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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艺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治理工艺设计应本着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原则,综合考虑废气来源、气量规模、负荷变化、废气主要污染物浓度、废气性质(温度、湿度、压力等)、达标排放要求、投资费用与运行成本、二次污染、安全性、平面布置、使用年限等因素,选择确定治理工艺、技术与装备。
6.1.2治理工程应注意节能设计和绿色设计,充分考虑与生产工艺的协调性。
6.1.3治理工艺应综合考虑不同净化单元间的协同作用。
6.2工艺选择
6.2.1玻璃制造业废气污染治理技术是指除尘、脱硝、脱硫等单项或组合技术,主要包括静电除尘(高温、低温)、布袋除尘、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湿法脱硫(石灰石-石膏法、钠碱法、双碱法)、半干法脱硫(CFD、SDA、NID)以及烟气干法脱硫+复合陶瓷滤筒除尘脱硝一体化技术等。
6.2.2对于物料制备过程收集的工艺废气中颗粒物控制通常采用布袋除尘工艺。
6.2.3在线镀膜尾气一般可采用“低温冷凝+碱液吸收”或“焚烧+碱液吸收”处理工艺。
6.2.4对于熔窑烟气污染治理应根据产品、工艺、燃料和排放标准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和安全性评价,确定治理工艺路线。平板玻璃制造烟气污染治理工艺技术组合可参见表4,平板显示玻璃制造烟气污染治理工艺技术组合可参见表5。
6.2.5玻璃生产企业也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其他适宜的处理工艺。
6.3工艺设计要求
6.3.1脱硝系统工艺设计
6.3.1.1由于定期检修的需求,脱硝系统应设置备用。通常每两条生产线备用一套。
6.3.1.2在催化剂设计装入量的情况下,脱硝效率不得低于80%。
6.3.1.3氨逃逸浓度宜小于2.5mg/m3,SO2/SO3转化率应不大于1%。
6.3.1.4脱硝系统的烟气压降宜小于1400Pa,系统漏风率宜小于1%。
6.3.1.5还原剂区应安装相应的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储罐安全附件、急救设施设备和泄漏应急处理设备等。
6.3.1.6当厂内采用氨制氢时,可根据氨气用量选用液氨-氨气作为还原剂,可扩建、改造原液氨存储系统、新建气化系统。在实际设计中需校核液氨存储量,储罐容量应满足全厂设计工况耗量3d连续运行需求。
6.3.1.7液氨扩增设备宜集中布置在原有氨区范围,并满足安全规范要求。
6.3.1.8采用尿素制氨系统时,尿素溶解罐宜布置在室内,各设备间的连接管道应伴热保温;所有与尿素溶液相接触的设备、管道等均应采用不锈钢材料。
6.3.1.9液氨储存与供应区域应设置完善的消防系统、洗眼器及防毒面罩等。
6.3.1.10氨站应设防晒及喷淋措施,喷淋设施应考虑工程所在地冬季气温因素。
6.3.1.11采用氨水作为还原剂时,宜采用质量浓度20%~25%浓度的氨水溶液,存储容量不小于3d设计工况用量。
6.3.1.12承压液氨或氨气输送用管道应符合GB/T20801有关规定,所有可能与氨接触的管道、管件、阀门等部件均应严格禁铜。液氨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其设计应符合SH3007有关规定。
6.3.1.13反应器内催化剂迎面平均烟气流速的设计应满足催化剂的性能要求,一般取4m/s~6m/s。
6.3.1.14反应器平面尺寸应根据烟气流速确定,并根据催化剂模块大小及布置方式进行调整。反应器有效高度应根据模块高度、模块层数、层间净高、吹灰装置、烟气整流格栅、催化剂备用层高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
6.3.1.15反应器侧壁对应催化剂部位应设置催化剂装载门和人孔。
6.3.1.16催化剂形式、催化剂中各活性成分含量以及催化剂用量一般应根据具体烟气工况、灰质特性和脱硝效率确定。
6.3.1.17催化剂模块应设计有效防止烟气短路的密封,密封的寿命不低于催化剂的寿命。
6.3.1.18混合气体喷射系统应采用喷氨格栅,宜设计静态混合器。喷射系统应具有均匀稳定的流量特性,并设置独立的流量控制和测量手段。
6.3.1.19反应器内部吹灰方式宜采用耙式清灰,并可辅以声波吹灰等方式。
6.3.2脱硫系统工艺设计6.3.2.1脱硫系统工艺设计应符合HJ178、HJ179的要求。
6.3.2.2吸收剂制备系统的出力应按设计工况下脱硫剂消耗量的150%选择,且不小于100%校核工况下的脱硫剂消耗量。
6.3.2.3脱硫剂粉仓的容量应根据市场运输情况和运输条件确定,一般不小于设计工况下3d的耗量。
6.3.2.4湿式脱硫吸收塔均应装设高效除雾器,在正常运行工况下除雾器出口烟气中的雾滴浓度应不大于20mg/m3,除雾器应设置水冲洗装置。
6.3.2.5循环浆液泵人口应装设滤网等防止固体物吸入的措施。当采用喷淋吸收塔时,吸收塔浆液循环泵宜按单元制设置,每台循环泵对应一层喷嘴。
6.3.2.6吸收塔宜采用钢结构,内部结构应根据烟气流动和防磨、防腐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吸收塔内壁采用衬胶或衬树脂鳞片或衬高镍合金板。在吸收塔底板和浆液可能冲刷的位置,应采取防冲刷措施。
6.3.3除尘系统工艺设计可根据整体工艺要求、烟气温度、粉尘负荷、粉尘特性、排放标准要求等选择适宜的除尘方式,包括高温电除尘、低温电除尘、布袋除尘器和电袋复合除尘,也可选用高温滤管复合SCR脱硝的复合工艺。
6.3.4二次污染控制
6.3.4.1脱硫废水中的重金属、悬浮物和氯离子可采用中和、化学沉淀、混凝、离子交换等工艺去除。对废水含盐量有特殊要求的,应采取降低含盐量的工艺措施。
6.3.4.2对于脱硫废水中的铵盐的处理,应在碱置换吹脱的基础上对吹脱出的氨气进行吸收回用,防止氨气直接排入环境空气。
6.3.4.3废气处理过程所产生的粉尘以及更换后的过滤材料、催化剂、保温材料等的贮存、处理和处置应符合国家固体废弃物相关管理规定。废催化剂的贮存应符合GB18597中的相关规定,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建立台帐,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转移和处置。其他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规定。
6.3.4.4噪声控制应满足GB12348和GB/T50087的规定。
7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
7.1脱硝系统设备和材料
7.1.1脱硝系统中的金属材料以碳钢材料为主。对金属材料表面可能接触腐蚀性介质的区域,应根据脱硝工艺不同部位的实际情况,衬抗腐蚀性和磨损性强的非金属材料。
7.1.2脱硝系统主要设备和材料如表6所示,可参考HJ562。
7.2脱硫系统设备和材料
7.2.1设备主体采用碳钢材料。对金属材料表面可能接触腐蚀性介质的区域,应根据脱硫工艺不同部位的实际情况,衬抗腐蚀性和磨损性强的非金属材料。
7.2.2脱硫系统主要设备和材料选择可参考HJ178、HJ179。
7.3除尘系统设备和材料
7.3.1除尘设备的主体采用碳钢材料。
7.3.2除尘系统设备和材料选择可参考HJ2020、HJ2028及JB/T13732。
7.4风机、管道及其他
7.4.1风机宜选用高效风机,且符合JB/T10563的相关规定。
7.4.2接触腐蚀性气体、液体或固体的管道和阀门等,应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适当的防腐措施。
8检测及过程控制
8.1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8.1.1玻璃制造业废气治理工程应在排气筒或排放管道的合适位置处设置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符合HJ/T1、GB/T16157、HJ/T397规定的采样条件要求,并设立排污口标志。
8.1.2重点排污单位应装设符合HJ/T76要求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按照HJ/T75的要求进行连续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8.1.3熔窑烟气的监测项目主要包括颗粒物、NOx、SO2、HCl、氟化物排放浓度、烟气流量、温度、湿度、氧含量等。物料制备工序通风系统的监测项目主要包括颗粒物浓度和风量。在线镀膜尾气处理系统的监测项目包括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的浓度、风量等。
8.2工艺过程控制
8.2.1应对治理工程的废气流量、温度、湿度、压力、运行时间、治理设备关键运行参数等进行实时检测和控制,并在控制室集中操作和显示。
8.2.2静电除尘、袋式除尘、脱硝、脱硫系统的工艺过程控制应符合HJ2028、HJ2020、HJ562、HJ178、HJ179的要求。
8.2.3静电除尘系统应检测记录的关键参数:烟气温度,各电场一次电压、一次电流、二次电压、二次电流、清灰周期、卸灰状态、灰斗温度,保温箱温度。
8.2.4袋式除尘系统应检测记录的关键参数:烟气温度,进出口压力,清灰状态,压缩空气压力及用量,灰斗温度,卸灰状态等。
8.2.5SCR脱硝系统应检测记录的关键参数:进出口NOx浓度,烟气O2和CO浓度,烟气温度,还原剂用量,系统及各催化剂层间压降,吹灰状态,氨逃逸浓度等。
8.2.6脱硫系统应检测记录的关键参数:进出口SO2浓度,进出口压降,进口烟气温度,脱硫剂消耗量,喷淋泵运行状态及功率,氧化风机运行状态及功率,脱硫浆液pH值和浆液密度等。
8.2.7控制运行数据应至少保存1年。
9主要辅助工程
9.1电气系统
9.1.1治理工程的电源系统可直接由生产主体工程配电系统接引,中性点接地方式应与生产主体工程一致。
9.1.2电气系统设计应按GB50052、GB50054等标准的规定执行。
9.2蒸汽/压缩空气系统
9.2.1压缩空气系统的设计应满足GB50029的相关规定。
9.3暖通/消防系统
9.3.1治理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纳入玻璃制造企业消防系统总体设计,并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治理工程所在区域应设置消防通道、安装消防设施。
9.3.2治理工程应按照GB50116的要求设置火灾探测及报警系统,并在各处理单元监控室、中控室设置控制屏。
9.3.3治理工程应按照GB50140的要求配置移动式灭火器。
9.3.4治理工程应设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并符合GB50019的规定。
10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0.1一般要求
10.1.1玻璃制造业废气治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10.1.2治理工程配套的安全、卫生设施应同步建成,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防护技术和管理措施应符合GB/T12801的有关规定。
10.1.3治理工程应建立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0.2劳动安全10.2.1治理工程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潜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10.2.2治理工程的用电安全应符合GB/T13869、AQ3009中的有关规定。
10.2.3治理工程的固定式钢梯、防护栏杆及平台的安全要求应满足GB4053.1、GB4053.2和GB4053.3中的有关规定。固定式钢梯宜采用斜梯或旋梯。
10.2.4治理工程的安全标志设计应符合GB2893、GB2894、GB7231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10.2.5操作人员应按GB/T11651的规定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1110.3职业卫生10.3.1工作场所应符合GBZ1和GBZ2.1、GBZ2.2的规定。
10.3.2为防止职业中毒,治理工程工作场所的卫生工程防护措施应符合GBZ/T194中的有关规定。
10.3.3宜采用低噪声的设备。对于噪声较高的设备,应采取减振消声等措施,尽可能将噪声源和操作人员隔离。
11施工与验收
11.1工程施工11.1.1玻璃制造业废气治理工程的总承包、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1.1.2治理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施工规范、施工程序及管理文件的要求。
11.1.3工程施工应按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的规定进行,工程变更应取得设计单位确认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
11.1.4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器件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11.1.5施工过程除遵守相关的施工技术规范以外,还应遵守国家的质量、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标准。
11.2工程验收11.2.1工程验收应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及GB50093、GB50252、GB50254、GB50257、GB50275、GB50300、GB50727等相应专业验收规范组织进行。
11.2.2工程安装、施工完成后,首先对相关仪器仪表进行校验,然后根据工艺流程进行分项调试和整体调试。
11.2.3通过整体调试,各系统运转正常,技术指标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后启动试运行。
11.3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1.3.1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1.3.2在试运行期间应对治理工程的环保性能指标进行测试,性能测试的主要内容包括:a)污染物(颗粒物、NOx、SO2、HCl、氟化物)排放浓度;b)治理工程净化效率;c)废气排放量;d)氨逃逸浓度;e)脱硝还原剂及脱硫剂的用量等。
12运行与维护
12.1一般规定
12.1.1玻璃制造业废气治理工程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脱硝系统定期停机检修时,应启用备用脱硝系统,并应尽快完成检修,投入使用。
12.1.2治理工程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不得超负荷运行。
12.1.3企业应建立治理工程相关的各项运行、维护规程和管理制度,按规程进行操作,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仪表、建(构)筑物等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治理工程稳定可靠运行。12.1.4企业应建立台帐制度,记录治理工程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1212.1.5在卸氨后的设备及管道清理、事故或长期停机状态下,氨储罐及管道中的氨气应排放至氨气吸收槽,用水稀释后排入厂区内废水处理系统集中处理。
12.2人员与运行管理12.2.1治理工程应纳入生产管理中,配备管理人员和专业运行维护人员。
12.2.2企业应对管理和运行维护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内容包括:a)基本原理和工艺流程;b)启动前的检查和启动应满足的条件;c)正常运行情况下设备的控制、报警和指示系统的状态和检查,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的条件,以及必要时的纠正操作;d)设备运行故障的发现、检查和排除;e)事故或紧急状态下人工操作和事故排除方法;f)设备日常和定期维护;g)设备运行和维护记录,以及其他事件的记录和报告;h)消防安全、职业卫生等安全卫生知识与技能。
12.2.3企业应建立治理工程运行状况、设施维护等的记录制度,主要记录内容包括:a)治理设备的启动、停止时间;b)治理设备的主要工艺控制参数,如废气处理量、进出口污染物浓度、处理效率等;c)主要设备维修情况;d)运行事故及维修情况;e)定期检验、评价及评估情况;f)污水排放、副产物处置情况。12.2.4运行人员应遵守企业规定的巡视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12.3维护保养
12.3.1治理工程的维护保养应纳入全厂的维护保养计划中。
12.3.2维护人员应根据计划定期检查、维修或更换必要的部件和材料。
12.3.3维护人员应做好相关记录。
12.4事故应急
12.4.1玻璃制造企业废气治理工程应分析可能的事故风险,制订并不断完善应急预案,配备人力、设备、通讯等资源,具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
12.4.2企业应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对治理工程管理和运行维护人员开展应急培训、组织预演,保证事故发生时可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12.4.3治理工程发生异常情况或重大事故时,应及时分析、决策,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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