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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信箱:关于基准排水量疑问的回复

2020-09-29 13:54来源:生态环境部关键词:污染物浓度污水处理厂部长信箱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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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近日就基准排水量的疑问予以回复。详情如下:

来信:

根据部分行业排放标准,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现有以下以为问题:1、该说法是否适用于间接排放标准(仅以COD为例,间接排放标准为400mg/L,那么企业实际排放浓度为100mg/L,那么是否该企业可以排放4倍于基准排水量的水量);2、若以最终排放的基准排水量考核,若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优于行业排放标准,那么是否企业是否可以加大排水量(仅以COD为例,比如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为50mg/L,行业直接排放标准为100mg/L,那么该企业是否可以排放2倍于基准排水量的水量)。

回复:

为防止排污单位通过稀释手段达到排放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量,部分行业排放标准规定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当企业的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基准排水量时,应按照标准中的相关公式,将实际排放浓度换算为基准排水量对应的排放浓度,并根据基准排水量对应的排放浓度判定是否达标。间接排放的,也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排污单位应当开展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原标题:关于基准排水量疑问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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