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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

2020-08-17 10: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水泥企业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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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监测

(一)监测依据

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及其修改单;

2.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3.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

4.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DB41/T1327-2019);

5.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1344-2019)

6.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2007);

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

8.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

9. 《 环 境 空 气 总 悬 浮 颗 粒 物 的 测 定 重 量 法 》(GB/T15432-1995)及其修改单;

10.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29-2011);

11. 《气体分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GB/T37186-2018);

12.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31-2020);

1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2-2014);

14.《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32-2020);

15.《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3-2009);

16.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534-2009);

17.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543-2009);

18.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67-2001);

1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7-1999);

20. 《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688-2019);

21.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657-2013);

2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772-2008);

23.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4678-1993);

24.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4675-1993);

25.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38-2017);

26.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04-2017);

27. 《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2-2018);

28.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

29.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

30.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

(二)监测内容及频次

1.监测点位和因子。水泥企业应对全流程生产环节的污染源及污染物开展现场监测,监测内容包括污染物浓度及废气参数(温度、湿度、流速、流量、氧含量、压力等)。合理规范设置监测点位、确定监测因子与频次,相同种类装置和相同种类污染源的除尘器监测抽样率>50%,保证监测数据科学性和代表性。应按照《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953-2020)表2要求规范设置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应对水泥灰岩矿山及每个生产厂区分别开展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

2. 监测时间和频次。废气有组织排放手工监测至少2天,每天不少于3次。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至少2天,每天不少于4次。监测期间,企业在线监测设施不得进行计划外的调试,同时开展CEMS现场比对。具体监测因子及频次详见表1、表2。

3. 监测工况及现场监测记录。监测数据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的80%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有效。监测同时记录各主要生产工序产品日产量、采用各原燃料数量等基本信息,主要原燃料含硫率、低氮燃烧、分级燃烧等源头减排技术采用情况,水泥窑系统废气等主要污染源脱硫、脱硝、除尘污染控制措施运行情况。无组织排放监测期间还应同时记录风向、风速、气温、气压等气象参数。

(三)监测分析方法

各废气污染物及废气参数的监测分析方法按《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1953-2020)等规定执行,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执行,废气污染物的推荐监测分析方法见表3。本文件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文件对应污染物的测定。监测数据的处理计算按照HJ75-2017、HJ76-2017、GB/T16157-1996、DB41/T1327-2019、DB41/T1344-2019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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