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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该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注重流域治理的协同是该法一个重要特点和亮点。该法总则16个条文就有10个条文直接涉及流域协同,分则各章也有许多条文从主体上协同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对象上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全要素的系统治理,方式上推动有序协同、整体联动。
将协同治理的思想融入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流域的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流域治理应从流域是统一的生态系统出发,开展系统治理。在第三条中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治理。
人与流域也是生命共同体,流域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遵循流域生态规律,不搞大开发。流域的整体性也决定了流域的上中下游、左右岸、河湖关系、河海关系是命运共同体,流域治理应统筹协调多元利益诉求,共抓大保护,构建共治共建共享的流域治理格局。
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落实协调机制责任
明确落实协调机制的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建立具体协作机制。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长江流域船舶、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
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长江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公众广泛参与机制。国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
建立流域资源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机制
包括定期组织长江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每十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在已经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共享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
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开展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等开展科学技术等专业咨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长江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
流域生态系统整体修复,发展战略协同落实
坚持流域生态系统整体性修复。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修复规范,确定岸线修复指标。
开展河湖协同修复。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长江流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逐步改善长江流域河湖连通状况,恢复河湖生态流量,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
开展河海协同修复。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长江河口所在地政府按照陆海统筹、河海联动的要求,制定实施长江河口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方案,加强对水、沙、盐、潮滩、生物种群的综合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维护长江河口良好生态功能。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长江流域城乡融合发展。
总之,该法将“协同”融入立法设计中,通过制度规范、促进和保障流域协同治理,开启了流域协同法治的序幕,将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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