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要求,结合我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10日印发的《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浙环发〔2015〕42号)、2015年10月15日印发的《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环函〔2015〕39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 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合法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
(二)合理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科学、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五条 本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
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裁量起点和若干裁量因素,对裁量起点和各裁量因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
第六条 裁量因素是指影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的因素,并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细化为若干具体适用情形,即裁量因子。
裁量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内容: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第七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分为两种:
(一)专用裁量表:对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专门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二)通用裁量表:对除特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通用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
第八条 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及规模等实际情况,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增加或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或者高于法定罚款数额。作出相应调整的规定应当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适用本裁量基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但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做好裁量:
(一)选择适用的裁量表。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选择相应的裁量表;有专用裁量表的应当适用专用裁量表,无专用裁量表的适用通用裁量表;
(二)选定裁量起点。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对应的裁量百分值,裁量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确定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事实逐一确定各裁量因素的百分值,再将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与裁量起点对应的裁量百分值相加得到裁量百分值总和;
(四)确定罚款金额。将裁量百分值总和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建议罚款金额(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裁量表中有特殊计算公式的从其规定;建议罚款金额经集体讨论后确定为罚款金额。
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罚款限额。
计算得出的罚款金额含有小数位的,舍去小数位按元取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干扰、阻挠调查取证,以及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被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
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重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对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重大社会影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集体讨论后可以按照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
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依法不予处罚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着重调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后果并收集相关证据,在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后,提出罚款金额的建议,并附上裁量适用依据。
对于涉及刑事责任追究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应当按照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办理,原则上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视情实施。
第十四条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采取执法稽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适用裁量基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处罚裁量信息化建设工作,增强裁量的规范性、科学性、便利性。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稿征求公众意见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用于广州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详情如下: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规范生态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9月9日发布关于对《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全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及其附件《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本基准规则基础上,根据本辖区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8月30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8月30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于部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轻微不罚);部分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8月15日起就《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不予处罚清单公包含10项,免予处罚清单包含17项,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包含7项,从重处罚清单包含5项。详情如下: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对符合规定的28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详情如下: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7月26日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精细化,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详情如下: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精细化,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
7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指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一)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十万元以上罚款;(二)对自然
为确保规范正确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现予印发,详情如下: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一条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推进全区生态环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贵州省生态环境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的公告,详情如下: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贵州省生态环境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的公告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青海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9月9日发布关于对《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全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及其附件《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本基准规则基础上,根据本辖区生
为确保规范正确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现予印发,详情如下: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一条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推进全区生态环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就《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修订单)》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全文如下: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修订单)》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2023年8月29日,我厅印发实施《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
内蒙古印发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函,详情如下:
2022年8月8日,《中山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因国家电力主管部门及广东省电力主管部门暂未出台相关的电力行政执法领域自由材料基准,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详情如下: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权,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武汉市经信局研究制定了《武汉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人民政府8月22日发布《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根据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责令改正后的整改情况、违法行为证据可能灭失的紧迫性等情节,对行为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水污染防治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温室气体管理制度、噪声管理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求全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行政处罚使用《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参照本规则,合法、合理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
北极星能源网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确保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天津市发改委起草了《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0月嘉兴全市全社会用电量6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76%;1-10月累计全市全社会用电量659.6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82%;10月全市工业用电量50.9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25%;1-10月累计全市工业用电量498.9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98%。
从“红船精神”到“四千精神”,再到“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先”和“实”是浙江“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密码。今年以来,我们激昂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在“两个示范”建设新征程上扬帆起航。奋进正当时,今天,浙电e家推出「勇立潮头#xB7;奋进时」衢州篇系列报道,看浙西山区如何
近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正式揭晓“浙江省未来工厂”培育试点名单,正泰新能凭借卓越的数字化、智能化生产体系,成功入选浙江省未来工厂试点名录,引领光伏智能制造迈向科技未来。浙江省未来工厂评选活动旨在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推动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发展,提升省内整体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13日,台州三门电网侧储能电站示范项目成功并网投运。项目坐落于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健跳镇毛张村,占地面积约75亩,一期建设规模50MW/100MWh,由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控股主导、台州市国宏新能源有限公司核心推动。储能电站包括储能区、配电楼、主变压器及SVG区域等多个功能
2024年11月13日16时18分,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项目1号机组冷态性能试验圆满完成,机组一回路压力边界完整、密封良好,标志着核电机组由安装阶段全面转入调试阶段。冷试即冷态性能试验,是核电站工程建设的重要里程碑节点之一。通过对一回路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和相关辅助系统的功能试验及高压边界的打压试
供给侧与需求侧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互动越来越频繁。如何迎战新型电力系统下变化无常的供需关系,是浙江迎峰度冬面临的新难题。从电力账户看,35万户高压、441万户低压非居民电力客户散落各地,构成了浙江的工商业版图。今年上半年,浙江全行业用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超8成。近距离观察浙江企业,潜藏在负
11月6日,浙江温州500千伏瓯海变电站3号主变压器完成主设备保护改造后恢复正常运行,标志着浙江电网500千伏主设备保护国产化改造工作完成。至此,浙江电网500千伏主设备保护国产化率达到100%。据介绍,此前500千伏电力主设备大多应用进口保护装置。运检人员在处理设备故障和校验维护时面临操作烦琐、人
近期,国家电网公司同时发布深化碳业务体系建设和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两个方案,明确提出将通过深化绿电绿证交易、加强电力碳足迹管理,建设碳业务体系,满足行业企业减碳需求、应对绿色贸易壁垒提供服务,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并力争在2027年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
11月13日,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关于《温州市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6条,主要是针对光伏组件安装高度、非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消防备案三个方面的建议。原文如下:关于《温州市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
11月13日,新昌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2022年度第二批非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奖补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显示,2022年在新昌县域境内建成运行的非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奖补金额达到4356384.8元。原文如下:关于对2022年度第二批非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奖补金额进行公示根据《关于印发新昌县2022年度非户用分布式光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浙江省龙港市经济发展局就《龙港市工业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对亩均评价D类企业以及年度用电量20万千瓦时以上未参评的工业用电户,其电价在原电价的基础上,按每千瓦时提高0.1元执行;对C类企业第一年先实施预警,第二年仍被列为C类企业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