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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

2020-08-17 10: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水泥企业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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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按照《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要求,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氧含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四)监测结果评价

监测机构根据手工监测、CEMS安装运维情况、CEMS监测结果,对照《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进行达标分析,认定企业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是否满足水泥行业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还应对其特征污染因子进行达标分析。窑尾排放的氯化氢、氟化氢、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及二噁英类污染因子对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固体废物贮存及预处理等过程产生的硫化氢等恶臭污染因子对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VOCs(以NMHC计)污染因子对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进行达标分析,认定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是否满足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五)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

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严格按照HJ/T373-2007、HJ75-2017、HJ76-2017、DB41/T1327-2019、DB41/T344-2019及相关规定执行。

2. 监测工作应在稳定生产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由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工况负荷、各项治理设施(包括除尘、脱硝、脱硫等)的核心参数运行情况等。

3. 选用监测方法时,应能消除干扰或避免产生干扰。如监测窑尾废气中SO2、NOx时,应避免使用HJ57-2017、HJ693-2014,可使用HJ629-2011、HJ692-2014等。4. 监测机构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六)监测报告编制

基于企业生产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情况及现场监测和检查结果,监测机构组织编制监测报告。三、CEMS系统检查(一)检查目的检查排放口CEMS运行和质控是否符合技术规范中的要求,能否稳定、客观反映污染源排放状况。

1.建立《CEMS运行质控手册》,确保CEMS稳定运行;

2. 烟气排放口CEMS安装、调试程序满足HJ75-2017、HJ76-2017、DB41/T1327-2019、DB41/T1344-2019的质控要求。

(二)检查依据1.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2.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HJ76-2017);

3.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

4.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2007);

5.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

6.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DB41/T1327-2019);

7.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1344-2019)。

(三)检查程序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对排放口CEMS进行改造升级后,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程序分为资料准备、资料审核、现场检查三个步骤:

1.资料准备。企业正常生产工况条件下排放口CEMS至少稳定运行30天后,可向监测机构提出现场检查申请,并递交CEMS运行质控记录以及至少30天运行数据(包括质控数据)。CEMS运行质控按照HJ75-2017、DB41/T1327-2019、DB41/T1344-2019要求进行。

2. 资料审核。监测机构审阅CEMS运行质控记录和30天运行数据,审核通过后安排现场检查。

3. 现 场 检 查 。 现 场 检 查 应 对 照HJ75-2017、DB41/T1327-2019、DB41/T1344-2019,对排放口CEMS的质控措施要求、安装点位以及日常运行管理情况和相关记录进行检查。同时开展CEMS比对监测。

(四)排放口CEMS质控要求

由于超低排放改造后SO2、NOx、颗粒物、NH3浓度较低,排放口CEMS的安装、调试、运行除了应严格遵守HJ75-2017、HJ76-2017和DB41/T1327-2019、DB41/T1344-2019的规定之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总体要求

(1)SO2、NOx、颗粒物量程设置不超过最大允许排放浓度的2-3倍

(2)采用冷干法的CEMS,要求进入分析仪的样气露点在4°C以下;

(3)CEMS应能够实现全系统校准;

(4)应按照HJ75-2017、HJ76-2017和DB41/T1327-2019、DB41/T1344-2019的要求,在现场检查前基于参比方法确定速度场系数,并对颗粒物CEMS进行相关校准。2. 质控目标排放口CEMS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HJ75-2017、HJ76-2017、DB41/T1327-2019、DB41/T1344-2019。

(五)排放口CEMS现场检查与质控数据检查

1.现场检查包括CEMS运行质控记录、系统布局、布管布线、系统机柜、分析仪表、数据记录等。

2. 质控数据检查包括SO2、NOx、颗粒物的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响应时间、示值误差等检测项目的质控数据。

3. CEMS监测数据与手工监测结果进行比对。

(六)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1.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照HJ/T373-2007、HJ/T397-2007、HJ75-2017、HJ76-2017和DB41/T1327-2019、DB41/T1344-2019相关规定执行。

2. 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量值传递,标准物质应按要求妥善保存,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

3. 严格做好CEMS运行质控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测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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