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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技术验收
8.1总体要求安装和调试检测后,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前,应进行技术验收。现场验收时,准确度验收应在其他各项技术指标验收测试合格后开展。8.2技术验收条件
8.2.1NMHC-CEMS的安装位置及手工采样位置应符合本技术规范6.1的相关要求。
8.2.2数据采集和传输以及通信协议均应符合HJ212的要求,并提供30d内数据采集和传输自检报告,报告应对数据传输标准的各项内容作出响应。8.2.3应按照本技术规范第7章要求进行72h的调试检测,并提供调试检测合格报告及调试检测结果数7据
8.2.4调试检测后至少稳定运行168h。
8.3技术指标验收
8.3.1一般要求
8.3.1.1验收工作由排污单位组织实施。
8.3.1.2技术指标验收包括NMHC-CEMS技术指标验收和废气参数CMS技术指标验收。
8.3.1.3现场验收期间,生产设备应正常且稳定运行。
8.3.1.4日常运行中更换NMHC-CEMS分析仪表或变动NMHC-CEMS取样点位时,应分别满足本技术规范第6章的要求,并重新进行验收。
8.3.1.5现场验收时必须采用有证书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且在有效期内。标准气体应贮存在铝或不锈钢瓶中,不确定性不超过±2.0%。零气可使用氮气或洁净空气,其中碳氢化合物含量不超过0.3mg/m3。
8.3.1.6当对全系统进行零点校准和量程校准、示值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检测时,零气和标准气应通过预设管线输送至采样探头处,经样品传输管线回到站房,经过全套预处理设施后进入气体分析仪,不得直接通入气体分析仪。
8.3.1.7验收前检查采样伴热管的设置,应符合6.2.2的规定。
8.3.1.8验收前24h,NMHC-CEMS供应商需对待测NMHC-CEMS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记录设备的零点和量程读数,以此作为验收时计算24h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的初始读数。验收期间除本技术规范规定的操作外,不允许对NMHC-CEMS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维护、检修和调节。
8.3.2NMHC-CEMS技术指标验收
8.3.2.1NMHC-CEMS技术指标验收内容包括响应时间、分析周期、零点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和准确度。
8.3.2.2NMHC-CEMS技术指标要求见本技术规范表1,操作步骤和计算公式参照附录B要求,检测时间和样品数量相应减少。
8.3.2.3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测试时间跨度应大于6h。
8.3.2.4采用参比方法进行准确度验收时,非甲烷总烃有效数据不少于9个,并取测试平均值与同时段NMHC-CEMS平均值进行准确度计算。
8.3.2.5NMHC-CEMS准确度验收参比方法a)实验室法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根据国家颁发的标准方法(GB/T16157、HJ732、HJ38)进行准确度验收。选用的气袋在采样前进行空白测试,空白测试的气袋应充入除烃空气或氮气,在常温和加热到100°C时,按与标准曲线相同的色谱条件进行测定,测定结果应低于方法检出限。用不小于10L的气袋取烟气样品,快速送达实验室,气袋加热至100°C再进行烟气样品分析,记录测定结果,作为烟气样品参比值,确保8h内完成样品分析。b)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规范性附录F——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用于参比的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应符合HJ1012的技术要求。
8.3.3废气参数CMS技术指标验收
8.3.3.1废气参数CMS技术指标验收的操作步骤和计算公式按照HJ75的相关要求进行。
8.3.3.2采用参比方法进行准确度验收时,流速、烟温、湿度有效数据不少于5个(每个数据是指该测试断面的平均值),氧量有效数据不少于9个。
8.3.4技术指标验收测试报告要求技术指标验收测试报告参照附录G中的格式,应包括以下信息:a)报告的标识-编号;8b)检测日期和编制报告的日期;c)NMHC-CEMS标识-制造单位、型号和系列编号;d)安装NMHC-CEMS的企业名称和安装位置所在的相关污染源名称;e)环境条件记录情况(大气压力、环境温度、环境湿度);f)技术性能指标引用的标准及技术指标要求;g)参比方法验收引用的标准及技术指标要求;h)参比方法所用的主要设备、仪器等;i)检测结果和结论;j)测试单位;k)三级审核签字;l)备注(技术验收单位认为与评估NMHC-CEMS的性能相关的其他信息)。
8.4联网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联网,联网后进行为期7d的联网调试。
8.4.1联网验收内容联网验收由通信及数据传输、现场数据比对和联网稳定性三部分组成。
8.4.1.1通信及数据传输按照HJ212的规定检查通信协议的正确性。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与监控中心之间的通信应稳定,不出现经常性的通信连接中断、报文丢失、报文不完整等通信问题。为保证监测数据在公共数据网上传输的安全性,所采用的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应进行加密传输。监测数据在向监控系统传输的过程中,应由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直接传输。
8.4.1.2现场数据比对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稳定运行7d后,对数据进行抽样检查,对比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和现场机存储的数据是否一致,精确至1位小数。
8.4.1.3联网稳定性在连续30d内,系统能稳定运行,不出现除通信稳定性、通信协议正确性、数据传输正确性以外的其他联网问题。
8.4.2联网验收技术指标要求联网调试技术指标要求具体见表2。
9.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9.1总体要求NMHC-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NMHC-CEMS使用说明书和本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仪器运行管理规程,确定系统运行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的工作职责。运维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器设备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NMHC-CEMS日常运行管理记录参照附录H中的格式。
9.2日常巡检NMHC-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本技术规范和仪器使用说明中的相关要求制订巡检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开展日常巡检工作并做好记录。日常巡检记录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日期、被检项目的运行状态等内容,每次巡检应记录并归档。NMHC-CEMS日常巡检时间间隔不超过7d。
9.3日常维护保养
9.3.1一般要求应根据NMHC-CEMS说明书的要求对NMHC-CEMS系统保养内容、保养周期或耗材更换周期等做出明确规定,每次保养情况应记录并归档。每次进行备件或材料更换时,更换的备件或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应记录并归档。如更换有证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还需记录新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的来源、有效期和浓度等信息。
9.4常见故障分析及排除
9.4.1当NMHC-CEMS发生故障时,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并记录。
9.4.2NMHC-CEMS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9.4.3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4h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9.4.4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据采集仪死机等,应携带工具或者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h。
9.4.5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确保维修内容全部完成,性能通过检测程序,按本技术规范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若监测仪器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对系统进行重新调试和验收。
9.4.6若数据存储/控制仪发生故障,应在12h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9.4.7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缺失数据按11.2进行处理。
10.日常运行质量保证要求
10.1一般要求当NMHC-CEMS不能满足技术指标而失控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应缩短下一次校准、维护和校验的间隔时间。
10.2定期校准10.2.1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NMHC-CEMS应每24h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
10.2.2无自动校准功能的NMHC-CEMS至少7d用零气和高浓度标准气(80%~100%的满量程值)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
10.2.3每1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从监测站房发出,经采样探头末端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应包括采样管路、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分析仪表等)一致,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
10.2.4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每24h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应10至少每30d校准仪器的零点和量程。10.2.5零点和量程定期校准技术指标应满足表1要求。定期校准记录按附录H中的表格形式记录。10.3定期校验10.3.1至少90d做一次准确度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和NMHC-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10.3.2当校验结果不符合表1要求时,则须扩展为评估NMHC-CEMS的准确度或(和)流速CMS的速度场系数(或相关性)的校正,直到NMHC-CEMS达到要求,所取样品数不少于9对。
10.4定期维护
10.4.1应至少30d检查一次燃烧气连接管路的气密性。
10.4.2使用氢气发生器的应至少每7d添加一次纯净水。
10.4.3使用氢气钢瓶的应每天巡检钢瓶气的压力并记录,应做到一用一备。
10.4.4氢气发生器应至少每7d检查一次变 色 硅胶的变色 情况,超过2/3变 色应更换变 色 硅胶。
10.4.5氢气发生器应至少每180d检查一次氢气发生器电解液,根据使用情况进行更换。
10.4.6零气发生器应至少每180d检查一次活性炭和NO氧化剂,根据使用情况进行更换。
10.4.7应至少每30d检查一次过滤器、采样管路的结灰情况,若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维护。
10.4.8应至少每90d检查探头的积灰和腐蚀情况、反吹泵和管路的工作状态。
10.4.9用催化氧化装置的NMHC-CEMS每年用丙烷标气检验一次转化效率,保证丙烷转化效率在90%以上,否则需更换催化氧化装置。
10.4.10至少每7d检查一次出峰时间与标准谱图一致性情况是否符合仪器使用手册要求。
10.4.11更换主要部件如色谱柱、定量环时需对分析仪进行多点校准。
10.4.12定期维护记录按附录H中的表格形式记录。
10.5标准物质
10.5.1标准气体要求贮存在铝或不锈钢瓶中,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不确定度不超过±2%。零气可使用氮气或洁净空气,其中碳氢化合物不得高于0.3mg/m³。
10.5.2气体标准物质传递:按规范用一级标准钢瓶气对工作标准钢瓶气进行传递标定,百分偏差(δ)在±1.5%范围内,至少每6个月标定一次。
10.5.3运行维护过程中,若考虑到成本采用自配标样,必须用有证标准物质对自配标样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必须在标准值允许范围内。采用稀释设备对标准气体进行稀释配比的,稀释设备的精度小于1%。
11.数据审核和处理
11.1数据审核
11.1.1固定污染源生产状况下,经验收合格的NMHC-CEMS正常运行时段为NMHC-CEMS数据有效时间段。NMHC-CEMS非正常运行时段(如故障期间、维修期间、超出本技术规范10.2要求期限未校准时段、失控时段以及有计划的维护保养、校准等时段)均为NMHC-CEMS数据无效时间段。
11.1.2污染源计划停运需要停运NMHC-CEMS的,应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污染源启运前,应提前启运NMHC-CEMS系统,并进行校准,在污染源启运后的14d内进行校验,满足本技术规范表1技术指标要求的,视为启运期间自动监测数据有效。
11.1.3排污单位应在每个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对上个季度的NMHC-CEMS数据进行审核,确认上季度所有数据均按照附录I的要求正确标记,计算本季度的污染源NMHC-CEMS有效数据捕集率。上传至监控平台的污染源NMHC-CEMS季度有效数据捕集率应达到75%。注:季度有效数据捕集率(%)=(季度小时数−数据无效时段小时数−污染源停运时段小时数)/(季度小时数−污染源停运时段小时数)。
11.2无效时间段数据处理
11.2.1NMHC-CEMS故障期间、维修时段数据按照本技术规范11.2.2处理,超期未校准、失控时段数11据按照本技术规范11.2.3处理,有计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的维护保养、校准等时段数据按照本技术规范11.2.4处理。
11.2.2NMHC-CEMS因发生故障需停机进行维修时,其维修期间的数据替代按本技术规范11.2.4处理;亦可用参比方法监测的数据替代,频次不低于一天一次,直至NMHC-CEMS技术指标调试到符合本技术规范表1要求时为止。如使用参比方法监测的数据替代,则监测过程应按照GB/T16157、HJ38、HJ732和HJ/T397要求进行,替代数据包括非甲烷总烃浓度、废气参数和非甲烷总烃排放量。
11.2.3NMHC-CEMS超期未校准、失控时段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表3进行修约,非甲烷总烃浓度和废气参数不修约。
11.2.4NMHC-CEMS有计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的维护保养、校准及其它异常导致的数据无效时段,该时段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表4处理,非甲烷总烃浓度和废气参数不修约。
11.3数据记录与报表
11.3.1记录按本技术规范附录J的表格形式记录监测结果。
11.3.2报表按本技术规范附录J的表格形式定期将监测数据上报,报表中应给出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排放累计量以及参与统计的样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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