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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陕西省青山保卫战2020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到2020年年底,青山区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达到3.8万亩,其中秦岭区域1.5万亩。秦岭区域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60%以上。依法依规推进秦岭区域及涉及保护区内应退出矿业权在2020年年底前全部退出。详情如下:
陕西省青山保卫战2020年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开展以秦岭为重点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根据《陕西省青山保卫战行动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年底,青山区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达到3.8万亩,其中秦岭区域1.5万亩。秦岭区域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60%以上。青山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更加优化,各类生态破坏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系统有效保护,生态功能持续提升。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和评估工作。
1.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优化工作。各市结合评估优化结果完善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落实)
2.制定《陕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方案》,指导、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落实)
(二)编制“三线一单”。
3.完成“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形成“三线一单”初步成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落实)
(三)完善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
4.对青山区域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县,开展2020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2019年度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考核。(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落实)
5.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网格化监管平台,推进“天地一体”监测,防止和处理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省秦岭办牵头,秦岭6市政府落实)
(四)持续开展秦岭生态环境整治。
6.秦岭6市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夯实县(市、区)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切实做到责任明确、监管到位、查处有力、收到实效。(秦岭6市政府落实)
7.省、市、县分别组织至少1次联合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秦岭6市政府落实)
8.持续巩固专项整治成效,深化“五乱”问题整治,围绕秦岭区域内旅游景区规范化管理、农家乐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乱排乱放破坏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专题督查,坚决防止违法违规问题反弹回潮。积极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省委专项巡视等反馈问题整改。(省秦岭办牵头,秦岭6市政府落实)
9.依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积极开展秦岭区域核心、重点、一般保护区勘界定标试点工作。组织开展秦岭保护课题研究,指导全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科学发展。(省秦岭办牵头,秦岭6市政府落实)
10.开展秦岭重点保护区内小水电站评估整治工作。省级制定评估整治标准及处置方案,做好指导检查,市、县(区)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整治或退出、拆除,恢复生态。开展以秦岭区域水保监督执法为重点的监督检查。(省水利厅牵头,秦岭6市政府落实)
(五)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
11.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调查摸底和分析评估工作。严把自然保护区等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关,严格涉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省林业局牵头,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落实)
12.组织对全省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内遥感监测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疑似问题进行实地核查,对核实的违法违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指导、推进问题整改。(省林业局牵头,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落实)
13.联合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督导各市对强化监督问题台账中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销号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落实)
(六)加快生态恢复治理。
14.加快损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落实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主体责任。督导企业“边开采、边治理”,对受损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指导青山区域完成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5000亩。认真实施《陕西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严控新建露天矿山,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落实)
15.落实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创建的主体责任。贯彻实施《关于大力推动矿产资源绿色勘查的指导意见》《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及《评估指标体系》,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落实)
16.健全完善退出机制,依法依规推进秦岭区域及涉及保护区内应退出矿业权在2020年年底前全部退出,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落实)
17.依法依规推进青山区域内应退出小水电站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退出,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省水利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落实)
18.加强乡村旅游和农家乐规范化管理。指导各市编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贯彻实施《关于加快乡村旅游转型升级的意见》,推动乡村旅游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落实)
19.督导景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指导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景区内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及污水排放的监管力度,杜绝乱扔乱倒乱排等行为。支持建设一批环保旅游厕所。积极开展争创国家绿色旅游示范基地、绿色旅游饭店等活动。(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落实)
20.推广企业安全管理经验,通过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标准化和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全面提升非煤矿山安全水平。严格安全准入管控,坚决淘汰落后工艺设备设施,杜绝已淘汰的设备及工艺进入生产、设计等环节。(省应急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落实)
21.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制定完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全面防范环境风险,消除环境隐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落实)
22.开展试点示范。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试点。开展秦岭区域责任主体灭失及政策性关闭、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试点示范。(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落实)
23.市、县、区政府切实履行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主体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对造成生态破坏的区域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落实)
24.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以及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为重点,加大重点地区水土流失治理力度,突出综合系统防治,改善生态环境。全面推动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强化生产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监管。(省水利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落实)
25.扎实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开展河湖专项行动。确保2020年年底前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流采砂规划全覆盖。推进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深化河湖综合整治和修复工作。(省水利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落实)
26.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重点防护林、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积极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全年完成营造林400万亩。保护和修复自然湿地,加强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中央林业发展改革资金湿地项目。以湿地公园建设为抓手,开展湿地保护修复。(省林业局牵头,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落实)
27.强化森林资源安全管理。严厉打击毁林开垦和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开展年度森林督查,全面排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使用林地及乱砍乱伐林木等森林资源问题,积极推进问题整改。(省林业局牵头,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落实)
28.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加大对重点区域的监测巡护力度,持续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持续开展疫源疫病巡护监测。开展珍稀濒危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在强化就地保护的基础上,切实加强人工繁育研究。(省林业局牵头,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落实)
29.持续推进“昆仑”行动,严厉打击、遏制破坏青山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危化品道路运输重点区域安全监管方案》,维护青山区域生态环境安全。(省公安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落实)
三、保障措施
30.落实工作责任。各设区市政府、省级各牵头(负责)部门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地、本部门青山保卫战2020年具体实施方案(工作措施),确定年度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落实。实施方案于2020年5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秦岭办)、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各设区市政府、省级各牵头(负责)部门分别于7月5日、12月25日前,将本方案上半年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秦岭办)、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省级各牵头部门落实)
31.加大资金投入。省、市、县三级加大对青山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和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的资金投入。对青山区域内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县(区),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调整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落实)
32.依法依规对青山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与备案审查。(省司法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落实)
33.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2020年6月底前,完成《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省秦岭办牵头)
34.秦岭6市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完成本行政区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修编工作,绘制本行政区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图。秦岭区域39个县依据省、市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绘制本行政区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详图。(秦岭6市政府落实)
35.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框架下,分别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利用、水土保持、旅游、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秦岭保护相关专项规划。(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6.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体育、市场监管、扶贫开发等部门,严格项目准入,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青山区域项目管理,严格项目审批,严把准入关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7.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审计工作,制定并实施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出台《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省审计厅牵头)
38.编制2018年全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省统计局牵头)
39.强化督察问责。将青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监管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追责问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40.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充分宣传保护青山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导全社会积极保护青山生态环境。(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省级各牵头部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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