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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我的提问是实现精准治污、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在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有哪些举措,同时我也注意到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我国首批国家生态环境基准,对此大家不是很熟悉,能不能介绍一下,谢谢。
王海燕:首先非常感谢媒体朋友对环境标准和基础工作的关心。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推进污染减排、防范环境风险、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正如刚才别涛司长所介绍的,经过40多年的发展,我国现行有效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186项,这些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倒逼环境污染防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排放标准主要定位于环境准入,是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随着污染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各地对精准治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统一的“一刀切”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某些领域也确实存在着针对性不强等实际问题。
为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在国家层面上,将不断优化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加强现有标准的实施力度。在地方层面上,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因地制宜推进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
地方排放标准主要定位于进一步优化行业发展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提出更适合本区域流域的排放控制要求。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例,截止目前,我国已发布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64项,地方26个省份制定发布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共96项。其中10个省为改善水环境质量,出台了28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取得了明显的环境效益。
为进一步指导与规范该项工作,今年我部组织制订发布了《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明确了我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框架和各自作用定位及实施规则,提出了地方流域排放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与技术要求,对推动地方流域排放标准发展、支撑排污许可制实施、改善水环境质量和实施精准科学治理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今后,我们还将分领域陆续出台地方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加强对地方“因地制宜”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与规范。
别涛:提到基准的问题,确实大家可能觉得相对陌生,从专业的角度,基于有关文献,生态环境基准指的是这样的含义,在特定条件和用途下,污染物质或有害要素等环境因子对人群健康与生态系统不产生有害效应的最大剂量或水平。它不考虑社会、经济及技术等方面因素,是一个客观、科学的问题,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生态环境基准研究以环境暴露、毒性效应和风险评估为核心,揭示环境因子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态安全的客观规律。从揭示客观规律看,生态环境基准具有普适性,同时由于自然地理和生态系统构成等方面的差异,也会使这种客观规律呈现一定的地域特殊性。
大家从刚刚发布的《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技术报告—镉》可以看到,由于推导方法、关注物种的差异,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制定的镉水质基准存在较大差异。有关文献看到,美国在1980年、1985年、1995年、2001年和2016年,先后5次修订淡水水生生物镉水质基准。1980年发布淡水水生生物镉水质基准时,短期水质基准导入了29个物种的急性毒性数据,长期水质基准导入了13个物种的慢性毒性数据;2016年更新时,短期水质基准导入了101个物种的急性毒性数据、长期水质基准导入了27个物种的慢性毒性数据,2016年相对以前有很大幅度的增加。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国、各地区应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生态环境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基准研究。
我国2015年颁布生效的新《环境保护法》第15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这是国家环保基本法里首次为建立健全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体系、推动生态环境基准工作健康发展提供法律的依据和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我国生态环境特征的生态环境基准,不仅是制修订生态环境质量标准、评估生态环境风险,以及进行生态环境管理的理论基础和科学依据,也是构建国家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基石,有利于更好地提升生态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是一项需要长期持续推进的基础性工作。我部2017年以来,发布了《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组建了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陆续发布了一些基准制定技术指南,今年又发布了首批国家生态环境基准,初步形成顶层设计、技术规范、基准值有序衔接的生态环境基准管理链条。
由于基准的技术性、专业性、科学性,下一步,我部将依托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加强顶层设计,从大气、淡水、海水、土壤等方面,编制 “十四五”国家生态环境基准发展规划,全面推动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体系建设。谢谢!
全国固废进口量今年前5月同比近减半 明年全面禁止进口 不再受理申请
路透社记者:中国将在7月1日起对再生铜、再生铸造铝合金和再生黄铜进口实施三项新的国家标准,但这三种原料的海关代码现在还没公布,请问生态环境部在这方面还需要做哪些工作?此外,生态环境部是否打算在今年剩余的时间里及以后继续发放废金属的配额?
刘友宾:2019年底,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再生黄铜、再生铜、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产品质量标准,明确规定将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这3项标准不仅适用于再生原料产品的进口管理,也适用于国内再生原料产品的流通贸易。关于海关编码、进口程序等事宜,建议与主管部门联系获取。
禁止洋垃圾进口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举措。自2017年以来,改革工作平稳有序,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大幅度下降。2020年1-5月,全国固体废物进口量为322.6万吨,同比减少45.3%。下半年,我部将延续上半年审批模式,按既定计划进一步削减包括废金属在内的固体废物进口数量;自2021年起,我国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我部将不再受理和审批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申请。
今年是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的收官之年。新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对疑似固体废物的进口货物开展属性鉴别、非法入境固体废物的退运和处置等法律要求,并且大幅提高了违法处罚力度,为进一步推动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生态环境部将继续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改革战略定力,锲而不舍,一以贯之,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继续大幅度削减固体废物进口数量,确保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协作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人民网:我想请问一下近几年有关环境的公益诉讼事件在不断推进,请问目前各地环境公益诉讼落地情况如何,生态环境部有没有采取哪些措施去推进这项工作,以及现在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举措。谢谢。
别涛:谢谢您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关心。为了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最近这几年也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我做一个简要的反馈。
一是生态环境部配合最高检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地的情况。为了推进环境公益诉讼,2019年生态环境部等部门配合最高检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最高检对公益诉讼非常重视,取得很好效果,我们高度赞赏。
地方生态环保部门与当地检察机关加强协作,推动本地区的公益诉讼。例如,江苏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当地检察机关建立了广泛的协作配合机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签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工作机制、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在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的共同推动下,各地环境公益诉讼持续发展,今年两会期间最高法的工作报告和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显示,2019年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同比分别上升的幅度非常大,62.2%和10.1%; 在2019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案件中,有1953件是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践中,针对环保部门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大多数经过诉前程序,检察院发现有一个地方有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机关没有履职到位的,先跟行政部门沟通,起诉之前建议及时主动履职到位; 如果无视检察建议,就法院见。通过诉前程序,督促、指导有关行政机关及时纠正环境履职方面的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使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得到有效维护。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通过诉前程序解决了大部分问题,我们对此是积极支持的。
公益诉讼方面还有一个方面值得关注。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发挥了积极的效果。比如针对绿孔雀、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提起公益诉讼,得到法院支持,产生很好的法律效果,我们表示赞扬。检察院、合法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我们是支持和赞赏的。
生态环境部开展相关工作,我们除了配合开展有关工作之外,生态环境部还通过四方面的努力,积极支持和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
一是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案件,发布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为社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提供环境行政执法的信息和专业支持,处罚案件典型案例从中可以发现公益诉讼的线索。
二是指导督促各地抓紧贯彻落实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特别是在诉前程序这个环节提出的履职建议,这是非常重要的,要求各地方要重视,及时履行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
三是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规范和导则,推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公益诉讼NGO组织或者检察机关,大多数不具备鉴定评估专业能力,需要有社会第三方单位提供鉴定支持和服务。生态环境部向社会推荐这样的专业机构,由检察院、NGO自行选择。经过三批推荐之后,现在基本实现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新疆兵团的生态环境鉴定评估机构全覆盖,过去有些省份还没有,有的省份相对较多,现在是基本全覆盖,都能就近找到一个或者多个生态环境鉴定评估机构,大家做合理的比选。另外举行了系列专题培训,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技术支持。
四是加强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和检察机关以及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协同配合机制。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前几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诉讼程序作出规定。最新出台的《民法典》专章规定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了损失的范围、责任的形式,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实体方面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环境公益诉讼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还有一些细节问题需要探索解决。二是公益诉讼损害赔偿经费的归属、使用、管理程序还不尽明确,使用的效率效果还有待改善。三是在进一步明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公益诉讼方面的职责划分,提高诉前检察建议的准确性、有效性方面还有改进空间。
下一步我们将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作用。一是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提高认识,要正确认识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作用,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加强和改进生态环境工作的契机和推动力。二是配合司法机关完善各项制度,特别是赔偿经费的管理、使用、绩效、监督,进一步明确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条件,细化环境行政诉讼起诉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三是继续制修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指南,并组织专题培训,提高各地NGO组织以及相关机关,包括检察机关,有效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技术能力,共同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推动作用。谢谢。
刘友宾: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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