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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2020-09-22 10:04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污染地块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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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配备管控人员

一般要求

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须至少配备1个值守或巡查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根据地块面积、风险管控难度可适当增加人员。

值守或巡查人员主要职责应至少包括:核查本地块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完善、有效;确保地块出入口闭锁;陪同来访人员、车辆出入地块,并记录相关信息;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岗、怠岗;工作期间做好文字记录与影像资料留存并存档;若地块不具备派驻值守人员条件,巡查人员应保证至少每日1次的巡查频率。

其他要求

若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为社会关注度高或已开展工程控制的污染地块,除满足一般要求外,还应设置统筹负责人员、技术维护人员、沟通联络人员至少各1名,职责要求见表3。

表3 地块风险管控人员配备特殊要求

4.5 地块资料管理

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须将相关资料整理归纳建档,由地块使用权人保存档案,并安排专员负责。

档案的提取、查阅及补充应经地块使用权人、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由档案负责专员实时记录有关档案的任何变动情况。

地块风险管控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场地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风险管控实施记录、动态监测计划与监测报告、动态监测设施建设与维护记录等。

4.6 开展动态监测

土壤或地下水存在污染的地块,应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特征污染物导致周边环境空气异味的地块,应开展环境空气动态监测。

对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周边地下水、环境空气等进行监测,应分析地块特征污染物浓度变化趋势,判断是否存在污染扩散情况,确定该地块是否需开展工程控制。

方案中应明确实施动态监测的点位布设、监测指标、监测频率、采样和数据分析、质量控制及污染扩散判别方法等内容。

点位布设

(1)地下水

根据地块地下水流向进行监测点位布设,原则上地下水上游至少设置1个点位,地下水下游至少设置2个点位,风险管控范围两侧边界至少各设置1个点位,可根据地块面积及污染分布适当增加监测点位。地块临近地表水体的,根据地下水流向,在地表水与风险管控区域边界间,至少设置1个点位。地块周边存在生态环境敏感点、污染受体,以及地块位于敏感区域内的,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污染扩散监测点位。

地下水监测井在垂直方向的监测深度应根据污染物在含水层间的分布情况确定。当含水层厚度大于6m的,原则上应分层进行采样,可采用多层监测,根据污染物特征、含水层结构等进行合理调整。

对于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采样点应设置在含水层顶部;对于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采样点应设置在含水层底部和隔水层顶部。如果低密度和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污染物同时存在,则建设监测井时应考虑同时对不同深度采样的监测井(组)的设置需求,针对不同含水层设置监测井(组)时应分层止水。

(2)环境空气

原则上在地块上风向设置1个参照点,下风向地块周界外10m范围内,设置3个监测点位。地块周边存在环境敏感目标,可适当增加污染扩散监测点位。具体可参照《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等要求执行。

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分析测试

(1)地下水

地下水样品采集方法及样品保存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等要求执行。

(2)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采集方法及样品保存可参照《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等要求执行。

监测指标

地下水监测指标为地块特征污染物,并测量地下水水位标高。

环境空气监测指标为臭气浓度。

样品的分析和测试工作应委托具有中国计量认证资质(CMA)的监测机构进行。样品分析测试方法应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监测项目,可选用行业统一分析方法或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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