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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09:58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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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VOCs在线获悉,日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起草的《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发布进行征求意见,届时拟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实施。公告如下: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推进“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同步引导支持企业开展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促进企业提质增效、产业绿色转型,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实施。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21年4月6日前书面反馈修改意见。
联系人:大气处 符刚;联系电话:0571—28869037;传真:0571—28869161;邮箱:fugang@zjepb.gov.cn。
附件:1.有关单位名单
2.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
3.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19日
附件如下:
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对气候变化也有影响。“十三五”期间,我省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取得显著成效,但 O3 污染问题凸显,已成为环境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加强 VOCs 治理是控制 O3 污染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企业提质增效、产业绿色转型的重要方式。为深入推进“十四五”VOCs 综合治理,提高治理精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引导绿色设计、绿色生产、绿色施工、绿色消费,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整体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方位全过程开展 VOCs 综合治理,从源头减少产生量、从过程减少泄漏量、从末端减少排放量,有力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制鞋、化纤、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城乡生活源等领域治理,全面提升VOCs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环境空气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原则
坚持科学精准治污。紧盯VOCs 治理重点领域和难点问题, 落实“一地一策、一行一策、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原则,科学施策、精准治理,做到问题精准、时间精准、区位精准、对象精准、措施精准,确保治理务实有效。
坚持源头治理优先。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狠抓源头治理, 积极推广消费品中 VOCs 原辅材料绿色设计,大力推进生产和使用环节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切实从源头减少 VOCs 产生。
坚持激励约束并举。建立健全低 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激励政策体系,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强化涉VOCs行业环境监管,综合运用行政执法、排污许可、环境税等措施,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坚持多方协作共治。加强部门联动,强化VOCs治理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加强督促指导,充分调动相关行业协会和广大企业治理主动性、积极性、创新性;加强舆论宣传,加强社会监督与引导,引导公众绿色消费。
(三)主要目标。到 2025 年,VOCs 治理能力显著提升,VOCs 排放总量比 2020年下降*%。O3 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基本消除 O3 中度污染天气,设区城市 O3 浓度实现稳定达标并有所下降,以 O3 为首要污染物的超标天数明显减少,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助力绿色发展
1. 优化产业结构。引导石化、化工、合成革、化纤、纺织印染、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化纤、纺织印染、橡胶、塑料等行业产能,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建设生产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以清洁生产一级水平为标杆, 推动石化、船舶、纺织印染等传统产业绿色转型。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依法依规淘汰涉VOCs排放工艺和装备,加大引导退出限制类工艺和装备力度,从源头减少涉VOCs污染物产生。(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配合,市、县(市、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县(市、区) 落实,不再列出)
2. 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制(修)订一批涉VOCs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区域削减替代规定,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优先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采取的治理措施,并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设区市。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市县,对石化等行业的建设项目VOCs排放量实行等量削减;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市县,对石化等行业的建设项目VOCs排放量实行2倍量削减,直至达标后的下一年再恢复等量削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大力推进绿色生产,强化源头控制
3. 全面提升生产工艺绿色化水平。石化、化工等行业应采用原辅材料利用率高、废弃物产生量少的生产工艺,提升生产装备水平,采用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管道化等生产技术,鼓励工艺装置采取重力流布置,推广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等。工业涂装行业重点推进使用紧凑式涂装工艺,推广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超临界二氧化碳喷涂等涂装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包装印刷行业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共挤出复合技术,鼓励采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辐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无水胶印等印刷工艺。鼓励生产工艺装备落后、在既有基础上整改困难的企业推倒重建,从车间布局、工艺装备等方面全面提升治理水平。(省经信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配合)
4.工业涂装企业全面推行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的规定,选用粉末涂料、水性涂料、高固体分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相关企业建立使用台账,记录生产原辅材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工业涂装企业所使用的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因特殊工艺要求等原因无法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的,相关企业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纳入台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5. 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全面排查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涂层剂(树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企业,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品后整理(涂层、印花、复合)、鞋革箱包制造、竹木制品胶合等重点领域推广VOCs 含量低于10%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各地应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和本方案指导目录(见附),制定使用原辅材料VOCs含量低于10%的源头替代实施计划,明确分行业源头替代时间表,按照“可替尽替、应代尽代”的原则,实施一批源头替代项目。加快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研发、生产和应用,防腐要求高的行业、漆包线等领域推广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在更多技术成熟领域逐渐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涂层剂(树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下降比例达到国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三)严格生产环节控制,减少过程泄漏
6. 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加强含 VOCs 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做好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的管理。生产应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 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 0.3 米/秒。对有机化学品储罐和含 VOCs 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储罐和敞开液面底数,督促企业开展专项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信厅等配合)
7. 有效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企业严格按照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开展 LDAR工作, 其他企业载有气、液态 VOCs 物料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 2000个的,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开展。开展 LDAR 企业 3 家(不含)以上或辖区内企业密封点数量合计 1 万个以上的县(市、区)应开展 LDAR 数字化管理,到 2022 年,15 个县(市、区)实现 LDAR 数字化管理;到 2025 年,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全面实现 LDAR 数字化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8. 规范企业非正常工况排放管理。引导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制定开停工、检维修、设备清洗等非正常工况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在O3 污染高发时段(4 月下旬—6 月上旬和 8 月下旬—9 月,下同)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况 VOCs 排放;确实不能调整的,应加强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的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产生的 VOCs 废气应收集处理,确保满足安全生产和污染排放控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信厅等配合)
(四)升级改造治理设施,实施高效治理
9. 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结合排放废气特征、VOCs 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吸附装置选用四氯化碳吸附率不低于55%或碘值不低于 800毫克/克的活性炭,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定期更换。组织开展使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或上述组合技术等 VOCs 治理设施排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更换或升级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到 2025 年,完成5000家低效 VOCs 治理设施改造升级,石化行业的VOCs 综合去除效率达到 70%以上,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等行业的VOCs 综合去除效率达到 60%以上。(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0.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按照与生产设备“先启后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 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VOCs 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1. 规范应急旁路排放管理。推动取消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印染等行业非必要的含 VOCs 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如流量计、温度计、压差计、阀门开关、视频监控等)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做好台账记录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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