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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污泥运输
7.1 资质
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
7.2 工具
7.2.1 运输污泥应使用具有防水、防渗漏、防遗撒等功能的专用运输车辆,车辆宜挂设“污泥运输”标识。
7.2.2 当污泥含水率低于 60% 时,可选择渣土运输工具。
7.2.3 运输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7.3 时间路线
运输时间应避开交通高峰期,运输路线及车辆停放应避开人群密集区。
7.4 污泥外运
承运单位应按照8.1的规定逐车过磅计重,并规范填写附录A给出的转移联单。
7.5 过程管理
7.5.1 运输单位应对运输过程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不应有下列行为:
a) 非特殊情况的停靠和中转;
b)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7.5.2 专用车辆应在污泥产生单位、处理处置场所清洁后出场,并妥善处理清洁产生的污染物。
7.5.3 非不可抗拒原因,运输污泥应在正常行驶路线所需合理时间内抵达贮存或处理处置场所。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污泥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做出报告。
8 污泥计量和检查
8.1 计量
污泥处理和处置单位均应配备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准合格的计量称重设施,污泥计量采用二次计量方式,两次计量月均净重偏差应≤1.5%,计量方式如下:
a) 运输车辆进入污泥产生单位时,应先计量车辆皮重,完成污泥装载后返回过磅点再计量车辆总重;
b) 运输车辆到达处理处置单位后,应先计量总重,卸车后再次计量空车皮重。
8.2 检查
污泥产生单位宜对污泥运输车辆装运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可派员跟车到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查看如下情况:
a) 计量设备的合格情况;
b) 计量台账的管理情况。
9 污泥处理
9.1 基本要求
经处理后的污泥应满足污泥处置的要求。在污泥浓缩、调理和脱水等常规处理工艺基础上,根据污泥处置不同方式对应的泥质标准,从全生命周期充分考虑各种工艺路线的环境经济效益,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工艺。
9.2 处置方式及工艺
9.2.1 不同处置方式适宜的处理工艺可参考表 1。
9.2.2 污泥处理过程应配套除臭装置,臭气排放应符合 GB 14554 的规定。
9.3 处理工艺及要求
9.3.1 厌氧消化
污泥厌氧消化工艺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污泥消化上清液中含有的氮、磷,可作为液态肥。稳定性控制指标应符合CJ/T 510要求。
9.3.2 好氧消化
稳定性控制指标应符合CJ/T 510要求。
9.3.3 好氧发酵
好氧发酵工艺可利用剪枝、落叶等园林废弃物和砻糠、谷壳、秸杆等农业废弃及锯末、木屑、中药残渣等作为高温好氧发酵添加的辅料。稳定性控制指标应符合CJ/T 510要求。
9.3.4 石灰稳定
污泥拟用于生产水泥熟料、路基建材或填埋时,可采用生石灰进行稳定化处理。稳定性控制指标应符合CJ/T 510要求。
9.3.5 热干化
采用污泥热干化工艺应与利用余热相结合,可利用污泥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热能、垃圾和污泥焚烧余热、发电厂余热或其他余热作为污泥干化处理的热源,不宜采用优质一次能源作为主要干化热源。
应对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爆炸、火灾等事故,采取必要预防措施。
9.3.6 焚烧
9.3.6.1 焚烧处理前宜将厌氧消化等作为前置工艺,进入污泥焚烧单元的污泥应先干化降低入炉水分;焚烧入厂泥质应满足 GB/T 24602 的规定。
9.3.6.2 焚烧宜选用下列方式:
a) 与垃圾焚烧厂合并建设;
b) 采用干化、焚烧的联用方式;
c) 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
9.3.6.3 污泥焚烧产生的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储存和运输。飞灰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危险废物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置。
9.4 管理
9.4.1 对用于不同处置途径的出厂泥质,应按照相关标准给出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向处置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9.4.2 应按照 8.1 的规定,对进出处理单位的污泥逐车过磅计重,并规范填写转移联单,信息缺失的接收单位可拒收。
10 污泥处置
10.1 基本要求
10.1.1 应综合考虑污泥泥质特征及未来的变化、辖区的土地资源及环境背景状况、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泥处置方式。
10.1.2 污泥处置方式优先选择土地利用和建材利用,有条件的可以焚烧处置,污泥填埋仅作为应急补充途径。
10.2 土地利用
10.2.1 土地改良(含矿山修复)、园林绿化、林地利用、农用等,均应执行 DB 5301/T 41 给出的规定,用于矿山采空区填埋的,应符合 10.4 的规定。
10.2.2 土地利用前,处置单位应制定土地利用实施方案,并按 DB 5301/T 47 对施用场地的土壤重金属、土壤肥力和地下水本底值进行检测,施用场地土壤环境质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用于农用地的,施用前土壤重金属含量不超过 GB 15618 给出的风险筛选值;
b) 用于建设用地的,施用前土壤重金属含量不超过 GB 36600 给出的风险筛选值;
c) 其他用地类型,施用前土壤重金属含量不超过 CJ/T 340 规定值的 80%。
10.2.3 土地利用后,处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 DB 5301/T 47 对实施土地利用地块的土壤、地下水等进行跟踪监测,同时还应对植物生长量和植物长势进行评价。持续监测时间不低于10 年,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施用的依据。
10.3 建材利用
10.3.1 用于水泥窑协同焚烧制水泥时,泥质应符合 CJ/T 314 的规定。
10.3.2 用于制砖时,泥质应符合 GB/T 25031 的规定。
10.3.3 泥质满足轻质建筑辅料制作工艺要求时,宜用于制作陶粒等材料。
10.4 填埋处置
泥质应满足GB/T 23485的规定。
10.5 管理
接收污泥时,应按照8.1的规定逐车过磅计重,并规范填写附录A给出的转移联单,信息缺失的接收单位可以拒收。
11 信息管理
11.1 资料管理
11.1.1 台账资料
11.1.1.1 污泥产生单位应建立管理台账,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台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污泥出厂量;
b) 出厂污泥含水率等泥质情况;
c) 污泥去向。
11.1.1.2 污泥处理和处置单位均应建立管理台账,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台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污泥来源;
b) 污泥入厂量;
c) 入厂污泥含水率等泥质情况;
d) 处理处置工艺;
e) 处理处置后的污泥或污泥产物的质量、去向。
11.1.2 转移联单
污泥产生单位、污泥运输、处理和处置单位均应将转移联单按编号顺序汇编归档,宜每月一册装订归档,保存期不少于5年。
11.1.3 监控资料
污泥产生单位、污泥处理和处置单位均应保存污泥转入、转出的过磅监控资料,保存期不少于5年,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车辆计量过磅情况;
b) 车辆出入情况。
11.2 信息管理
11.2.1 已建立信息平台的,应将相关信息录入平台进行管理,有条件可将纸质材料转化为电子文档,
并进行灾备;否则应同时保存纸质资料。
11.2.2 尚未建立信息平台的,应严格按照 11.1 的规定保存资料,并逐步实现电子转移联单制度。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转移联单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转移联单见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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