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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市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

2021-03-04 09:01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龙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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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印染行业

(一)源头控制

(1)使用低毒、低VOCs或无VOCs含量的环保型整理剂及溶剂等原辅材料,替代采用替代有毒有害挥发性有机物的使用。

(2)推广使用清洁环保染料。

(3)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对于密集型印染企业工业群,可以中央系统统一供浆,统一收集,统一处理,减少过程中的VOCs逸散及损耗。

(二)过程控制

(1)印染行业大部分设备都是密闭设备,但是操作过程为开放式过程,无组织排放量较多。对于印染行业可采用吸气罩、车间整体密闭换风,生产线整体密闭换风三种方式收集,推荐选用生产线车间整体密闭换风。采用生产线整体密闭,密闭区域内换风次数原则上下少于20次/小时;采用车间整体密闭换风,车间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8次/小时。若无法采用整体密闭式的方式,对于各个无组织排放位置可以选择上吸罩或者侧吸罩的局部收集方式,局部收集的设计标准宜遵循《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要求,逸散点最远端距离局部收集位置的最远点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m/s,收集的废气应排至VOCs处理设备。

(2)溶剂型涂层整理企业液体有机化学品储存呼吸废气原则上设置顺冷凝器后就近纳入合适的废气处理系统。

(3)印花机台板印花过程应使用往下抽风装置来收集有机挥发物,收集的废气就近接入废气处理系统。印花制网间及调浆间产生废气的部位进行单独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

(4)涂层废气可采用上吸罩、生产线整体密闭换风或车间整体密闭换风三种方式收集,推荐选用生产线整体密闭换风。涂层废气总收集率不低于95%。

(三)末端处理

(1)储存车间,涂层调浆车间废气、涂层废气、定型废气、存在明显刺激性气味的后整理设备废气均应根据污染物特征选用合适的处理技术。机溶剂调浆间、溶剂型涂层等废气宜采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蓄热式催化燃烧法,也可采用活性炭吸附浓缩冷凝回收法处理,若总体规模不大,浓度较低,也可联合采用活性炭吸附直接燃烧法等废气处理集成技术。溶剂型涂层胶使用企业的涂层废气VOCs处理效率不低于85%。

(2)定型废气宜采用机械净化与吸附技术或高压静电技术等组合工艺处理,优先使用冷却与高压静电一体化组合处理工艺、水喷淋与静电一体化处理工艺。机械净化包括冷凝、机械除尘、过滤及吸附等技术。定型废气总颗粒物去除率85%以上,油烟去除率80%以上VOCs处理效率不低于95%。

(四)排放标准

需满足《福建省纺织染整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报批稿)》

六、塑料制品行业

(一)源头控制

(1)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禁止使用附带生物污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塑料作为生产原辅料。

(2)破碎工艺宜采用干法破碎技术。塑料加工工艺优先选用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强、废气产生量少的生产工艺和装备,鼓励企业选用密闭自动配套装置及生产线。

(3)破碎、配料、干燥等工序鼓励采用密闭化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无法做到密闭部分可灵活选择集气罩局部抽风、车间整体换风等多种方式进行。

(二)过程控制

(1)增塑剂等所有有机溶剂及低沸点物料采取密闭式存储,VOCs物料及含VOCs的危险废物密闭储存应采用储罐存储,并优先考虑管道输送。储存车间可采用上吸罩、车间整体密闭换风两种方式收集,推荐选用车间整体密闭换风。对于储存空间进行通风换气改造,排放标准不高于(DB35_1783-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_1782-2018)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浓度。若排放浓度高于(DB35_1783-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_1782-2018)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浓度,宜采用统一收集的方式引至废气处理设备。

(2)破碎、配料等过程的无组织排放,应根据生产情况设计上吸罩和侧吸罩进行收集,集气过程中含有颗粒物,设计最小风量应该满足原则是及时将因为无法密闭而散发的粉尘吸入集气罩内所需的最小风量。

(3)干燥、塑化挤出(包括注塑、挤塑、吸塑、吹塑、滚塑、发泡等)等生产环节中工艺温度高、易产生恶臭废气的岗位应设置相应的废气收集系统。塑化挤出和干燥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若无法密闭,也应将生产区域隔开,进行局部收集,局部收集的设计标准宜遵循《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要求,工件距离局部收集最远端的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m/s,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干燥车间和塑化挤出车间过程应根据相应的技术规范设计(如暖通设计手册)送排风速率,禁止通过加大送排风量或其他通风措施故意稀释排放。(除燃烧法外,塑化挤出和干燥等产生废气温度较高的车间不宜和其他车间统一收集处理)。

(4)塑化挤出工序出料口应设集气罩局部抽风,出料口水冷段、风冷段生产线应密闭化,风冷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

(三)末端治理

(1)过滤、压延、粘合等尾气可采用静电除雾器对有机物进行回收处理,发泡废气优先采用高温焚烧技术处理,其他废气因根据污染物种类及浓度的不同,分别采用多级填料塔吸收、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处理

(2)塑料废气处理需做好气体预处理,可采用水洗喷淋+干式过滤方式(静电除尘+水洗喷淋)除去废气中的原料破碎及塑化过程等产生的颗粒物,烟气,再处理有机废气组分,有机废气参考1.3所述内容。

(四)排放标准

对于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制造企业、制品加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聚氯乙烯树脂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以聚氯乙烯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聚氯乙烯树脂制品的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七、橡胶制品

(一)源头控制

(1)优先采用清洁、环保型原辅料,如环保型的促进剂、防老剂等。再生胶生产禁止使用附带生物污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橡胶,淘汰矿物系隹油添加剂,鼓励使用石油系列产品和林化产品,发展无臭环保型再生胶。

(2)规范原辅料、溶剂贮存。所有有机溶剂进行密闭式贮存,并配套废气收集处置装置;大宗有机物料要求储罐贮存,并管道输送;减少小型桶装物料使用。

(二)过程控制

(1)鼓励选用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强、废气产生量少的生产成套设备,推广应用自动称量、自动配料、自动进料、自动出料的密闭炼胶生产线;炼胶工序优先选用密炼机,粉碎工序优先选用低线速切割搓丝粉碎系统,脱硫工序采用常压连续脱硫设备,捏精炼工序采用“三机一线“”四机一线”或“九机一线”等高速比捏炼机、精炼机组成的精捏炼变频联动调节设备,逐步淘汰常规开放式炼胶机进行炼胶作业。

(2)鼓励企业通过各种添加剂的调节和装备的提升,降低各工序操作温度,降低生产过程VOCs的产生;炼胶工序优先采用水冷工艺;打浆、浸胶、涂胶等工序在独立密闭空间内进行,并对溶剂进行回收,对尾气进行收集处理,再生胶生产企业,逐步推广物理再生法(即脱硫),减少化学再生法使用,特别是水油法、油法再生。

(三)末端治理

(1)炼胶废气粉尘含量大,需先进行除尘处理,故推荐使用“布袋除尘+介质过滤+吸附浓缩+蓄热催化焚烧”组合处理工艺。

(2)硫化废气可采用吸收法、吸附法、氧化法、生物法、催化燃烧法等末端处理技术。

(3)打浆浸胶工序废气浓度较高,先采用活陸炭或碳纤维吸附再生方式进行溶剂回收,尾气推荐使用焚烧法和催化燃烧法进行末端处理技术处理。

(4)再生胶生产过程中,脱硫废气经收集后优先采用“过滤除尘+余热回收+吸收法去除硫化氢+燃烧法“组合处理工艺。

(四)排放标准

车间内及厂界无明显恶臭,废气经处理后应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

八、电子行业

(一)源头替代

(1)电子产品制造推广使用粉末、水性、辐射固化等涂料。推广使用环保型、低溶剂含量的油墨、清洗剂、显影剂、光刻胶、蚀刻液等环保材料,减少VOCs污染物的产生量。

(2)优先采用免清洗、无溶剂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工艺。

(二)过程控制

企业需参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7822-2019》标准,在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

(1)对于物料储存环节。要求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等。盛放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防于室内,或防止设计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在非取用状态是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2)对于物料转移和输送环节。其中,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3)对于生产工艺过程。企业涉VOCs物料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方式进行,将产生的废气排放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宜采用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气体收集系统的设计建议参照1.3中第一条建议。

(4)对于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方式进行,将产生的废气排放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用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特别注意,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的企业,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设备与管线组件包括:泵;压缩机;搅拌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法兰及其他连接件;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其他密封设备。

(6)对于含VOCs废水,采用密闭管道输送的其接入口和排出口需采用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采用沟渠输送的,若常开液面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 μmol/mol,应加盖密闭收集。若废水储存、处理设施的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 μmol/mol,应加盖密闭收集。

(三)末端治理

与制药行业废气类似,该类有机废气治理需要把含氯有机废气(三氯乙烯,氯仿等)区分出来单独进行处理。

(1)含氯有机废气,可采用吸附加冷凝回收的处理工艺,吸附剂可选用改性活性炭,活性炭纤维或大分子树脂吸附。

(2)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推荐采用“预处理+吸附+燃烧”工艺处理。

(四)排放标准

需满足福建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_1782-2018)所述要求。

附件2

龙岩市涉颗粒物主要行业治理指导性意见

结合龙岩市的情况,对龙岩市颗粒物排放重点行业提出颗粒物排放指导性意见。

对于颗粒物的治理,在于排放过程的控制和末端的治理,对于逸散点应该采用局部收集的方式,集气罩的收集设计标准可参考《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 434-2008)的标准或者参考同类工程设计,通风手册,该标准作为本章的集气点设计标准。从环境进入集尘罩的风量应适当,由尘源与集尘罩边缘缝隙吸入环境空气的流速应控制在0.25-0.5m/s。集尘罩抽气口不宜设在物料处于搅动状态的区域附近。对于粉状物料,抽气口截面风速以1m/s左右为宜;对于块状物料,抽气口截面风速应不大于3m/s。

一、建材行业(水泥,陶瓷,砖瓦等行业)

(一)过程控制

(1)原料、燃料储存控制。原料的储存标准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煤矸石、原煤储存于储库、堆棚中,或设置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1.1倍的围挡,并采取洒水、覆盖等控制措施。粘土、页岩等原料堆场设置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1.1倍的围挡,或采取覆盖等控制措施。路面硬化厂区道路、原料燃料堆场路面应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煤矸石、原煤储存于储库、堆棚中,堆棚内应设有喷淋装置,在物料装卸时洒水抑尘。

(2)运输。粉状物料转运应密闭输送,其他物料转运应在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3)破碎及粉磨。各种原料燃料的破碎筛分过程应在封闭厂房中进行,配备除尘设施。页岩、煤矸石、煤等破碎筛分应在设备进、出料口等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推荐采用旋风除尘器进行收集。物料的粉磨,逐渐替代产生粉尘浓度高的立式辊式粉磨设备(烟气中的含尘浓度高达1000g/Nm3)。

(4)配料及混料。配料及混料过程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5)干燥,喷雾干燥。许多物料(如石灰石、粘土、煤、矿渣等),在粉磨前均需进行烘干,目前,广泛应用的是回转筒式烘干机。由于物料在烘干过程,需要维持较大的空气过剩系数,所以烘干各种物料所产生烟气的化学成分比较接近,其中烟气含尘浓度多在10-100g/Nm3之间,且粒度较粗。除尘设备粉尘收集口应该靠近烘干机,

(6)焙烧窑烟气。应有组织收集,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加强干燥室和焙烧窑的密封,保证进出窑车及生产时无烟气外逸。窑顶外加煤应密闭贮存,窑顶投煤孔不操作时应及时关闭。窑车表面结构密实整洁,码放砖坯前进行维护清扫,防止粉尘带入窑内。水泥熟料的煅烧过程。目前,水泥熟料的煅烧采用回转窑,煅烧过程消耗大量燃料(煤、油或天然气),排放的废气中含有浓度很高的粉尘,它是水泥的主要污染源。干法生产的回转窑窑尾烟尘污染最为严重。 煅烧废气由于粉尘含量和浓度较高,推荐使用袋式除尘器+电除尘器多级处理。以煤、煤矸石等为燃料的烧结砖瓦窑应配备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烧结砖瓦窑配备除尘设施。

(7)熟料的冷却(水泥行业)。熟料的冷却过程。水泥熟料在排出回转窑后,温度在800℃左右,需要在冷却设备中冷却至50℃,当采用推动篦式冷却机或振动篦式冷却机进行冷却时,会排放出含尘浓度较高的高温气体。需要对冷却机上方进行收集,振动式设备收集点不宜靠近设备,需要设有风量余量,保证收集效果。

(8)精加工。修坯、打边,高温烧成后打磨抛光等工序的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二)末端治理

治理工艺宜参考《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 434-2008)。电除尘器安装符合《电除尘器机械安装技术条件》(JB/T 8536-2010),粉尘湿式除尘器安装符合《工业粉尘湿式除尘装置》(HJ/T 285-2006),袋式除尘器安装符合《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和验收规范》( JB/T 8471-2010)。

(1)对于有组织排放,破碎工艺宜采用集尘罩+袋式除尘器,烘干机宜采用袋式除尘器,煤磨宜采用防爆袋式除尘器,生料磨宜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新型干法窑窑头宜采用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新型干法窑窑尾与生料磨共同收集宜采用袋式除尘或者电除尘器,水泥磨宜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

(2)对于无组织排放,库顶宜采用脉冲单机袋式除尘器或气箱脉冲袋式除尘器,库底卸料器宜采用脉冲单机袋式除尘器或分别用集尘罩抽吸,集中用袋式除尘器处理,散装车宜采用集尘罩+袋式除尘器。皮带机转运处宜采用集尘罩抽吸后集中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包装机宜采用集尘罩+袋式除尘器。

对于高含水量的烟尘使用电除尘时,宜注意烟尘的腐蚀性,前端需要对烟尘进行脱硫脱硝。

(三)排放标准

水泥行业应该执行《水泥工业污染物大气排放标准》(GB 4915-2013)要求,《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砖瓦行业《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其他行业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或者参考《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

二、木材加工行业

(一)过程控制

(1)打磨粉尘属于比较轻细的粉尘,通常是机器打磨和手工打磨产生的;切割粉尘属于中等尺寸粉尘,通常是锯床、刨槽机、整边机、模具等工艺过程产生的;切削粉尘属于较大的纤维形粉,通常是刨床、封边机、车床的工艺过程产生。

(2)木屑粉尘是一种可燃质,工艺上产生处理这些木屑需要特殊的措施,以降低发生火灾和爆炸的可能性,必要时要配置防爆设备。收集应该符合《人造板工业生产性粉尘控制技术规程》(LY/T 1659-2006),设计最小风量应该满足原则是及时将因为无法密闭而散发的粉尘吸入集气罩内所需的最小风量。对于尘源分散且散发无规则的区域,不宜采用局部收集,宜将区域隔离开,对此区域进行通风和除尘。为了加强收集效果,宜人为设置排风方向,集气罩收集方向与尘源逸散方向一致。

(二)末端治理

对于打磨粉尘,推荐使用脉冲式袋式除尘器,对于切割和切削粉尘,推荐使用旋风除尘器,木材加工厂推荐使用旋风除尘器+脉冲式袋式除尘器两级除尘处理。安装宜执行《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20-2012)。

对于木材加工行业的喷涂废气,宜参考工业涂装的指导意见。

(三)排放标准

木材加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三、制炭行业

(一)过程控制

原料破碎产生的粉尘;制棒机烟(含尘、水气和可燃的烟,不含焦油);窑烟(含水气、焦油和可燃气体,不含尘);烘干机烟(含水气、尘和烧火灶来烟,不含焦油和可燃性气体)。根据其特点选择不同处理方法。

(1)粉碎、旋风分离器和贮料罐工序产生的粉尘,应在设备进、出料口等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企业宜采用高压悬辊磨粉机,相对于球磨机来说,使活性炭成品粒度更均匀,出料过程中飞扬的活性炭尘大大减少。

(2)制棒机烟,可以用风机拉到烘干炉灶内,或窑烟燃烧炉上方燃烧,如果影响燃烧,可以考虑用冷凝罐处理水气,由于有制棒过程中产生的木颗粒尘,所以应该经常清理管道防止着火。

(3)窑烟,要经过连接烟道连接在一块,通过不锈钢风机拉到烘干机炉灶,或专门的燃烧灶燃烧。如果需要木焦油或木醋液,可以加装冷凝处理装置。对于企业来说,窑的数量越多,燃烧处理效果也越好。企业宜采用回转炉替代平板炉,减少出料过程的粉尘排放。

4.烘干机烟气,其中含有大量的水蒸气及烟尘,处理时必须有专门的冷凝设备冷却大量的水蒸气,其次就是要经过水幕除掉尘。企业宜推广使用转筒烘干炉,可以有效的减少活性炭的飞扬。如果燃烧灶处理效果不佳,末端还应加装静电处理设备做为终端。活性炭干燥窑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煅烧窑、焙烧窑应配备袋式、静电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5.煤基活性炭炭化炉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配备焚烧炉等去除VOCs;重点地区还应配备低氮燃烧、SNCR等脱硝设施,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二)末端治理

粉尘治理宜采用集气罩+静电除尘的工艺。

炭化烟气宜采用冷凝回收+焚烧法处理。

(三)排放标准

活性炭行业参考《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其它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四、有色金属

(一)过程控制

(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设置集气罩捕集,集气罩内的负压或罩口风速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粒径、浓度、释放动力及周围干扰气流等因素确定;物料贮存输送系统密闭罩吸气口流速应保持罩内微负压,块状物料不宜大于3m/s,粒状物料不宜大于 2m/s,粉状物料不宜大于0.6m/s;密闭罩布置宜根据工艺设备和配置确定,可采用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固定式密闭罩和移动式密闭罩,具体设计可参考《工业建筑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及所述标准进行。

(二)末端治理

(1)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废气治理工艺应根据废气来源、废气量、废气成分、废气特性、污染物浓度及工况条件,按照排放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参照《有色金属冶炼废气治理技术标准》( GB 51415-2020)进行选择。金属硫精矿中汞含量高于0.01%时,应在废气制酸或其他硫产品系统前采取除汞措施;入炉物料中砷含量高于0.5%时,宜采取除砷措施,收集的含砷烟尘不宜返回冶炼工艺;炉窑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重金属等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要求时,应分别或组合采取除尘、脱硫、脱硝及脱除重金属等措施。袋式除尘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20-2012)的有关规定;电除尘器选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2028-2013)的有关规定;除尘设备系统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冶炼厂收尘设计规范》(GB50753-2013)、《铝电解厂通风除尘与烟气净化设计规范》(GB51020-2014)和《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的有关规定。脱硫、脱硝、酸性气体、含重金属废气处理设备需符合《有色金属冶炼废气治理技术标准》(GB51415-2020)相关规定。

(2)废气治理系统的浆液槽、浆液池和浆液坑应采取防腐、防沉积及防堵塞措施,防腐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2018)的有关规定;循环泵和风机的可靠性应满足生产工艺及废气治理达标稳定性的要求。

(3)废气治理工程设计使用寿命应与有色金属冶炼主体工艺设备的设计或剩余寿命一致,检修同步率应达到100%。

(三)排放标准

处理后尾气需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及《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的要求。

五、垃圾焚烧

(一)过程控制

生活垃圾的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封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这些设施内的气体应优先通入焚烧炉中进行高温处理,或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要求。

(二)末端治理

(1)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多台生活垃圾焚烧炉的排气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

(2)垃圾焚烧烟气治理工艺应根据废气量、废气成分、废气温度、污染物浓度及工况条件,参照排放要求及安全要求,综合考虑后进行选择。

(3)烟气处理设备设计必须充分考虑防结露、耐腐蚀措施;设计时需考虑烟气温度变化对烟气处理设备的影响,必要时需采取调温、控温措施。此外,由于250-600℃为二噁英再聚合的适宜温度段,在选择冷却方式时应予规避。

(4)烟气除尘需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器必须具有良好的清灰再生性能,同时选用耐温、耐腐、耐水解滤料;脱酸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干法、半干法和湿法;脱硝工艺可选择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袋式除尘器法或活性焦炭吸附法;对于二噁英可采用布袋除尘器法、活性炭吸附法或催化分解技术。

(5)烟气净化设备需根据实际组分,烟气特性进行相应工艺的组合,常见工艺包括“烟气再循环+SNCR+旋转喷雾半干法+干法”,“烟气再循环+SNCR+半干法+干法+湿法”,“SNCR+旋转喷雾半干法+干法+SCR”,“SNCR+干法+湿法+SCR”及“SNCR+半干法+干法+湿法+SCR”等5种组合工艺。

(6)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与焚烧炉渣应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应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的要求;如进入水泥窑处置,应满足 GB 30485的要求。

(7)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应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或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表 2 的要求(如厂址在符合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中第 9.1.4 条要求的地区,应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表 3 的要求)后,可直接排放。若通过污水管网或采用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表 2 规定的浓度限值要求;

②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

③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应设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专用调节池,将其均匀注入生化处理单元;

④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效果。

(三)排放标准

处理后排放垃圾焚烧发电烟气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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