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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情况
为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环境管理,主要采取以下管理体系:
(1) 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应当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进行建立和健全,明确相关责任人及其责任事项,依法明确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和义务,并根据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及其规范化管理。
(3) 管理计划制度。根据往年申报的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量、利用量或处置量等实际情况,制定当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做好前瞻性管理,管理计划应该符合实际需求,在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时,应进行修改并重新备案,防止频繁变更。
(4) 申报登记制度。根据上一年度危险废物实际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数量) 、流向、贮存量、利用量或处置量等有关资料,实现危险废物实际情况年度报告制。
(5) 源头分类制度。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采取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防护措施分类贮存危险废物,从源头上防范危险废物贮存的环境和安全风险。
(6) 转移联单制度。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如实填写并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如无特殊规定选择电子转移联单,当有特殊规定或存在系统运行不畅、故障时可采用纸质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前执行报告制度。跨省级行政区划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跨省转移。
(7) 经营许可制度。应当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具备危险废物收集、利用或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或符合规定的豁免经营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禁止随意倾倒、偷排,使危险废物得到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防范环境风险。
(8) 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制定产废单位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储备好符合要求的应急工具、装置、设施、设备等,按照备案的应急预案要求每年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9) 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管理。建设危险废物产生以及自行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贮存、利用或处置设施设备要符合相关标准或要求。
03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管理体系
(1) 转移联单制度。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内容,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严防半路偷排、倾倒。
(2) 标识制度。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或设施,必须设置危险废物或危险货物识别标志,做好警示警醒,运输路线应尽量躲避生态环境保护敏感区域或居民区。
(3) 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制定运输单位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防范准备。
04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体系
2013年-2017年,全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量和处置量呈递增趋势,见图2。
图2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情况
为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环境管理,主要采取以下管理体系:
(1) 经营许可证制度。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权力范围内的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相关处理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利用或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利用或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实施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许可证。除特殊情况下,收集来的危险废物应避免在同类型许可证单位间二次转移。
(2) 标识制度。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容器或包装物以及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或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做到分区、分类、分流管理,禁止不相容废物一起贮存。
(3) 管理计划制度。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具体内容和管理方式参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度要求。
(4) 申报登记制度。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通过信息系统申报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 数量) 、流向、贮存量、处置量等有关资料,该部份内容可在年度经营报告中体现。
(5) 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或豁免经营单位) 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等内容与联单内容不符的,应及时向接受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废单位。需转移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或豁免经营单位处理。利用处置过程产生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应与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单位签订委托利用或处置合同,保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种类、数量等相关信息一致。
(6) 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等规定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及其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储备好符合要求的应急工具、装置、设施、设备等,按照备案的应急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做好应急风险防范。
(7) 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管理。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分区进行。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贮存场所和设施设备,满足防护措施和要求,贮存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如发生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想延期贮存的需要向发证机关进行延期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贮存,且延期贮存期限原则上不能再超过一年。
(8) 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包括危险废物经营月报和年报,保证数据与台账、转移联单等一致。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
05 存在的问题
基于新《固废法》( 2020版) 自 2020年9月1日的施行,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也存在管理上需要探讨和解决的一些问题。
(1) 危险废物鉴别。在日常环境管理中,危险废物的识别正常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内容,超出范围有可能是危险废物的往往需要危险废物鉴别等程序识别,而危险废物鉴别的机构少、成本高、周期长、有效性是症结所在。
(2) 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危险废物的分级分类方式方法及其管理要求尚不明确,区分重点管控、一般管控单位的界限难以掌控,管理上存在困难。
(3)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对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需要有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建设规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规划外的项目建设能否立项建设成为难题,对于市级经济调控下或者过饱和类别的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的立项建设是否管理调控还不明确。
(4) 危险废物管理电子信息化。基于当前危险废物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管理体系,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与申报登记部分内容过于繁琐,未来发展的电子化台账对于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的要求提出更高要求,工作要求、技术要求、填报频率和准确性成为难点。
(5) 信息公开制度。基于当前社会公众对于危险废物的关注,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管理部门需要进行主动公开的危险废物内容和范围还不十分明确,迫于要求公开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的管理成本和压力成为新的聚焦点。
(6) 配套法律法规。随着新《固废法》的实施,相关配套政策还未及时进行更新,危险废物的管理上还存在冲突和漏洞。
(7) 管理人员数量和素质。危险废物的管理专业要求高,企业管理人员、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专业素质能力还不高,亟需大量有能力的专业管理人员投身到危险废物管理队伍中。
06 结语
基于《固废法》,国家针对危险废物建立起了一系列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等管理体系,建立了危险废物鉴别、管理计划、转移联单、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许可、经营情况报告、应急预案、标识识别、出口核准等制度,制定了危险废物贮存、焚烧、填埋等一系列标准和技术指南,涵盖了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转移、利用、处置的全过程。但一些制度规定难以操作,危险废物管理有关制度和措施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建议进一步明确、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管制度和管理体系,及时修订危险废物配套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强化危险废物管理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从而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和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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