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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水电、核电常规岛、海上风电、太阳能热发电、生物质发电、输变电(增补本)等电力建设工程质监大纲(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生物质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农林生物质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生物质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一、编制说明
(一)编制依据
《大纲》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等制定。
(二)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按照依法依规、精简程序、强化监督的指导思想,《大纲》的编制遵循了以下原则:
1.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主要依据,强调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的原则。
2.强化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突出质量行为监督,兼顾实体质量抽查和检测验证的原则。
3.强化工程建设阶段性节点监督,强化对工程质量验收抽查验证的原则。
4.适应科技发展,兼顾技术进步的原则。
(三)各部分的内容构成
《大纲》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监督检查前应具备的条件、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测。
二、适用范围
《大纲》适用于单机发电容量15MW及以上的农林生物质焚烧发电工程的监督检查,其他农林生物质焚烧发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使用说明
(一)使用原则
1.《大纲》是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依据,与国家能源局制定发布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程序等配套使用。
2.质监机构在制定工程监督检查计划时,应根据《大纲》的规定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阶段。
3.《大纲》中各阶段所规定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应逐条检查,检查方式为重点抽查验证。首次监督检查时未进场的单位,后续开展监督检查时应补充首次监督检查相关内容。
4.《大纲》中所规定的监督检查前应具备的条件,由建设单位负责查验审核,确认具备所规定的条件后,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开展相应阶段监督检查。
5.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部分阶段的监督检查可合并进行。如:首次和地基处理、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和厂用电系统受电前、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和整套启动试运前三个监督检查阶段可合并进行。在合并开展阶段性监督检查时,《大纲》中规定的相应部分(节点)检查内容不得简化、省略或替代。
6.质监机构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内容,根据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对照《大纲》中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检查内容执行。其中对总承包单位有关管理职责的监督内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参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如国家对电力工程总承包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大纲》,同时还应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等。
8.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资质、发承包和分包等管理要求,接受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等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的监管。质监机构对相关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发现问题移交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处理。
9.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消防设施、环保设施、特种设备的质量、验收等要求,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的监管。
四、解释
《大纲》由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负责解释。
五、施行日期
《大纲》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 总 则
1.0.1 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应在主要建(构)筑物第一罐混凝土浇筑前进行。
2 监督检查前应具备的条件
2.0.1 工程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办理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2.0.2 进场的责任主体单位项目组织机构已建立,人员已到位。
2.0.3 施工机具与设施满足本阶段工程需要。
2.0.4 已进场的工程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齐全,按规定复检合格。
2.0.5 施工组织设计已审批。
2.0.6 施工现场“五通一平”基本完成。
3 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3.1 建设单位
3.1.1 工程项目按规定完成招投标并与承包商签订合同。
3.1.2 项目负责人已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并已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3.1.3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已建立,质量管理人员已到位。
3.1.4 质量管理制度已制定。
3.1.5 监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已审批。
3.1.6 工程采用的专业标准清单已审批。
3.1.7 工程建设有关质量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措施已制定。
3.1.8 组织完成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检。
3.1.9 工程项目开工申请已审批。
3.1.10 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已审批。
3.1.11 无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行为。
3.2 勘察单位
3.2.1 项目负责人已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并已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专业人员具有相应资格。
3.2.2 勘察文件完整。
3.2.3 勘察代表到位,处理问题及时。
3.2.4 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3.2.5 工程建设有关质量标准强制性条文已执行。
3.3 设计单位
3.3.1 项目负责人已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并已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专业人员具有相应资格。
3.3.2 工程设计更改控制程序、现场服务等管理文件齐全。
3.3.3 设计图纸交付进度能保证连续施工。
3.3.4 设计交底已完成,交底记录齐全。
3.3.5 设计代表到位,处理问题及时。
3.3.6 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3.3.7 工程建设有关质量标准强制性条文已执行。
3.4 监理单位
3.4.1 总监理工程师已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并已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3.4.2 监理人员专业配备及数量符合合同约定,资格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已经建设单位批准。
3.4.3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已编制完成,审批手续齐全。
3.4.4 检测设备、计量器具配置满足监理需要,按规定检定(校准)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3.4.5 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进行检查。
3.4.6 组织或参加材料进场和设备、构配件开箱检查验收以及原材料见证取样。
3.4.7 按专业组织完善并审核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监督实施。
3.4.8 本阶段应执行的工程建设有关质量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已检查。
3.4.9 按规定完成报审文件的审核。
3.5 施工单位
3.5.1 项目经理已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并已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3.5.2 项目部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置满足工程实际需要。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变更已经建设单位批准。
3.5.3 质量管理制度已制定。
3.5.4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质量检查员经培训合格。
3.5.5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已报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通过专家论证。技术交底记录齐全。
3.5.6 检测设备、计量器具按规定检定(校准)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3.5.7 检测试验计划已制定并报审。
3.5.8 单位工程开工申请已经审批。
3.5.9 专业绿色施工措施已制定并报审。
3.5.10 本阶段工程建设有关质量标准强制性条文已执行。
3.5.11 供应方有关资料已按规定报审。进场工程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齐全。
3.5.12 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已制定并报审。
3.6 检验检测机构
3.6.1 检验检测机构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涵盖被检测项目类别。检验检测机构(含现场试验室)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核。
3.6.2 检测人员资格符合规定。
3.6.3 检测仪器、设备按规定检定(校准)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3.6.4 检测依据正确、有效,检测报告及时、规范。
4 现场施工条件的监督检查
4.0.1 测量定位基准点验收合格,厂区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主要建(构)筑物控制桩复测报告齐全,桩位保护措施符合要求。
4.0.2 建筑施工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存放符合要求,材质检验合格,报告齐全。
4.0.3 钢筋连接检验方法、抽检数量符合规范,试验合格,报告齐全。
4.0.4 现场混凝土搅拌站条件符合预拌混凝土规范规定;预拌混凝土技术检验合格,报告齐全。
4.0.5 已完成的桩基或地基处理工程验收合格。
5 质量监督检测
5.0.1 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时,应重点对下列项目的检测试验报告进行查验,必要时可进行验证性抽样检测。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突出质量问题、隐患或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重要部位、隐蔽工程,以及对检测成果存疑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结论性意见。
(1)水泥;
(2)钢材、钢筋及连接接头;
(3)混凝土粗细骨料;
(4)混凝土外加剂;
(5)混凝土拌合用水;
(6)防水、防腐、止水带等材料。
1 总 则
1.0.1 主要建(构)筑物地基处理的监督检查应在主要建(构)筑物第一罐混凝土浇筑前完成,视工程实际情况可与首次监督检查一并进行。其他建(构)筑物地基处理的监督检查也可在其他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抽查。
2 监督检查前应具备的条件
2.0.1 主要建(构)筑物地基处理符合设计要求并完成检测。
2.0.2 施工质量验收已完成。
2.0.3 施工质量验收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已整改闭环。
3 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3.1 建设单位
3.1.1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已建立,质量管理人员已到位。
3.1.2 地基处理施工方案已审批。
3.1.3 组织完成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检。
3.1.4 无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行为。
3.1.5 组织进行了工程建设有关质量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
3.2 勘察单位
3.2.1 工程建设有关质量标准强制性条文已执行。
3.2.2 按规定参加地基处理工程的质量验收。
3.3 设计单位
3.3.1 设计图纸交付进度能保证连续施工。
3.3.2 按规定进行设计交底并参加施工图会检。
3.3.3 设计更改、技术洽商等文件完整、手续齐全。
3.3.4 设计代表到位,处理问题及时。
3.3.5 工程建设有关质量标准强制性条文已执行。
3.3.6 按规定参加地基处理工程的质量验收。
3.3.7 对本阶段工程实体质量与设计的符合性进行了确认。
3.4 监理单位
3.4.1 监理人员专业配备及数量符合合同约定,资格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已经建设单位批准。
3.4.2 按专业组织完善并审核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监督实施。
3.4.3 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已审核。
3.4.4 组织或参加材料进场和设备、构配件开箱检查验收以及原材料见证取样。
3.4.5 按规定进行了旁站,记录齐全。
3.4.6 地基处理工程施工质量已验收。
3.4.7 质量问题及处理台账完整,记录齐全。
3.4.8 本阶段应执行的工程建设有关质量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已检查。
3.4.9 提出了地基处理施工质量评价意见。
3.5 施工单位
3.5.1 项目部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置满足工程实际需要。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变更已经建设单位批准。
3.5.2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质量检查员经培训合格。
3.5.3 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已报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通过专家论证。技术交底记录齐全。
3.5.4 检测设备、计量器具按规定检定(校准)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3.5.5 按照检测试验计划进行了见证取样和送检,台账完整。
3.5.6 专业绿色施工措施已实施。
3.5.7 本阶段工程建设有关质量标准强制性条文已执行。
3.5.8 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已制定并报审,质量验收记录齐全。
3.5.9 施工质量验收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已整改闭环。
3.6 检验检测机构
3.6.1 地基处理检测方案已审批。
3.6.2 检验检测机构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涵盖被检测项目类别。检验检测机构(含现场试验室)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核。
3.6.3 检测人员资格符合规定。
3.6.4 检测仪器、设备按规定检定(校准)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3.6.5 检测依据正确、有效,检测报告及时、规范。
4 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4.1 换填垫层地基
4.1.1 换填技术方案、施工方案齐全,已审批。
4.1.2 地基验槽符合设计,验收签字齐全。
4.1.3 砂石、粉质黏土、灰土、矿渣、粉煤灰、土工合成材料等换填垫层材料性能符合设计要求,质量证明文件齐全。
4.1.4 换填土料按规范规定进行击实试验、土颗粒分析试验及设计有特殊要求的试验合格。
4.1.5 换填已进行分层压实试验,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
4.1.6 质量控制参数符合技术方案,施工记录齐全。
4.1.7 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结论满足设计要求。
4.1.8 施工质量的检验项目、方法、数量符合规范规定,质量验收记录齐全。
4.2 预压地基
4.2.1 设计前已通过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确定了设计参数和施工工艺参数。
4.2.2 预压地基技术方案、施工方案齐全,已审批。
4.2.3 所用土、砂、石、塑料排水板等原材料性能指标符合规范规定。
4.2.4 室内土工试验、地基强度或承载力等试验合格,报告结论明确,满足设计要求。
4.2.5 真空预压、堆载预压、真空和堆载联合预压工艺与设计及施工方案一致。
4.2.6 质量控制参数符合技术方案,施工记录齐全。
4.2.7 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结论满足设计要求。
4.2.8 施工质量的检验项目、方法、数量符合规范规定,质量验收记录齐全。
4.3 压实地基
4.3.1 现场试验性施工,确定了碾压分层厚度、碾压遍数、碾压范围及有效加固深度等施工参数和压实地基施工方法。
4.3.2 压实地基技术方案、施工方案齐全,已审批。
4.3.3 压实土性能指标符合要求。
4.3.4 质量控制参数符合技术方案,施工记录齐全。
4.3.5 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结论满足设计要求。
4.3.6 施工质量的检验项目、方法、数量符合规范规定,质量验收记录齐全。
4.4 夯实地基
4.4.1 设计前已通过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确定了设计参数和施工工艺参数。
4.4.2 根据不同土质采取的强夯夯锤质量、夯锤底面形式、锤底面积、锤底静接地压力值、排气孔等施工工艺参数与设计(施工)方案一致。
4.4.3 强夯过程和强夯置换夯符合规范规定,并采取了必要的隔震或减震措施。
4.4.4 质量控制参数符合技术方案,施工记录齐全。
4.4.5 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结论满足设计要求。
4.4.6 施工质量的检验项目、方法、数量符合规范规定,质量验收记录齐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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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分类将VOCs排放源划分为生物质燃烧源、化石燃料燃烧源(煤、燃料油、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工艺过程排放源、溶剂使用源、移动源(道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五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计算(1)机动车排放源的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为:式中,Ev为机动车VOCs排放量,i为车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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