据。
7.1.4数据整编应按照排水片区将管网静态数据与动态监测数据融合整编。
7.2 采集系统
7.2.1应支持对水位、流速、流量、降雨量、水质和视频等类型数据的采集。
7.2.2采集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持采集数据阈值设置;
2 支持采集频率设置;
3 支持数据采集通讯协议设置;
4 支持采集数据单位转换设置。
7.2.3 采集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报警与预警动态调整采集频率;
2 根据不同采集对象设置不同的采集频率:
1)系统支持水位、流速和流量数据采集频率不低于每1分钟1次;
2)系统支持水质采集频率不低于每5分钟1次。
7.2.4数据采集通讯应支持UDP协议、TCP协议、IP协议和CoAP协议。
7.2.5采集数据存储应支持主流关系型数据库和时序数据库。
7.3 信息管理系统
7.3.1显示功能
1管网图显示功能:以城市或区域地图为背景,显示全部管网信息,作为位置参考的街道和标志性建筑物将显示在管网图中;应能在地图上定位显示仪器设备,并实时显示监测数据;
2 图表展示功能:应能够通过地图、测值过程线、特征值表等方式直观展示在线监测数据。
7.3.2数据查询与管理:应能够实现数据查询、下载、管理、信息推送等功能。
7.3.3统计分析功能:通过对监测数据统计、整理输出所需的监测成果,编制各类数据成果图表,包括过程线图、对比曲线图、仪器测值分布图、监测成果表、变化量统计表、特征值表等。
7.3.4数据存储功能:系统宜采用关系型的数据库系统,实时对采集数据进行存储,高效地对历史数据进行更新、查询和备份。
7.3.5实时画面编辑功能:为用户提供常用的图库、标签库和按钮等,用户可以通过简单的操作便可实现自定义实时画面、增减实时数据点、根据实时点的数据变化生成相应的动画效果。
7.3.6监测报警功能:应能够支持在线监测报警功能,对超过设置阈值的数据进行报警,并应能对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自动判断和报警。
7.3.7预警、处置与信息发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具有监测量阈值设置和分级预警功能,并根据预警级别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预警级别分为关注、检查、预警和危险四个等级,分别对应关注提醒(蓝)、注意检查(黄)、会商级(橙)、抢险级(红);
2 宜根据实时监控管网的工作状态和预警级别,向相关负责人和运营维护人员发布预警信息。
7.4 移动终端应用系统
7.4.1移动终端应用系统包括APP、微信、手机浏览器等。
7.4.2移动终端应用系统可支持操作系统,如IOS、Android、Windows等。
7.4.3移动终端应用系统宜具备仪器设备信息查询、实时数据查询、历史数据查询、短信报警、预警信息接收、信息上传等信息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但不能修改系统中内容。
7.4.4移动终端应用开发多级权限,低级别权限可依需要查看公开信息数据,高级别权限具有操作管理权限。
7.5 监测数据应用
7.5.1监测数据可在城市综合流域排水模型中应用,包括河流及雨污水排放系统规划、地表水体管理规划、低影响开发排水系统(LID/SUDS)应用规划、城市降雨径流控制与截流设计、洪涝解决方案、人口增长和气候变化下流域发展评估、城市排水系统同河流相互作、洪涝规划与管理、溢流排放对河流环境的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水力状态分析、入流与入渗评估及控制、截流设计与分析等。
7.5.2监测数据可用于城市及流域实时预报与在线决策支持系统,包括城市流域内涝水情预报、城市流域水质预报、调度决策支持、洪涝风险管理、应急预案制定等。
7.6 接口与服务设计
7.6.1 宜采用面向服务的架构(SOA),通过服务间定义接口和契约将应用程序的不同功能单元和服务联系起来。
7.6.2接口宜采用中立的方式定义,独立于硬件平台、操作系统和编程语言,使得构建在这样的系统中的服务可以使用统一和标准的方式进行通信。
7.7 运维系统
7.7.1设备管理功能:应具备在线监测设备管理基本功能,如设备属性、数据的编辑或查询等,还可对设备的运行日志进行管理。
7.7.2监测点配置功能:按照系统权限对所有监测点进行分类管理,支持监测点的增加、删除、查询、修改等操作。
7.7.3数据可靠性评价功能
1 各项监测数据是否超过实际物理限值和仪器限值,检验结果是否在限差以内;
2 宜运用莱茵达准则、小波信噪分离法对原始监测数据进行去噪处理;
3 系统应能对数据波动较大和变形趋势不合理的数据进行标记和存储;
4 应能对数据缺失率进行统计,包含实际检验与监测对比等数据信息。
7.7.4系统管理功能:应实现对系统使用单位、部门及其用户的规范化定义,同时对系统用户进行授权访问,确保系统使用和数据安全。其主要功能宜包括:用户管理、日志管理、用户信息修改、数据备份与还原,主要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户管理应提供对系统用户的增、删、改、查等操作,用户角色分派等功能;
2 日志管理应能自动生成用户日志文件,提供日志访问查询功能,并确保日志文件不被篡改,日志文件主要包括用户名称、用户地址、登录时间、退出时间及操作内容等信息;
3 用户信息修改应提供对用户密码等基本信息的修改功能;
4 数据备份与还原应实现数据的自动备份。
8 运行、维护和考核
8.1 一般规定
8.1.1运行、维护和考核的对象包括仪器设备和监测信息管理平台。
8.1.2正式进入运行维护期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
8.1.3城市排水管网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对排水管网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的监督与指导。
8.1.4 每季度每个监测点的数据完整率不低于90%。
8.2 验收要求
8.2.1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方案全部建设完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8.2.2各种技术文档和验收资料应完备,应符合合同内容和相关技术要求。
8.2.3系统建设和数据处理应符合信息安全的要求。
8.2.4各种仪器设备应经加电运行,状态正常。
8.2.5应提交用户试用意见反馈报告。
8.2.6系统应通过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测评。
8.2.7安装调试完成后应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应少于3个月,期间数据缺失率不应大于3%方能正式验收。
8.3 运行与维护
8.3.1运行维护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障监测设备及监测信息管理平台7×24小时安全、持续、可靠、有效运行;
2 提供7×24小时值守服务;
3 接受用户的服务请求后,24小时内排除故障;
4 每季度对监控仪器设备进行检修、保养,对存在问题的监控仪器设备及其配件进行及时更换,确保正常运行;
5 每月提供监测月报;
6 每季度监测数据至少作1次备份;
7 每月系统时钟作1次校正;
8 配备满足2年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
9 提供的相关软件产品免费升级服务;
10 应针对项目特点制订排水管网动态监测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8.3.2 运行单位应确保数据真实,严禁篡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3.3根据动态监测数据,结合管网结构、运行体系、地质条件等,进行排水管网健康状态诊断和综合分析。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目录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1)《城镇排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CJ/T 252;
(2)《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 6;
(3)《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 36;
(4)《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68;
(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43;
(6)《给水排水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T 50125;
(7)《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8;
(8)《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 181;
(9)《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技术规程》 CJJ/T 210;
(10)《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 HJ/T 352;
(11)《地表水和污染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
(1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7;
(1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3;
(14)《降水量观测规范》 SL 21;
(15)《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GB/T 5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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