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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浙江省“十四五”VOCs综合治理与低VOCs源头替代方案

2021-03-24 09:58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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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化园区集群废气整治,提升治理水平

12. 强化重点工业园区废气治理。开展新一轮涉 VOCs 排放的重点工业园区废气治理专项行动,积极探索“清新园区”建设, 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引导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加强资源共享,实施集中治理和统一管理,持续提升 VOCs 治理水平, 稳步改善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降低涉气信访投诉量。提升重点工业园区大气环境数字化监管能力,强化涉 VOCs 排放重点工业园区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监控,建立完善环境信息共享平台。石化、化工园区要提升溯源分析能力, 分析企业 VOCs 组分构成,识别特征污染物。(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等配合)

13. 加大企业集群废气治理。同一乡镇及毗邻乡镇交界处同行业涉 VOCs企业超过 10 家的认定为企业集群。各地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进一步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的行业,以及化纤、橡胶制品、使用再生塑料或含涂装工序的塑料制品等企业集群。优化企业集群布局,积极推动企业集群入工业园区或小微企业园。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集群要制定整改方案,统一整治标准和时限,实现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省生态环境 厅、省经信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14. 建设涉 VOCs“绿岛”项目。推进各地统筹规划建设一批涉 VOCs“绿岛”项目,实现 VOCs 集中高效治理。同一类别工业涂装企业集聚的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推进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在已建成集中涂装中心的工业园区覆盖区域内,同一类别的小微企业原则上不再配套建设溶剂型喷涂车间,确实有需要的应配套高效的 VOCs 治理设施。吸附剂(如活性炭)年更换量较大的地区,推进建设区域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或依托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行集中处理,同步完善吸附剂规范采购、统一收集、统一再生的管理体系。相同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鼓励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等配合)

(六)开展城乡面源废气治理,有效减少排放

15. 推进油品储运销治理。加大汽油、石脑油、煤油以及原油等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 排放控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 重点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船、原油和成品油码头等环节油气回收治理,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加大油气排放监管力度,并要求企业建立日查、自检、年检和维保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轮储油库、汽油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鼓励采用更严格的汽油蒸气压控制要求,6—9 月对车用汽油实施 42—62 千帕的夏季蒸气压要求,全面降低汽油蒸发排放;鼓励油品销售企业的油库和加油站夜间装、卸油, 并采取措施引导车主避开夏秋季午后高温时段加油。年销售汽油量大于 5000吨的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推进加油站建设三次油气回收设施。(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能源集团、省交通集团、省海港集团、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参与)

16. 加强汽修行业治理。提升行业绿色发展水平,推进各地建设钣喷共享中心,配套建设高效 VOCs 治理设施,钣喷共享中心辐射服务范围内逐步取消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钣喷车间。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 VOCs 废气应集中收集和治理。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等低挥发性涂料,色漆使用水性涂料,中涂、底漆使用高固体分涂料,鼓励更高水平源头替代。(省交通运输厅牵 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配合,物产中大集团参与)

17. 推进建筑装饰行业治理。推动绿色建筑装修,全装修的新建住宅、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装修工程使用低VOCs 含量的涂料和胶粘剂,优先选用装配式建筑构件和定型化、工具式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减少施工现场涂装作业;室内装修优先选用预制成型的装饰材料,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应使用无溶剂涂料和水性涂料。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严禁销售 VOCs 含量超标的涂料和胶粘剂。(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加强餐饮油烟监管。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实施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推进城市建成区餐饮企业安装油烟监控设施,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违法行为。(省司法厅﹝综合执法办﹞、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夏秋时段管控,切实减轻污染

19. 实施特别管控企业季节性强化减排。以 O3 污染高发的夏秋季为重点时段,以环杭州湾和金衢盆地为重点区域,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为重点行业,结合本地 VOCs 排放特征和 O3 污染特点,研究制定 VOCs 企业分级管控规则和VOCs 季节性强化管控措施,实施差异化减排。各地排查梳理出一批排放 VOCs 物质活性高、排放量大的企业作为特别管控对象,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 O3 污染高发时段禁止或者限制 VOCs 排放的环境管理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0. 积极引导相关行业错时生产施工。鼓励企业生产设施防腐、防水、防锈等涂装作业尽量避开 O3 污染高发时段。合理安排市政设施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刷漆、道路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施工计划,尽量避开 O3 污染高发时段;对确需施工的,实施精细化管控,当预测将出现长时间高温低湿气象条件时,调整作业计划,避开每日 O3 污染高值时间。(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

(八)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强化治理能力

21.完善环境空气VOCs 监测网。继续开展城市大气 VOCs 组分观测,加强重点县级城市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设区域及城市大气环境 O3 和 PM2.5 协同监测网。加强涉 VOCs 排放的重点工业园区大气环境监测及监控能力建设,综合运用自动监测、走航监测等监测监管技术;石化、化工园区推广建设 VOCs 特征因子在线监测系统,推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监控体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2.提升污染源监测监控能力。VOCs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安装 VOCs 自动监控设施,鼓励各地对使用或产生 VOCs 物料的企业安装用电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施等。加强 VOCs 现场执法监测装备保障,2021 年底前,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全面配备 VOCs 便携式检测仪、红外成像仪等 VOCs 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设备;2022 年底前,县(市、区)级全面配备 VOCs 便携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等设备,鼓励辖区内有石化、化工园区的县(市、区)配备红外成像仪等VOCs 泄漏检测仪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 VOCs 综合治理作为“十四五”治气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建立健全 VOCs 治理指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评价体系,落实、落细各项任务措施。各级大气办(蓝天办)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实施、监督、管理和宣传引导工作,提前谋划,细化治理要求和任务,确保及时完成各项治理任务。省级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强化协作、认真督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VOCs 综合治理取得实效。

(二)加强政策支持。研究制订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产业、财政、金融等激励政策。重点市、县(市、区) 开展VOCs排污权交易试点,并逐步扩面至全省。建立涉VOCs 排放企业绿色积分评级制度,指导各地按评级实施分类差异化管理。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帮助企业制定VOCs治理 “一企一策”提升方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级有关部门配合)完善绿色采购制度,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优先使用VOCs含量低于10%的原辅材料和低VOCs 含量(标志)产品,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级国有企业带头采购,鼓励上市民营企业优先采购。医院、学校和幼儿园等不再采购纳入高VOCs含量目录的产品。(省财政厅牵头,省机关事务局等配合)制(修)订化纤、制药、 汽修等行业VOCs排放标准,研究出台执行国标“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政策,适时修订纺织染整等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强化监督执法。加大 VOCs 排放监管,开展监测执法联合检查,对未按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生产,未按规定安装使用VOCs 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减少 VOCs 排放措施, 未建立和保存相关台账,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超标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加大对涉 VOCs 原辅材料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抽检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 VOCs 含量限值不符合标准的原辅材料和产品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经信厅等配合)加大环境保护税征管力度,积极研究推进对应税 VOCs 污染物征收环境税。(浙江省税务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配 合)

(四)加大技术支撑。设立浙江省 VOCs 污染防治重大科研课题,加强区域大气污染特征、形成机制、来源分析、健康影响、大气污染预报预警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大力推进 VOCs污染防治和低 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开展重点行业 VOCs 排放源谱研究,提升大气环境VOCs 源解析能力。制定重点行业 VOCs 污染防治和低VOCs 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技术指南(规范)。完善政府、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的治理协作机制,促进成熟先进 VOCs 治理技术推广应用,帮扶指导各地和企业开展 VOCs 治理。(省科技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配合)

(五)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有利于开展 VOCs 综合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 VOCs 治理责任感,大力推动行业龙头企业开展VOCs 深度治理减排,践行绿色低碳发展。选择相关行业 VOCs 治理正面典型,加强宣传报道。加强与相关行业组织合作,倡导制定行业团体标准,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绿色设计和生产环境友好型产品,倡导绿色低碳、简约适度、文明节约的生活方式,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 VOCs 减排。(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信厅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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