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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发布《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特此公告。
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9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69号)要求,开展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全省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工作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广大普查对象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现已完成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全省普查对象数量9.31万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4.43万个,畜禽规模养殖场2.06万个,生活源2.58万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2232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45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27.82万吨,氨氮7.23万吨,总氮19.23万吨,总磷2.23万吨,动植物油1.93万吨,石油类270.29吨,挥发酚33.46吨,氰化物3.10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9.23吨。
洞庭湖(湖南部分)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4.45万吨,氨氮1.40万吨,总氮3.57万吨,总磷0.43万吨,动植物油0.31万吨,石油类28.84吨,挥发酚0.35吨,氰化物0.22吨,重金属0.24吨。
湘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8.98万吨,氨氮3.41万吨,总氮9.28万吨,总磷1.06万吨,动植物油0.88万吨,石油类211.26吨,挥发酚32.89吨,氰化物2.72吨,重金属5.22吨。
资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9.74万吨,氨氮1.09万吨,总氮2.89万吨,总磷0.33万吨,动植物油0.35万吨,石油类15.36吨,挥发酚0.04吨,氰化物0.13吨,重金属0.83吨。
沅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7.14万吨,氨氮0.90万吨,总氮2.33万吨,总磷0.27万吨,动植物油0.28万吨,石油类10.76吨,挥发酚0.18吨,氰化物0.02吨,重金属2.01吨。
澧水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89万吨,氨氮0.40万吨,总氮1.00万吨,总磷0.11万吨,动植物油0.11万吨,石油类4.07吨,重金属0.11吨。
其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62万吨,氨氮0.03万吨,总氮0.16万吨,总磷0.03万吨,氰化物0.01吨,重金属0.82吨。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2.82万吨,氮氧化物56.75万吨,颗粒物59.76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29.43万吨。
长株潭及大气传输通道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0.49万吨,氮氧化物25.84万吨,颗粒物21.73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6.09万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44348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地区:长沙市9731个,邵阳市4514个,常德市4095个,益阳市3763个,株洲市3366个。上述5个地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57.43%。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8509个,农副产品加工业4109个,金属制品业3250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35.78%。
(二)水污染物
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1.45万套,设计处理能力860.37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8.06亿立方米。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33万吨,氨氮0.32万吨,总氮0.67万吨,总磷0.03万吨,石油类270.29吨,挥发酚33.46吨,氰化物3.10吨,重金属9.07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造纸和纸制品业1.42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92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56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54.41%。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13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03万吨,食品制造业0.03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59.38%。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28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08万吨,水的生产和供应业0.05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61.19%。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113.39吨,食品制造业37.76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29.42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60.19%。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58.54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48.60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2.84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51.79%。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8.97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08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13吨。上述3个行业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挥发酚排放量的99.16%。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31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67吨,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4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氰化物排放量的77.74%。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5.56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45吨,金属制品业0.34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的80.95%。
(三)大气污染物
工业企业脱硫设施2975套,脱硝设施279套,除尘设施26488套。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7.47万吨,氮氧化物20.08万吨,颗粒物44.5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8.50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6.29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5.02万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31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77.96%。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8.91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98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82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83.22%。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9.21万吨,非金属矿采选业9.42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03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71.13%。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1.12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07万吨,汽车制造业0.71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34.12%。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6016.40万吨,综合利用量4459.70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23.38万吨),处置量1054.29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59.32万吨),本年贮存量585.08万吨,倾倒丢弃量0.03万吨。
2.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量630.52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632.89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62.90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主要为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通过对全省8类重点行业2150家企业的检测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共67家,以稀土矿、锡矿、铅锌矿等矿产为主。
全省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累积贮存量为59.05万吨,其中放射性活度浓度超过10贝可/克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稀土、铅锌矿、锡矿等矿产,总量为1.80万吨。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涉及种植业的区县122个,水产养殖业的区县122个,畜禽养殖业的区县121个(长沙市芙蓉区无畜禽养殖业),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2.06万个。
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5.36万吨,氨氮2.04万吨,总氮9.92万吨,总磷1.44万吨。
(二)种植业
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1.16万吨,总氮5.55万吨,总磷0.51万吨。
秸秆产生量为3568.12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2594.21万吨,秸秆利用量2079.58万吨。
地膜使用量4.99万吨,多年累积残留量2.72万吨。
(三)畜禽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2.15万吨,氨氮0.73万吨,总氮3.84万吨,总磷0.89万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4.91万吨,氨氮0.48万吨,总氮2.16万吨,总磷0.53万吨。
(四)水产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21万吨,氨氮0.15万吨,总氮0.52万吨,总磷0.05万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2.58万个。其中:行政村1.95万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1789个,储油库38个,加油站4485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7.10万吨,氨氮4.87万吨,总氮8.63万吨,总磷0.76万吨,动植物油1.93万吨。
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4.75万吨,氨氮2.63万吨,总氮4.38万吨,总磷0.41万吨,动植物油0.43万吨。
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2.35万吨,氨氮2.24万吨,总氮4.25万吨,总磷0.35万吨,动植物油1.49万吨。
(三)大气污染物
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5.34万吨,氮氧化物2.89万吨,颗粒物13.7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1.94万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2232个,其中: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1829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376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处理)单位27个(含协同处置单位)。
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16.27吨,氨氮39.47吨,总氮63.41吨,总磷3.79吨,重金属0.15吨。
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64.99吨,氮氧化物329.39吨,颗粒物20.94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1829个,污水年处理总量25.32亿立方米,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284个,处理污水24.37亿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61个,处理污水0.76亿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1431个,处理污水0.17亿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53个,处理污水0.03亿立方米。
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40.16万吨,氨氮3.23万吨,总氮3.90万吨,总磷0.48万吨,动植物油0.43万吨。
干污泥产生量25.08万吨,处置量24.47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376个,垃圾处理量1426.62万吨,其中:填埋1224.90万吨,焚烧166.19万吨,其他方式处理35.53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处理)情况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处理)单位27个(含协同处置单位),其中单独医疗废物处置(处理)厂10个。设计处置危险废物能力95.87万吨/年,实际处置危险废物33.04万吨。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26.04万吨,处置医疗废物3.89万吨,综合利用3.11万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1049.14万辆,工程机械保有量12.7万台,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4729.82万千瓦,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5.03万吨,民航飞机起降架次29.16万次。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33.75万吨,颗粒物1.5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8.99万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8.29万吨,颗粒物0.35万吨,挥发性有机物7.01万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5.47万吨,颗粒物1.16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98万吨。其中: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4.90万吨,颗粒物0.23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55万吨;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10.07万吨,颗粒物0.9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40万吨;
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氮氧化物0.27万吨,颗粒物0.0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01万吨;
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0.22万吨,颗粒物0.0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01万吨。
注释
洞庭湖(湖南部分)、湘江流域、资江流域、沅江流域、澧水流域的划分依据是湖南省第三次水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的结果。
长株潭及大气传输通道城市:包括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常德市、岳阳市、益阳市。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50头、奶牛≥5头、肉牛≥10头、蛋鸡≥500羽、肉鸡≥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民用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营运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营运船舶核算水域范围:包括内河及沿海水域。其中,沿海水域核算范围为交通运输部印发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中沿海控制区范围。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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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近日,发改委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指出本专项重点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节水等方向,详情如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浙江省发改委发布浙江省塑料污染治理2024年重点工作清单,部署十大专项行动,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工作,现将《浙江省塑料污染治理2024年重点工作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北极星大气网获悉,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4年工作方案,方案提到,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大力解决高值区域污染问题、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秋冬季清洁取暖问题,持续深入打好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全力推进
重庆泓展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重庆渝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业主)、重庆桃花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业主)(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九龙坡区兰美路秦安机电原址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为有效防治噪声污染,持续改善全市声环境质量,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绍兴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4—2025年)(征求意见稿)》,大力实施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加快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噪声污染问题,努力提升群众满意度,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关于征求《绍兴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调整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调整项目的公示根据国家《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拟调整2023年度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资金至莲花县坊楼镇生
近日,广东省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新造油库地块土壤修复项目施工中标结果公布,中标人为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总价3538.782487万元。自中标之日起计,中标人须在180日历天内完成项目所有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并经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通过并取得验收合格
企查查APP显示,近日,安阳侨银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环境保护监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城市绿化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等。企查查股权穿透显示,该公司由侨银股份全资持股。
3月15日,衡阳三塘化工厂片区土地污染治理(南华大学创新创业基地)EOD开发建设项目一期(原万峰化工、宝丰化工、宏翔化工三家企业遗留废渣及污染土壤治理项目)项目中标结果公布,中标供应商为湖南凯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7261.497535万元,工期360天。招标人为衡阳弘湘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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