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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12月4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通过,是贵州省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持一致,并以地方实际问题为导向,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的一个重大举措。是贵州打赢固体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健全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法治实践。是贵州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水平而出台的地方性法规。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以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为代表的固体废物产生量日趋增加,由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固体废物与大气、水、土壤的污染密切相关,一旦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或潜在的污染变为现实,对大气、水、土壤和生物均可造成危害,被污染的环境往往难以彻底恢复。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水、气、声、渣是我省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为大气、水、声等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防止固体废物污染,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条例(草案)》既考虑了与有关法律政策相协调,也注意到固体废物的特性和污染防治的特殊要求,同时借鉴学习了相关省区好的经验和做法。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的立法计划后,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牵头成立了起草小组,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生态环境厅、省化学化工学会等单位和相关专家参加。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多次召开论证会,开展专题调研,听取省直相关部门、市州人大及专家意见。省人大主要领导多次对起草工作进行指导并提出要求。经数易其稿,形成目前《条例(草案)》文本。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条例(草案)》共分六章七十条,内容包括总则、监督与管理、类别及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重点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一)着力解决固体废物堆存污染突出问题。针对我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污染处置问题,《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公共贮存、处置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外的贮存、处置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按国家、地方标准进行建设、监理和验收。”第十九条规定,“磷化工企业应当加强磷石膏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以磷石膏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确定生产计划,并逐步消纳磷石膏固体废物已有堆存量。”第三十一条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已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管理,对服务期满或者库容满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封场和生态恢复。已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置设施的地区,应当逐年减少垃圾填埋量,鼓励对已填埋的垃圾进行焚烧处置。”
(二)倡导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为了形成公众参与的格局,《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践行绿色低碳、节能俭约的生活方式,减少固体废物产生,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和控告。”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辖区内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贮存、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定期予以公布,并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网,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行政执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执法主体、监督方式、受理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投诉处理程序及固体废物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实行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用评价制度,对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用情况开展年度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违法信息记入环境违法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推进垃圾分类和处置。为了全方位推进垃圾分类,《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减量工作。鼓励业主委员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垃圾分类收集和管理的公约,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置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组织应当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垃圾分类、处置法律法规规定和公约约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第三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或者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优秀小区评定的标准。”
针对群众反映“垃圾扔时分了类,运输却是一锅炖”、垃圾分类标志不够明确、餐厨垃圾去向失控等问题,《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分类标识和收集设施设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规定,“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标明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漏生活垃圾及滴漏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采用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先进技术处置生活垃圾。”第三十三条规定,“餐厨垃圾应当按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和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禁止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餐厨垃圾资源化产品用于食品、餐饮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业。”
(四)对未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出预判和防范。针对电子废物、废弃机动车、污泥等固体废物污染日益凸显,防止未来可能成为较大的污染,《条例(草案)》就这一类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对产生的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单位不具备污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利用和处置。”第四十一条规定,“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等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多渠道回收、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的电子废物回收网络。”第四十二条规定,“电子电器产品生产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回收电子废物,送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废旧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废旧机动车处置规模相适应的废旧机动车回收、拆解网点。废旧机动车在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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